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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被诉越来越多,索赔数额越来越高
新闻媒体要积极应诉,并当庭提出反诉
限制滥诉,精神赔偿不能漫天要价
社会越来越开放?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近来,被尊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屡屡被告上法庭。只要被曝光,哪怕事实俱在,大家也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而新闻单位则疲于应付,即使胜诉,却也代价不菲。
滥诉:不争的事实
刚刚创刊8个多月的北京某报不久前摊上了第一场官司,起因缘于一篇批评报道。
哈尔滨市道里区妇产医院引产的一个女婴居然活了下来。而医院却谎称孩子已死,同时不准员工给孩子喂奶。十几天后,医院职工向当地媒体举报了此事。该报记者恰巧到哈市出差,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孩子最终回到了父母身边。但没想到,该报因为这篇报道惹火烧身,被告上法庭,并被索赔精神损失费103万元。
此前,更典型的因被“曝光”而恼羞成怒的事件发生在浙江。《台州日报》刊出《村民四年要求村账公开 村官百般阻拦毁账了事》一文,披露温岭市新街镇后新街村莫夏利等3名原村干部自1996年以来,百般阻拦村账公开,落选后又声称6年的村会计账已扔进河里,致使280万元村集体资金不知去向一事。莫等人则状告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另一桩滥诉媒体则有点可笑。《宜昌日报》报道贪官时使用了“蛀虫”一词,被贪官告到法院。当事人认为,报纸使用“蛀虫”、“硕鼠”词汇,贬低、丑化了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名誉构成侵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精神痛苦,要求判令《宜昌日报》在同一版面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令人欣慰的是,《台州日报》、《宜昌日报》这两起官司经过法庭审理,认定报道符合事实,对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全部胜诉。但是,类似的状告媒体事件却层出不穷,新闻报道工作做起来让人感到越来越棘手了。记者们报道时胆颤心惊—千万别被揪住不放。长此以往,新闻监督如何实施?新闻监督又有何积极性?
挑战:告媒体的越来越多
毋庸讳言,国人从怕打官司到敢打官司是个不小的进步。
全面代理北京晚报诉讼的北京汇元律师事务所魏贵勤律师说,以前谁被媒体曝了光,可能就不敢作声了,如今却敢对簿公堂,这说明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敢于用法律保护自己。
而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费并不按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收取,费用相对较低,这也是人们敢打名誉权官司的一个原因。华诚律师事务所沈晓京律师说,侵犯名誉权案件的诉讼费按案件数量收,一般都在百元左右,即使标的额很高,诉讼费也不会高到哪儿去。所以,就算索赔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也不用担心诉讼费有多高。这给了人们打官司的勇气。
但魏贵勤认为,敢用法律武器不等于滥用法律武器。本身存在问题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不正确地拿起法律武器,缺乏正确的指导,势必形成滥诉新闻单位的局面。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评网执行主编萧翰认为,新闻单位不是司法机关,不可能完全从司法意义上调查出一个法律事实来。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就可以报道,应该给新闻媒体更多的空间。大家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什么样的文章算是行使批评权,什么样的算是新闻报道,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许多状告新闻单位的官司都是套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审判,如果有了法律,一切就变得容易得多。
应战:媒体里外不合算
新闻官司胜诉对新闻单位意味着什么?萧翰算了一笔账:不用交诉讼费、不用登道歉公告、不必赔钱。“仅此而已!”他说。而诉讼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不仅对国家的公有资源是一种浪费,对诉讼者个人来说也得不偿失。
其实,滥诉对于新闻单位而言,胜诉胜的只是一个理,输的却是钱。律师费、交通费、工作人员的精力、时间损失等,而这些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这样的胜诉结果对于新闻单位来说,就像某著名主持人被侵犯名誉权后接到迟来的判决时说的一句话:“过期变质的礼物”、“脏兮兮的”。
更为严重的是,媒体过多地被告上法庭,必定会影响其公众形象和信任度。对于媒体而言,还有什么比这更重要的呢?如果因为批评报道被官司缠身而被人们称为“胡呲”、“瞎说”,从而失去了百姓的信任,这种损失又如何弥补呢?
萧翰说,由于每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状告媒体可以理解,但问题是法官能否正确地把握这个度,能否正确地审案。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注重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该注意权利实现的方式。除诉讼解决问题这条途径外,还有和解、仲裁或通过律师“私了”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律师的作用也不仅仅是“代打官司”。
行动:媒体要积极反诉
作为新闻单位,当被告似乎不可避免。但是,在没有一部专门法律的情况下,新闻单位由于客观公正的报道被推上法庭时该怎么办呢?
魏贵勤律师说,新闻单位要理直气壮地应诉,要请律师帮忙打官司。同时,有必要时提出反诉。沈晓京建议,新闻单位提交答辩书时,可以把同一诉讼的原告列为被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两案合并审理。
萧翰强烈要求新闻单位遇到这种情况时当庭提出反诉。他说,新闻单位有权按照新闻调查的方法调查新闻事件。原告的诉讼行为多为恶意的滥用诉权行为,它侵犯了被告的言论自由。如果原告明知被告的报道行为无原则性失实,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缠讼不休,意欲为自己张目就是滥诉,就构成了对被告的侵害。退一步讲,即使法院不受理,反诉也改变了新闻诉讼中媒体自身总是处于被动挨打的应诉心态,使媒体从被动应诉变为主动应诉,为媒体自身的权利而奋斗,为新闻法治化的催生添砖加瓦。
限制:精神赔偿不宜过高
滥诉新闻单位的最直接结果就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有些被披露单位认为新闻单位有钱,往往会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有的打心理战,试图以高额赔偿来强调新闻单位确实构成精神损害侵权,使法官和大众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有利于胜诉。有的把高额赔偿请求作为与新闻单位谈判的筹码,迫使新闻单位权衡万一败诉,高额赔偿不划算,不如调解降低数额。
为限制滥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慎重稳妥,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李国光说,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及良好道德风尚。所以,赔偿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
从今年3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法律界认为:过去,对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局限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上,现在扩展到了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只有多知晓,才能避免滥诉。
最后,专家建议,目前还有一个助长高额赔偿的客观环境:只要被告侵权,不管赔多赔少,诉讼费都是被告出。今后是否可以尝试按实际精神损害赔偿额来分担诉讼费,从而扼制一部分滥诉行为。(晨报记者 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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