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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在纽交所上市的大约2800家公司的责任感、诚信度和透明度。所有的建议和关于这些问题在美国引发的持续的争论,对目前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当有助益
文/沈居丽施婷婷
近来在美国各大日报的商务版上,都可以读到有关公司治理方面问题的文章。美国安 然公司2001年12月申请破产及其他多起公司丑闻大量曝光,使投资者对于美国证券市场的可信度严重担忧。人们将导致安然破产及其他丑闻的部分责任归咎于董事会的失职,即董事会没有对管理层实施足够的监督,以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由此,美国的政府权力机构、各大股票交易所、金融服务业、媒体和股东正纷纷将目光集中于公开公司的治理质量问题。今年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哈维·皮特(HarveyPitt)要求,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NASDAQ)应重新审议上市标准中的公司治理条款。作为一种响应,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都提出了改革建议。
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纽交所向投资者、上市公司、交易协会、金融服务业和纽交所的其他关联机构广泛征求了意见,于6月6日提交了一份建议书中,拟议全面改革其上市标准中的公司治理条款,并声明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在纽交所上市的大约2800家公司的责任感(accountability)、诚信度和透明度。
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建议在纽交所向SEC提交的报告中,包括了多项重要建议。
——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和权威。独立董事要在公司的董事会中占多数(目前仅要求有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定期召开“执行会议(executivesessions)”(即管理层不出席的会议);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监管财务制度及审计师工作)、任命委员会(任命董事候选人)和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会均完全由独立董事构成(目前只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构成)。
——严格界定“独立董事”的定义。要判断某位董事是否“独立”,董事会必须肯定该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确无实质关系。这种实质关系包括直接关系和通过成为该公司关联组织的合伙人、股东或管理人员而建立的间接关系;公司的前雇员必须停止为公司工作满五年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性。
——提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审计委员会主席必须具备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经验(目前仅要求审计委员会的任何一名成员,而不一定是主席须具备此类专业知识)。
——加强股东对股权薪酬计划的控制。关于任何股权薪酬计划、以及此类计划条款的任何实质性修改,上市公司均须给予股东投票的机会。
——促使人们重视良好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必须制定公司治理方针、审计委员会、任命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书面章程以及商业行为与道德准则。
据悉,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纽交所的董事会预计在今年8月1日召开的会议上批准该报告中的建议。届时,此建议书将作为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修订本上交SEC。SEC将就此建议书继续征求意见,然后做出决定;再经过一个过渡期,将要求各公司遵守新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要求。目前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将要在该项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此项要求,在纽交所新上市的公司(如正在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则将被要求在其上市后两年内达到此项要求。
与此同时,纳斯达克最近也提出了改革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建议,其最终的改革建议书会与纽交所颇为类似。而二者可能会保留一大区别,即关于股东批准股票薪酬计划的规定。目前纳斯达克的建议书要求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股票期权计划须经股东批准,普通职员的薪酬计划可免除此项要求;纽交所的建议书则要求一切股权薪酬计划均需股东批准。
恢复投资者信心的重大行动
6月6日纽交所建议书发布后,SEC主席立即大加赞赏。他表示,“该建议书对改善美国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质量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是有助于使公众投资者在近期多起事件后暴露的主要问题得以解决的重大步骤,是为恢复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而采取的重大的、坚决的行动”。
对此,在考虑纽交所建议书及解决目前丑闻所暴露的基本问题所要采取的其他行动时,有下列问题需要解决:——可执行性。虽然纽交所建议改革上市标准,从而大幅提高公司治理标准,但是纽交所对违反其上市标准的公司的惟一执行机制是摘牌。摘牌是极少采取的惩罚手段,不太可能形成实际的威胁。因此,为使这些公司治理规定真正有效,就需要由SEC或者议会将其制定为法律。
最近“FD法规”(RegulationFD)的例子,便表明了SEC采取行动对于实现有效变革的必要性。FD法规是SEC于2000年出台的法规,旨在防止有选择地向证券专业人员和现有股东披露非公开信息。在FD法规实施之前,纽交所曾有过类似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当时并未得到有效地执行。
——独立董事的供给。最近的多起公司丑闻以及由此导致的对董事在这些丑闻所起作用的审查,使得现在要找到并留住独立董事真是难上加难。新规则对独立董事的需求增加,又将进一步加大这种难度。特别是许多中小公司可能比大公司更难找到独立董事,因为担任这些公司的董事可能不会像担任大公司董事那样名利双收。再者,最近的公司丑闻可能会促使政府和股东要求加大独立董事的个人责任,这更加使潜在的候选人望而却步。
——董事的教育。鉴于公司治理制度不仅取决于公司的董事是否为人正直,还取决于他们有无能力,因此纽交所鼓励所有的上市公司为新董事制定培训计划。其目的,是要使新董事熟悉公司的战略计划,重大的财务、会计和风险管理问题,合规计划,利益冲突的政策及其他控制,以及熟悉其主要管理人员和内、外部审计师。该报告还建议加强纽交所目前提供的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并建议纽交所成立学院,为全美现任和新当选的董事提供继续教育。
——股票薪酬计划。纽交所报告中要求股东表决所有股票薪酬计划的建议受到一些人的批评。批评者担心非管理层雇员的这类薪酬会由于股东批准而减少。批评者认为,此种结果将使美国公司与不受此约束的外国公司相比,在招聘雇员时处于竞争劣势。在纽交所最终采纳新规定时,此项要求可能将引发激烈争论。
——控股股东。改革建议带来的一个潜在的大问题是,新的董事独立性要求如何适用于那些有大股东控股的公司(与中国相反,此类公司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并不多见)。该报告声明,“我们不认为拥有少于控股数的股份或是与非控股股东有关联本身会使其失去独立性”;言下之意,拥有控股权或与控股股东有关联将使其失去董事独立性。因此,控股股东任命的董事不是独立董事。
由于纽交所建议要求独立董事要代表董事会的大多数,这种关于“独立性”的解释对于纽交所上市的由大股东控股的公司,可能成为一大问题,因为他们将无法在自己控股的公司指定大多数董事会成员。
——额外要求的行动。纽交所在其报告中用长达6页的篇幅对议会和SEC提出了建议。因为纽交所说其“改革将不足以弥补投资者信心受到的损害”。其中一条建议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向股东做如下保证:据其所知(tothebestofhis/herknowledgeorbelief),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所披露信息公正地反映了合理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需要知情的信息。这一建议已于2002年6月12日被SEC采用,成为一项新规定。
对中国公司的启示
纽交所建议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将不适用于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及其他外国公司。长期以来,纽交所的政策和SEC的规定一直承认外国公司遵守不同的监管和披露制度等,因此容许其采取母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不同做法。但是,纽交所此次发布的建议书,也要求在纽交所上市的外国公司,现在必须向股东披露其公司治理做法不同于纽交所上市标准的一切重要方面。
虽然有此例外,中国和其他国家到纽交所上市的公司不应认为只有美国公司才要遵守纽交所的规定。一些外国上市公司可能会自觉自愿地遵守纽交所的规定,以便使其股票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交易中具有竞争力。比如,前述关于选择性信息披露的FD法规出台后,虽然也明确规定外国公司例外,但是许多在美国拥有大量股东的外国公司仍然宣布,将遵守全部或部分FD法规。
由此可见,已经在纽交所上市的和准备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都应该考虑是否要至少遵守纽交所的部分新规定。中国公司在决定是否要自愿遵守纽交所的全部或部分规定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美国竞争者是遵守这些规定的,美国投资者可能会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外国公司形成负面的看法。特别是当其母国的公司治理标准远不如纽交所标准那样严格时,情况更是如此。
——做到某些方面的合规对于外国公司来说不算特别大的负担。例如规定审计委员会、任命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要由独立董事组成,或制定一套商业行为与道德准则,即使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占多数。
——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可能限制或禁止对达不到公司治理最低标准的公司进行投资。
在中国继续实施改善公司治理标准的进程中,纽交所的建议和关于这些问题在美国引发的持续的争论,对目前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当有助益。
【沈居丽(JulieSpellman)和施婷婷是美国凯威律师事务所(CravathSwaine&Moore)的律师。沈是该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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