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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称iPad商标案苹果唯冠和解可能性大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 00:55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核心提示:多位法律界人士称,二审只是博弈交锋的一部分,双方各有所需,最终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施建;宋江云 广州、北京报道

  苹果公司能否抢在iPad3发布之前解决其在中国遭遇的商标争议?2月29日的庭审仍没有给出清晰答案。

  这是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连环诉讼交锋中最为关键的一役。当日上午9时,苹果、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微博))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一审判决原告苹果、IP公司败诉(详见本报2012年2月20日报道《还原iPad商标案:谁欺骗了谁?》)。

  二审的焦点在于:第一,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商标交易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第二,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对深圳唯冠是否构成隐名代理等?

  对此,双方律师展开了连番交锋。原告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并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了“商标集体交易”、“电子邮件往来即为合同”等新概念,IP公司当初的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庭审直到下午五点半才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多位法律界人士称,二审只是博弈交锋的一部分,双方各有所需,最终走上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邮件证据?

  “在寻求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中,苹果和IP公司犯了个低级错误。”2月29日,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马翔对本报表示,“如果当初IP公司在交易合同中注明经手人也获得唯冠深圳的授权,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了。”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微博)也认为苹果在收购商标时有很大疏忽,即通过IP公司收购商标的时候,没有及时跟进要求对方提供所有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盖章的同意书,而这个疏忽显得比较低级。

  但历史不容假设,争议的源头正是这份控辩双方各自解读的合同。

  2009年12月23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与IP公司就8个国家共10个iPad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对价为3.5万英镑。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唯冠公司麦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

  但交易中的10个商标并不完全属于台湾唯冠,其中在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册并持有。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对此,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以及最终订立合同的只有台湾唯冠,因此驳回了苹果和IP公司的诉求。

  在2月29日的二审中,苹果和IP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矫鸿彬称,深圳唯冠参与了iPad商标谈判的过程,只是最后以台湾唯冠作为签订协议和收款的主体,并称此举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监管。

  提到此不得不回溯整个iPad商标转让交易的过程。综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双方提交的证据等材料,揭示的大致脉络是:2009年8月,IP公司的员工Jonathan首先与唯冠英国子公司的员工Timothy Lo接洽,提出购买所有唯冠IPAD商标的意向;Timothy Lo随后让其与唯冠的中国同事直接沟通;2009年10月22日,一个叫做“HuiYuan”的人,以深圳唯冠的邮箱系统与IP公司继续沟通,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HuiYuan此后还向IP公司确认了拟转让商标的“所有已注册国家的证书副本”。

  对于HuiYuan,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应于哪个自然人,即使HuiYuan是深圳唯冠的职员,但是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有关深圳唯冠授权其处分商标的证据。

  原告在二审中举证认为,HuiYuan确有其人,中文名为袁辉,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其与IP公司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商标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邀约承诺。

  苹果、IP公司的代理人据此认为,袁辉与IP公司的邮件往来本身已经构成合同的要件;同时称,这也表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

  当然,深圳唯冠对此并不认同。深圳唯冠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反驳道:袁辉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的是台湾唯冠的事情,有违常理;而且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便利的工具,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获得授权的证明。

  他还例举双方往来的多个邮件称,袁辉在邮件中有清晰的提示:除非有另行证明或授权,邮件的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

  肖才元通过例举双方往来邮件称,IP公司在邮件中曾多次作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准备书面协议”、“准备了简单协议,要求授权签署”等表述,因此原告代理人将邮件往来内容视为合同,是违背事实的。

  集体合同?

  原告代理人认为,IP公司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的交易,属于集体交易,其拟购买的是唯冠集团在全球持有的所有iPad商标,袁辉在回复中承诺转让的也是全部的商标。

  原告代理人称,台湾唯冠签订的书面协议适用于深圳唯冠,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的时候,回复的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两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但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代理在合同事实上是非常清楚的”。

  此外,台湾唯冠与IP公司最终签署的转让合同中的签名人麦世宏,拥有多重身份,在台湾唯冠、深圳唯冠以及一家独立商标事务所中都有任职。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同时也是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

  在庭审中,矫鸿彬还打了一个比喻,称杨荣山就是唯冠集团的大脑,深圳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左手,台湾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右手,“怎么可能把东西从左手交到右手,而大脑却不知道呢”?

  被告代理人、肖才元律师则认为,所谓集体交易、间接代理是原告方继表见代理、隐名代理后,又一误导行为。

  肖说,间接代理的问题是对方的狡辩。从2010年2月发生纠纷到一审结束后都没有这个提法,现在才提是因为上诉人意识到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且本案间接代理也是不成立的,间接代理是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任何国家采用的都是实名制,不可能采用间接代理形式把深圳唯冠的商标给台湾唯冠转让给IP申请发展公司,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此外,肖才元表示,中国法律并没有所谓集体交易的规定,反而明确提出,企业集团不能订立经济合同,只有集团中的子公司等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称,在二审中,苹果方面提出的集体交易在中国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苹果方面根据是合同法的402条的隐名代理,依据还不是很充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玉瑞指出,虽然有人指出虽然协议只有台北唯冠的签字,但由于杨荣山的三重身份,应当视其代表了深圳唯冠的签约授权。不过根据世界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分公司与母公司是一个整体;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为子公司的台北唯冠,不能给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立合同义务。

  刘春泉也表示,“核心问题是在原来的购买协议上并未出现深圳唯冠的名义主体,所以苹果需要证实杨荣山是以深圳唯冠名义签订的,这中间缺少了这一环。”

  “从统计学角度来看,二审的改判率很低”,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

  于认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苹果将退出中国市场或改名,一旦苹果把它的产品和iPad商标切割开,唯冠手头的商标价值就不大了。唯冠最优方案就是把这个商标以苹果接受的最高价格卖出。张玉瑞则说,双方都有谈判的资本,和解的可能性占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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