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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iPad侵权:“和”则两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1日 10:17  法制日报微博

  苹果iPad商标侵权案近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一审后,苹果公司已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该案将于2月29日开庭。而深圳唯冠在全国多个城市申请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该案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酵。就案情发展的形势分析,双方在此案二审判决前和解的可能性较大。

  贺炯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败诉,并确定iPad商标权属于被告深圳唯冠。由于此前苹果iPad在中国市场所获得的商业成功,本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2012年初,随着苹果公司一审败诉,深圳唯冠在全国多个城市申请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并准备起诉苹果公司。而苹果公司已于2012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使得该案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酵,案情未来的走向令人关注。

  该案将于2月29日开庭。与此同时,深圳唯冠也在上海、广东等地起诉苹果公司的经销商,要求其禁售侵权产品。其中,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已一审认定苹果经销商顺电连锁惠州分公司构成侵权,判令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产品。而针对上海经销商的侵权诉讼将于2月2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在2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唯冠称将于3月在美国起诉苹果公司,索赔金额可能高达20亿美元。

  就案情发展的形势分析,笔者认为双方在此案二审判决前和解的可能性较大。从苹果角度考虑,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就间接确定了苹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可能导致以下后果:首先,所有iPad产品将被禁售。除了巨大的商业损失外,苹果公司还须承担其与众多经销商及中国联通(微博)等合作伙伴的违约赔偿责任;第二,工商部门将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的三倍。在2011年6月16日举行的拟处罚听证会上,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出具的罚单为2.48亿;第三,海关部门可能限制苹果iPad产品从中国出口。中国是苹果iPad最主要的生产基地,这一出口禁令将对苹果公司的全球销售业绩造成负面影响;第四,深圳唯冠将要求侵权赔偿。当然,苹果公司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台湾唯冠,但3.5万英镑的涉案金额与以上四个后果相比显然杯水车薪。因此,从苹果角度考虑,优选方案是在二审判决前以较低的成本与深圳唯冠和解,达成商标转让协议。

  从深圳唯冠角度考虑,即使二审有较大概率胜诉,其优选方案仍是在二审判决前以较高的对价与苹果公司达成商标转让协议。首先,即使二审胜诉,深圳唯冠也无法通过iPad禁售、工商罚款、海关出口禁令获利。在2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唯冠展示了其于1998年开发的iPad,由于该产品“没有很成功”(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原话),所以即使苹果iPad禁售也不会对深圳唯冠iPad产生积极的商业影响。其次,即使深圳唯冠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胜诉,要获得高额赔偿仍有难度。按照商标法规定,侵权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当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深圳唯冠很难获得苹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具体数额的证据。同时,深圳唯冠也很难取得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据。即使取得损失数额的证据,由于深圳唯冠的iPad在商业上“没有很成功”,所以损失数额本身不会很大。而当侵权的获利或者被侵权的损失无法确定时,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仅为50万元,与深圳唯冠的期待相去甚远。

  综上所述,为避免“鱼死网破”的局面,双方在二审判决前,即工商罚款、海关出口禁令执行前和解的可能性较大。至于双方都能接受的价位是多少,还要视双方在二审前及二审过程中的博弈情况而定。

  苹果诉深圳唯冠案留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并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大如苹果公司,其拥有世界顶尖的知识产权法律团队,然而在通过商业手段获取商标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陷入目前的被动局面。小如深圳唯冠,其母公司已于2010年8月在香港停牌,创始人被法院颁令破产,然而通过熟练运用法律规则保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就可能起死回生,迎来商业上的巨大转机。

  长期以来,由于不重视知识产权,中国企业经常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又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中国企业往往不敢应诉或仓促应诉,因而更容易成为被诉对象,如此恶性循环。随着近年来我国一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的崛起,他们正在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如华为(微博)在美国起诉摩托罗拉(微博)专利侵权胜诉、海信以低价赢回博世西门子(微博)抢注的商标等。所以,深圳唯冠在本案中的胜诉,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实力、知识产权法律经验积累的必然结果。笔者期待借助本案的巨大社会影响,更多的中国企业能重视知识产权,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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