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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中南财经大学吴汉东演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 11:58  新浪科技
科技时代_图文:中南财经大学吴汉东演讲

中南财经大学吴汉东演讲,中国政法大学彭学融教授代表他发言

  “ 2008中国版权年会”将于12月5日在京召开。以“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及产业发展”为主题,本届年会将对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一系列版权问题展开研讨。新浪科技作为独家支持门户网站进行全程直播。

  吴汉东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版权知识产权专家,在这方面造诣很深,但是临时有重要任务不能来,特别委托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彭学融教授代表他发言。

  以下为实录:

  今天我想讲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向大家做一个汇报:一个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第二个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个是就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如何完善法律制度和立法和司法提几点建议。

  一、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应该说互联网是一个很年轻的技术或者是一个产业,但是他给我们的生活正带来着巨大的变化。应该说我们每一个人,至少我们在座的各位,每一天都和互联网,以及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发生很密切的联系。互联网越来越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一方面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带给我们很多很便捷的享受。同时也给我们这个社会、给版权产业或者给技术创新者带来很多的难题或者困惑。所以,我们在这里不凡借用英国著名小说家狄更斯的一句话说,他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当然你总结恰当的话,几乎可以适用于每个变格的时代。为什么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他改变了我们,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使我们逐步出户就可以阅读到远在天边其他国家的作品,欣赏到最近世界各地所出品的音像或者电影。

  同时互联网有关的产业,现在正在成为,或者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经济增长一个很重要的引擎。这里有一组数据表明,根据2008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截止2008年6月底,我们国家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2.53亿。我注意到刚才阎晓宏局长讲到的数据是2.6亿,他的统计数据更靠后一些。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我自己一个很直观的感觉,似乎这个数字还小了一些。现在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感觉到,每一个人都是网民,有可能还不只2.53亿网民。网民的规模已经发展到了世界第一位。从增长的速度来看,2008年6月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100万,这个增长速度也是惊人的,同比增长52.2%。

  同时我们看网络产业,网络产业的市场规模在2001年只有3000万,而根据最新的统计报告——艾瑞市场咨询最新的统计报告,在2008年的第三季度,网络经济的规模达到了146.3亿元。这是一个基本的数据,和2001年的3000万相比,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当前的金融危机和各国的经济带来了困扰,包括网络经济。但是我们中国有这么一个庞大的网民做基础,应该说网络经济前景依然是值得我们期待的。所以我们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从网络的角度来讲。从网络的角度来讲,也可以说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他改变了传统的利益平衡的格局,我们讲版权一般总是涉及这样几个主体:一个是作品,或者现在的话来讲是内容,或者是信息,他改变了信息提供者或者作品创造者与作品的传播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很平衡的利益格局。引起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版权拥有者和网络技术之间的产业,应该即是互相依赖,同时也是互相矛盾的。实际上版权制度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如果没有技术的话,版权这个产业也发展不起来,没有技术的话,技术的传播会有很大的困难,作品根本不可能成为一种商品,这是一方面。但是另外一方面,技术在作品传播的同时,再给版权人,技术创新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盗版者带来了便利。这样的话,作为一种著作权制度演变的历史上,最剧烈的一次技术飞跃,网络技术给版权业和技术产业都带来很多的问题。

  2007年上半年,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受理的各个版权案件在2003年达到1743次,其中有1304起涉及到网络版权有关的,也就是说有75%的版权案件是和网络有关的。07年的数字和06年相比有大幅度的增加,06年仅仅是21.22%,这个数字的变化也是很惊人的。当然我们讲,纠纷是各个产业发展的指示器。

  最近我听到有一位律师这样讲,他是专门做网络版权的律师,他说08年他们所有关网络版权的案件迅速的增加,是他们业务增长的一个核心增长点。他这样总结:“在这样一个时代,各个主体几家欢乐几家愁,影视公司最揪心,网络公司最闹心,他也有很多的麻烦,不断被诉讼法庭;同时网络版权律师是最开心”。

  从这样两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概括网络技术给版权制度带来这样一个影响。正因为如此,网络时代的版权问题,如果在前几年或者说本世纪初这样总结:山雨愈来风满楼,发展到今天应该是蜂起云楼,惊涛拍案。当然我也相信惊涛拍案之余也一定会激起千杯血,对版权产业一定是一个促进作用,使产业重新洗牌之后得到一个很好的良性发展。

  二、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有这样几个阶段:开始阶段、高潮阶段、尾声阶段;从上海步森公司和上海迅雷公司等相关的网络版权和相关的纠纷相关的矛盾初步落出水面是一个开始的阶段。第二个阶段网络版权问题特别突出,我们叫做高潮阶段,从07年到现在都还处于高潮阶段。高潮阶段是矛盾最为突出的时期,各个产业都面临着挑战,同时也面临着机遇。这一高潮阶段什么时候结束,还不太好预料。第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版权问题或者是版权时代的产业矛盾叫做尾声阶段。通过这几个阶段,可以达到一个核心发展和共赢的局面,应该说我们对第三个阶段充满着期待。

  这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现状,就我们国家来讲,就像沈仁干所讲的一样,我们国家正在处于一个网络版权保护的体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和网络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当然是最近一两年刚出台的信息网络出版保护条例,他是建立在著作权保护基础之上的,根据各个管理条例我们已经建成了网络保护管理的法律框架。应该说基本适应了网络版权的需要,但具体问题应该说还很多,下面主要从这样当前比较突出的方面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第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识”标准的判定争议。

  应该说当前搜索引擎在互联网技术中是一个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项技术,比如说音乐搜索、视频搜索、图片搜索、图书搜索,越来越被人们所采用。最近几年,关键词搜索,也成为了人们使用网络一个很常见的途径。在这些各种搜索方式之中,应该说音乐搜索、视频搜索、图片搜索、图书搜索都是最典型的和版权有关的问题,而关键词搜索,不仅会涉及到版权,还会涉及到商标侵权,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等这样一些问题。

  搜索引擎服务商如何才能在这样一个产业中健康的发展,一方面便利人们的生活,便利作品的传播;另外一方面又能够避免侵犯著作权的权力。这需要我们法律来做适当的归置。就这方面来讲,应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3条是最主要的一个条款。我们从学术上来讲,通常把这个条款称为是避风港条款。从屏幕上的条款可以看出来,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统治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当然主观状态是人们内心的心理活动,当然法律部可能在线,在线有一个外部的认定标准,应该说现在的争论也很多,按照吴老师的看法,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状态的理解有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个方面,具体侵权的行为是针对所使用的技术,在版权技术上有一个被普通接受的原则,一项技术可以用于正当的途径,同时也可以用于侵权盗版,也可以用于犯罪。这样的话一般不仅仅根据技术的用途来判断使用者的责任。对于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他的认知标准来判断,我们认为应该着眼于搜索服务商,或者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的一种认知状态来判断,而不是针对技术本身。技术可能导致侵权,也可能作为正当的用途,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搜索的时候链接到的内容进行审查,一个是主动的审查。第三方面就是认为他不需要主动审查,可以把作品搜索出来,把相关的版权作品搜索出来,如果是由权利人提出异议下载就可以了。

  第二,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替代责任。

  对于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责任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要简单的来对新兴网站的存储问题进行一些说明,比如说博客、个人空间、播客(视频分享)、网络视频等等都是一种新兴的网站存储空间技术。对于这些空间技术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有个责任,首先是服务商的主观标准可以适用前面所讲的判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相关标准。第三个方面是替代责任在当前司法中的标准很模糊。

  第三,P2P条件下引诱侵权以及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

  应该说P2P技术应用的十分广泛,这种技术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集中式的网络结构,再一个是分散式的,第三种是两种结合的模式。应该说就我们当前的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对于P2P技术条件下引用的侵权以及最终用户的责任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就此而言,特别是在P2P网络环境下,如何协调产业间的利益以及获取信息自由的关系,如何区分下载和上传,像平时发邮件和收邮件都会涉及到发邮件上传下载分的很清楚,但是在P2P技术条件下,上传和下载的界限是模糊的。主要是针对下载行为一般法律不会有追究,对此而言我们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第四,现行数字图书馆运营模式下的版权侵权。

  最近几年数字出版侵权最近很引人注目,早在2003年,著名的经济政法大学教授打过这样一个官司,最近几年数字图书出版应该说在学术界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都应用的很普遍。对数字出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到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在传统模式下已经有边界,在数字图书下合理使用如何划分,这是需要重新坚定的。

  第五,关于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反限制的公共利益的考量。

  和传统版权保护不一样在什么地方?对于网络版权作品要存在的话,一般是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如果技术保护措施使用过头,侵犯了使用者的其他权利,可能又会构成一个问题,比如说微软的黑屏事件,最近很引人注目,很多很多的研讨会。这样的话一方面权利人用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另外一方面公众的隐私权、获取作品的权力和使用软件的自由也需要保护。

  三、网络时代版权问题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打破了旧的利益格局,针对上面所提到的难题,我们可以提出四方面的建议因为应对。

  第一,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应当建立技术创新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我们前面讲到了版权产业涉及到技术创新者和著作权的关系,因为他们的利益要有一个保护。

  第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当然不仅仅是版权法,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应当进一步完善技术创造者责任规避机制。

  在实际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修改法律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技术规避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做出鉴定。

  第三,应当引导和鼓励多方利益全体建立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

  这涉及到传统的商业模式和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模式,各种出版者和作品的传播者之间的合作互赢的机制。

  第四,网络产业的技术服务商应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

  就此而言,有这样几个方面。网络产业的技术服务商首先要建立一个内部的版权审核机制,审核机制可以分成两方面:一个可以由专门的软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制度审查,同时还需要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识别,通过这两道工序防止产生版权侵权的纠纷。同时各个企业对于新建立的商业模式,也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来适应或者应对避风港条款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吴校长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不妥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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