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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演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 11:55  新浪科技
科技时代_图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演讲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演讲。(胡秀岩/摄 新浪科技)

  10月27日至28日,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版权局和北京朝阳区人民政府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博览会”在北京举行,同期还召开了为期两天的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中国新闻出版报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本届论坛的主题是:“版权创造财富”,新浪科技独家直播该论坛。

  图为:论坛第二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演讲。

  以下为实录:

  刘春田:首先感谢大会的安排、感谢主席,同时中国国家的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给人民大学的研究中心颁发了很高荣誉的奖牌。我要发言的题目是“版权与文化的提升问题”。

  我想,对于中国人来说,和发达国家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都有一定的区别。我们中国人应该准确地说,还在经历工业文明的洗礼,和为建立现代法制而艰难地前行,其间有诸多的问题和诸多的疑问、思考。鞋子好不好,只有穿在自己的脚上才有答案。所以,中国人感觉版权制度应该有与众不同的地方。

  我们讨论的是版权制度和文化的提升,因此首先需要对文化这个万花筒式的概念,做一个跟今天论题相关的界定。我们说,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创造文化。人类历史所以能不断进步,就是因为人类从整体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的文化成果。人是什么?人就是文化的动物,所以维护文化的正常、有序发展,就成了人类社会必须完成的任务,也是我们每个人对这个社会应尽的责任。

  那么,文化又是什么呢?我们现在讨论的文化这个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舶来品,是西方拿来的。虽然在中国的《易经》当中翻译起来比较困难,有这样的话“人民遗址人文也,关乎天成以时变……”这样的句子。但是,这里面强调的文化是文之教化,比我们现在讨论的文化的含义要窄一些。我们所讲的文化,是从英文直接的翻译,它又是源于拉丁语,本意是指土地耕耘或者是作物的收获。从词源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文化也强调收获。文化的收获靠什么?靠的就是我们对于传统的挖掘、发扬、利用,和对新生事物的创造。向过去伸手,向未来张口,在文化收获的问题上,我们利用什么手段来保卫这个革命性的果实呢?那就是版权制度。

  所以,我下面讨论这么几个问题,第一,版权在文化提升中的作用。版权制度是工业文明的重要成果,它设立的直接目的是构建文化生产和传播中的市场秩序。在法律上确立文化生产者,对其作品不可动摇的支配地位,并且保障传播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促进文化和艺术的进步。因此,版权制度是知识分子获得经济独立的保障,是他们的精神独立和思想自由的不可或缺的基础。这是禁止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来实现的。

  古代的中国科举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天下人通过科举来读书,另外也可以通过科举来获得经济利益。但是,古代的西方世界就没有这样的幸运,因为他们长期以来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文官制度。如果不是像孟德斯鸠那样出生于贵族家庭,就很难进行文学创作。即使自己的作品流传于世,也经常遭到了被后人所垢病。读书人很难表达自己的意志,也不可能出现知识阶层。工业文明使创造与制作分离,工艺也分为工艺制作和工艺生产。

  版权制度保护并培育了一个保护相对权力,就能够有保障地从自己创作的成果中获益,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培育出了一个树独立之旗,撞自由之钟,既不为一己的私利,也不代表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是代表着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阶层。

  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有了经济保障,摆脱了经济上不利境地,自由的手可以写出更多自由的著作。理论上讲独立自由的作品更能够表达作者的创作意愿,作者自由的表达是作品精品的前提。市场的认可程度也会影响人们的创作激情,毕竟一本书也卖不出去的时候,除了偶尔怀疑社会的理解能力,偶尔也反思自己的创作能力。作为文化的创作者可以得到适当的回报,这种回报本质上不同于劳动报酬。在2006年的这个论坛上,我提到了创造不属于劳动的观点,事实告诉我们,创造是远比劳动更为复杂、更为高级的人类活动。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创造可以使社会进步,所以人类的进步都依赖于创造,而劳动永远依赖于创造,劳动只是创造结果的重复,是质变基础上量的扩张。因此,社会对创造者的物质回报也不同于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回报,是劳动法律制度,对创造者的回报手段,是版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制度。劳动者获得经济来源的基本手段是工资,所以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经济制度。文学创造者的基本经济来源是稿酬,所以著作权是保障创造者经济权益的保证。自从有了著作权以后,谷建芬女士的收入,主要是来源于她的稿酬,而不是工资。

  那个时候拍《三国演义》的时候,中央电视台的台长找到谷建芬,说“谷大姐,我给你一个好差事,你为整个的《三国演义》作曲,有2万元的收入”。当时谷老师觉得很不错,所以就创作了。但是,事隔多年以后,这个电视剧在香港播放,香港的演出机构给她汇出40万元人民币的表演权使用费。我们想想,谷建芬女士要干多少年的工作,才能拿到这么多的工资呢?可能三代都拿不到,所以她的收入一旦有了著作权制度、版权制度,作者的经济保障就来源于他的稿酬而不是工资。

  另外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大家知道90年代有一个西部歌王若斌(音译),他生前的名声很大,但是很穷困。他去世以后,他每年可以从他的表演权使用费当中得到超过百万元的人民币。虽然他已经去世了,但是他创作的歌曲仅表演权就获得了这样的收入。所以,我们说这样一个制度,可以说是文化工作者的经济保证,有了这样的保证他们就有了这样的地位。有了这样的保证,文化人的精神上得到了满足,才有精神继续创作,有了这样的继续创作,才有可能出现精品。精品是在1000件出现之后,唯一没有被忘记的一件。版权虽然不能保证出现1000件不会忘记的精品,但是可以保证出现更多的1000件创作品。有了传播者的市场运作,创作者的创作活动,才能更高效地进行下去。而没有这个制度之前,就像花靠风力传播花粉一样,虽然有效但不是高效。

  版权制度的落实,可以让一个国家和他的社会变得宽容,在中国就可以再出鲁迅、郭沫若、巴金,再出钱钟书、梅兰芳、马连良。只有社会宽容,才能够有这样的文化繁荣的局面。所以,需要的是版权制度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一种文化发展的模式。版权制度是在保护产业发展的动机下催生出来的,以固有的模式实现文化发展。版权制度完成了文化与经济制度产业链的更新换代,成为的工业时代文化发展的持续保障,我们中国人还在消化这些东西。

  第二点,版权保护影响文化表达的发展。总的来说版权保护提高了创作者的地位,也壮大了传播者的队伍。先有独立的地位,后有自由的精神,版权保护解放了创作者,促进了大众写作。在表达的内容上,现在的作品呈现出了个性的特征。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都可发言,人人都有话说。千篇一律的现象,只在官方当中出现。

  不论品质高下,版权制度都加以保护,当然与大众写作相伴随的,是我们的传统价值观被颠覆,这是我们文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在开发出了多样的表达工具,博客、播客(视频分享)、BBS论坛、贴吧等等,这些5年、10年前闻所未闻的事情变成了人们表达语言的方式。这些新的表达成本更低、自由度更大、传播的范围更广,更能引起大众的创作激情。花鼓文章已经难现踪影,新的传播工具总能给传播者带来相应的利益,这些利益需要通过版权法加以确认。

  也许有人要问,版权制度保护这一类作品,是不是有一些不合理?还是我们前面说的话,精品就是1000件作品当中比较之后唯一没有忘记的东西。版权制度不能保证那一件再出现,但是能够保证更多的作品出现。再说什么是精品呢?也是一个文化问题,认识也是多元的。中国16年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的时候,有一位德高望重的作曲家,我们音乐协会的负责人之一强烈反对把当时的摇滚歌手崔健选为理事,理由是他的歌曲不高雅。后来,谷建芬老师让我去说说,这个不是音乐问题、不是艺术问题、不是市场问题,因为崔健的东西有人买,所以得保护。所以,所谓精品也是多元的,我们这里只谈市场。

  我们的表达手段也呈现出我们称之为革命性的特点,网络上的即时通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习惯,家书抵万金的情形恐怕再难以出现,不久的将来可能纸介质也将成为文物。所以,在版权制度出现之前,学术规范中对注释的要求不高。我们所能看到的似乎更多是创作者本人的观点,这个政策出现以后,为了避免权力冲突,著作权当中要求,阅读的时候常常在作者的旁征博引当中,所以版权制度保护了我们的权益,同时也限制了我们的表达。

  第三个,版权保护在培育丰富多样遗产文化当中的角色。论坛要求谈谈对于版权保护在培育丰富多样遗产文化关键角色当中的表达,首先版权保护可以培育文化,所以在进行版权保护时我们需要注意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有力的保护,使整个社会认识、发掘并利用遗产的重要性。通过广大民众参与的方式,降低文化遗产保留的成本。

  刚才,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同仁给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经验。我们中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构思,但是还没有实践。我想,这方面我们需要向他们学习。想提一个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这样的: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上的权力,无论原创还是在已有成果之上的发扬光大。因此,知识产权承载的功能,我认为是有限。在知识产权这只骆驼背上不断地添加各种负担,会不会哪天它被压垮了。所以,知识产权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是不是有可能寻求知识产权以外的方式,对它们加以保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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