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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匈牙利版权委员会主席米哈伊·菲彻尔演讲。(胡秀岩/摄 新浪科技)
10月27日至28日,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版权局和北京朝阳区人民政府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博览会”在北京举行,同期还召开了为期两天的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中国新闻出版报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本届论坛的主题是:“版权创造财富”,新浪科技独家直播该论坛。
图为:论坛第二天,匈牙利版权委员会主席米哈伊·菲彻尔演讲。
以下为实录:
米哈伊·菲彻尔:这是我第15次来到中国,我是在1992年的时候第一次来到中国的。当时,我们来中国是要介绍一些音乐领域新的流派。我们当时也是遇到过中国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多专家,今天我们也看到中国在知识产权和版权方面,也是在保护方面走到了最前沿。我们今天也看到,中国的版权产业蓬勃发展,涌现出了很多的专家。
我想,我们这次主题非常有趣,主要是从版权最基本的角度,谈一谈版权的目标、版权存在的价值、版权是如何来运作的。当我们在探讨这个主题的时候,我们认为我最初的发言文本是介绍了很多版权保护的体系,我并不认为我有时间跟大家介绍所有的体系,但是我想做一个评论,这些体系都是重要的,可以利用这些工具来促进创意活动的开展。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这些工具,开展各种版权工作。
我认为版权也是一个重要的工具,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而且,我们也能够利用版权来有效地、和谐地方式来收获文化成果。其实,我们现在正是面临着很多的知识产权、版权的问题,因为要收获的话,在我看来有两个阶段。第一个就是能够生产作品,要创造出来我们就需要大量的投资。在我看来,从公众的角度而言,收获也是意味着创意活动的成果和生产劳动的成果。我们能够创造出来有价值的作品,能够提供给用于重要的目的,比如说经济发展所用。
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下各个利益方之间如何来平衡他们的利益。在我看来,版权应该满足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仅是要满足单个国家的利益,而是要满足所有国家的利益。WIPO制定了议程,WIPO的议程目前已经成了重要的文件。另外就是限制和例外的问题,还有就是我们应该对于最不发达的国家采用什么方法。
谈到WIPO的发展议程,我想所有的人都认为非常重要,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它的发展议程涵盖到了社会发展的众多领域,但是我想强调的是两个领域,我认为这两个问题非常重要,尤其是为了要确保发展议程能够取得成效的话,我们就必须要关注两个领域的问题。WIPO也是非常关注这两个领域,第一个是WIPO一直在制定自己的发展议程,这个议程现在已经发展了很多年了。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他们也是在1960年代的时候第一次呼吁进一步加快非殖民化的进程。之后,WIPO制定了这样的发展议程,开始讲发展提上了自己的议程。这已经形成了一个发展的机制,为了来确认各个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具体需求。
那么,我们也是在1967年的时候在日程的修改大会上,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个是要向发展中国家授予特别的待遇,当时是在《伯尔尼公约》的议定书里面指出,两年之后在巴黎的大会上也提出了要给予一些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处于教育的目的对于这个版权的使用。之后,在1967年的时候,国际社会认为我们应该讲《伯尔尼公约》第50条第二段里面补充一下它的内容。它并没有说过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解决,但不幸的是当时并没有提出解决方法。即便是以后阶段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并不是非常地可行。比如说在1952、1953年的时候WIPO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当时有很多的专家参与到了会议中,这些会议是想找出一些更可行、更灵活的对于附录的解释。我对于当时的会议记忆犹新,因为我是这次会议的主席。我还记得WIPO跟UNESCO进行合作,我们也是确认到第54段关于这个版权的内容,是不适用于保护最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但是,我们至少就这个问题达成了一致。在1982年的时候,我们对于这一条款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我们当时也提出了一个对于民间保护的WIPO的内容。
当然了,如果我们考虑一下84年的时候,我们也是制定了一系列的互联网条约。当时,WIPO是制定了自己相应的政策,也有来自10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参与到了经济会议当中。每一个大陆都会有代表参与到WIPO的工作会议中,我们当时是开了两轮的咨询会议,每一轮的会议都有发展中国家参与,结果是这些发展中国家都可以参与到这个会议的各项活动之中。那么,也是由此他们的利益得到了倾听。
当时有一个例子,有一个互联网的杂志,这个杂志其实并不是特别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当时对于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引发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当时,我们提出了非洲1、好莱坞0的机制。那么,这也是表明了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时代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声音得到了更多的倾听。
我在这里说了这么多,是想说明WIPO一直致力于发展自己的议程,现在这个议程有着很好的文件,有着良好的基础,我们也是一直非常关注目前所面临的版权问题。另外,跟这个发展议程相关的就是要确保灵活性。要想有灵活性的保护,我们必须有创造性的保护,我们现在这样仅仅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有工具来保护。我们不仅是对于最不发达的国家如此,对于发达国家也是要如此。
我第二个要强调的是例外的问题。在这个会议中,我们也提到了WIPO的公约中制定了非常多的例外的情况,我在这里也想要提两个互联网条约的例子,这是第一次在WIPO的条约历史上,在这两个条约的引言中,提出了要平衡利益关系。这两个条约也是建立了一个三步测试的方法,来保护经济权益。而且,在这三步测试中,也是规定了对于再制作的限制和免责。
那么,我想目前的发展议程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在下周我们将会共同探讨一下限制和免责的问题。某一些免责和某一些限制如何在现有的环境中来加以利用,我们需要来进一步地加强教育活动,尤其是对于免责和限制的内容来加强学习。
我自己也是认为它要想实用的话,我们就必须来制定独立的免责和限制的条款。我认为免责和限制条款,应该是平行来实施的。否则的话,我们这三步测试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可能就无法满足设立这三步测试的最终目标了。这三步测试的方法,应该是能够来确保所有的经济利益的,我们不仅要利用这三步测试来保护知识产权、版权,WTO里面也使用了这个三步测试的方法,还有共体利用这个文件投诉到美国的案件。
我们首先要界定一下特别情况,那么我们就需要来制定免责的标准和条件。我们可能有一些偏见的存在,也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基础,要对其进行合理地解释。现在,我们也是认为这三步测试的方法,对于免责和限制,应该有一个合理地界定。
最后,我想来谈一谈我们应该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得特别待遇。我们现在是不是就可以来考虑一下特别待遇的问题呢?我认为现在是可能来探讨这个问题的。
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下1967年的时候通过的发展议程的附录,当时它也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特别待遇的概念。目前,因为它也是涉及到了跟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条约,在1994年的时候,也是被融入到了WIPO的两个互联网条约之中。但是,目录目前已经是老化了、过时了。我们尤其是在今天的这个互联网时代中,在数字网络的环境中,我们的确是需要制定一些新的工具、新的理念。那么,我们认为这个附录1、3、5,甚至是7年的期限,关于应用补偿的许可的架构、机制,其实在1年、3年、5年、7年期限甚至都已经是过时了。
但是,重要的是在1967年,我们通过了一些原则,那个时候国际组织还在,那些原则到现在还是适用的,包括即使面对挑战,我们这些原则也是适用的。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些原则适用于现在的环境,至少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如何来适用,如何面对数字环境的挑战。根据这些原则,发展中国家由于教育学术或研究的目的,有一些保留的权力。目前人们还在问,至少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是这样的。
第二点,这个修订会议允许处于这种目的,暂时地减少或降低保护的范围。不然的话,就可能排除这种可能性。那么,关于平衡的原则也是被采纳到修订案当中,其中一个应用就是根据优惠的强制许可,许可的出口是被允许的。如果根据优惠的条件,不能够进口,这就表明例外是有限制的,而且不能够影响到主流的市场,这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是具有逻辑性的。不然的话,创意的源泉就会衰竭。
在数字化时代,这种平行进口并不是说被排除在外,以及对于盗版产品的进口也是限制的。享受优惠措施的国家,不能够成为在线盗版的天堂,这是一个重要的任务,我们必须面对它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保持版权体系的诚信。并且使版权体系能够像所宣传的那样,在所有的国家发挥作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