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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论坛答问环节。
10月27日至28日,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版权局和北京朝阳区人民政府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博览会”在北京举行,同期还召开了为期两天的由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中国新闻出版报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承办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本届论坛的主题是:“版权创造财富”,新浪科技独家直播该论坛。
图为:论坛答问环节。
以下为实录:
我认为这么重要的论坛,让参与者提出问题非常重要,下面请发言者坐到台上来。
提问:我是电影产业协会的,我的问题是问龟冈雄先生。
服务提供商可以由7天的时间拿下通知,我想日本政府是不是把这个时间缩短一些?
龟冈雄:谢谢您的问题,是的,7天时间在亚洲来讲确实比较长一些。但目前我们并不考虑变化,因为我们有其他的方法,比如说信誉记录确认。如果要求拿下侵权信息,他就会采取相应地行动。如果这个信息是确认的侵权行为会马上被拿下来,因为不需要验证。很多时候这样的要求都来自于这样的组织,在其他的一些情况,如果这个要求不来自于这些组织,是很难来确认侵权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所以,这个验证的过程非常重要。
提问:我是来自匈牙利的,在匈牙利我们的时间是24个小时拿下侵权信息,比日本的时间快6天,这个网络更快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目前已经有近千个信息被拿下。
提问:我是来自马来西亚版权局的,我的问题也是问日本的发言人。大家都在谈论拿下信息,我想问的是重新放上去。如果这个公司不采取任何的法律行为,如果不拿下的话有没有时间的限制或者是法律的框架限制它?是不是把它的诉之于法庭呢?所以,如果没有把它拿下来的话,会不会有法律诉讼。那么,ISP有没有相应地信息,会不会从法院得到一个指令?会不会有这样的限制和规范?
龟冈雄:我想你问的是如果确实侵权的话,关于诉讼的问题。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是没有限制的。如果真的是侵权的话,诉讼方面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我的意思是,提供者责任的限制是指它限制了提供者的责任,对于侵权者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它是立即就产生的,我不知道我是否回答了你的问题。
提问:下午好!我是来自黎巴嫩的著作权人,我的问题是问罗伯特·W·霍利曼先生。您谈到了版权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力,那么从消费者来说,那些需要在发展中国家如何达到平衡?就是在发展中国家普通民众获得知识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平衡?
罗伯特·W·霍利曼:谢谢你的问题,我们看到过去的20多年的证据已经不言自明,我们可以看到版权,尤其是软件方面的可提供性,不管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是这样。随着新的许可期限,尤其是通过数字化的发行,能够使软件的使用者可以获得许,来满足他们的经济需求。不管这是一个无限制使用的需求,还是单一目的的使用,或者是一个企业的许可。随着云计算的越来越多,在这个计算过程中,软件可以被无限制地使用。这些模式都使我们对版权根据不同的许可制度进行保护。那么,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我们有更多的选择。我们有更多的可供给的软件供我们使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的不同需求。这种变化将得以持续。
提问:下午好,今天的主题是“版权创造财富”,在这里我想问一下图书的版权是如何创造财富的?因为我们知道图书版税很低,发行量很小,所以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有一定的限制?请台上的嘉宾加以解答,谢谢!
维克多·洛佩兹:我想先做一些初步的评论,然后其他的发言人可以做一些补充。
我认为因特网条约提供了一个框架,因为这个条约使出版商可以在因特网上获得相关的权力,包括在因特网上的复制权和内容交互的专有权。如果这些权力被有效地在中国得以实施的话,像你们这样的出版社可以许可这样的权力,使得你们能够通过因特网的数字化传播达到一个满意的效果。这是根据国际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到中国通过加入因特网条约,也取得了一些进步。
罗伯特·W·霍利曼:也许我可以增加一些评论,我仅代表自己。
版权就向于水对于鱼的作用,没有版权你不能够生存,但是有了它你并不一定能够发展得非常繁盛。我们除了版权之外还需要其他的东西,我们需要一个积极的法律框架,需要一个稳定的商业环境,还需要有才能的人员,同时你还需要和其他出版商的联系。我们还可以利用《伯尔尼公约》的附录,因为不同出版商之间的交流通过合作,可以通过一个非主动的许可,使你们得以发展。
当然,版权是出版商获得成功的一个条件和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条件,还需要其他许多的因素。
提问:我是华东大学的,我的问题是问罗伯特·W·霍利曼先生。我想知道在哪些国家对于个别、单独的终端用户,通过使用盗版的软件而被认为有责任?
罗伯特·W·霍利曼:一般来讲,《版权法》并不对个人和企业用户并不对两者进行区别,因为在使用版权必须再现作品和创作的成果。不管你是使用生产力包裹还是所得包裹,你都是在进行拷贝。如果我正确地理解你的问题的话,总体上来讲,在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使用版权方面是没有区别的。但作为BSA,我们所关注的是使用盗版软件的机构,这是我们BSA反盗版执法的重点关注方面。
当然了,版权的保护也同样适用于个人的用户,只是我们的执法活动主要关注企业使用未授权软件的用户。
提问:我想问一下使用盗版软件的目的,比如说在许多的情况下,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并不是为了商业用途,并不是为了获利。如果一个公司使用盗版软件,它的目的是从中获利,那么这个目的是不是有所区别?在许多国家,如果个人购买盗版书籍,他并不需要对此负责,是不是这也同样适用于使用盗版软件的个人呢?
罗伯特·W·霍利曼:我并不认为这是处于利益的驱动就是一个借口,并不是在哪个国家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出现盗版,我们应该考虑像刑事处罚这样的措施,以及如何实施这些措施。我认为我们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他们一旦使用了盗版的软件,用于盈利的目的的话,那么就应该成为唯一的因素来决定是不是应该受到相应地处罚。
提问:就像我了解的那样,从1890年的时候在美国就已经开始对软件加强版权的保护,一直到1995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一次高级别的会议,当时麦克尔·凯普林格先生还是主旨发言人。在那次会议,有许多的国家,包括了发达国家都采取了版权保护法律。但是,之后在美国似乎目前只是满足于已经制定的版权保护,好像美国的版权保护只是关注于专利的保护。但是,最近我看到了像欧洲国家,比如说德国这样的国家,软件似乎还没有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那么,在中国目前也正准备推出对于自己的专利法的新的修改。我想问一下,中国以及日本和我们来自WIPO的这两个代表,你们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理解?
维克多·洛佩兹:很抱歉,我不是专利的专家,我们在这里有一些来自各个不同国家的代表都对于专利有一些研究。但是,您刚才提到了WIPO,那么在WIPO软件是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也有国际的标准对于软件加以保护。当然了,提到专利以及专利许可协议的话,可能专利在一些领域中是可以来授权使用的。在一些国家最高的立法机构,还并没有建立起相应地与计算机相关的干预措施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各个国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这是一个非常引起争议的问题。
在2005年的时候,我们在欧洲也是有一个相应地法令,是关于软件产品套装出版方面的法律,可能涉及到了专利方面的部分问题。但是,我想指出的是提到软件专利权的保护,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专利和计算机实施的干预的专利保护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对于软件方面的专利保护,还没有一个全球通用的标准。
龟冈雄:谢谢您的问题!
其实,我也没有什么要补充的,维克多·洛佩兹刚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他说得很对,软件必须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同时,在日本也有一些可能性的确存在。也就是说,有一些软件是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的。但是,由于我不是一个专利方面的专家,所以我想点评到此为止,日本的确是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的。
罗伯特·W·霍利曼:从我们这个协会的观点来看,我们认为专利和版权保护应该是并行的,这样的话才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创新。
提问:我想问一下台上几位先生,因为传统的图书出版业,成本低、发行量小。那么,在你们国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传播途径的广泛性,电子出版业有没有电子出版的版权,那么电子出版的版权和传统的版权发生了冲突的时候,你们国家是怎么处理的?我认为这是未来互联网发展的趋势,也是传统出版业走到新媒体产业一个发展的最佳的途径。那么,我想在我们国家这方面比较薄弱,我想请教一下在座的几位,几位的国家是到什么程度?
维克多·洛佩兹:这跟前面的一位代表提到的电子出版业是密切相关的。我想说一下我提过的关于互联网条约的观点,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建立一个稳定、有效的在线商业的电子商务的环境。同时,我认为在这个问题我们的确有很多的争议,是不是应该在欧洲建立一个在线出版方面的标准。同时,我们也是希望能够建立起一个不是授权许可的协议。因为我们如果要做电子出版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适应新的商业环境的变化。如果我们已经跟传统的出版商之间签署了合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对于这个产品复制和传播授予权力,这是非常强大的权力。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途径来促进电子出版业的发展。
当然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绝不愿意牺牲在电子环境中,尤其是互联网传播的途径中,对于出版物的版权的保护。我们希望能够在这个过程中保护作品的独有权和专有权。因此,我们的传播出版商需要采取行动,快速地朝着电子出版的行业发展。
作为第一步就是对我们所签署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来适应新的业务环境。我们也是看到在这个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有着众多的探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经验。
提问:我来自纳米比亚,我的问题是提给日本的这位先生的。
您的问题非常有意思,但是我的问题是关于互联网提供商的。那么,对于这类人的分类非常有趣,您刚才提到过日本有一些预防性的措施,你们已经部署、实施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当这些互联网的服务提供商不愿意合作的话,你们有针对他们的强制措施。这也就是说,如果他们获得了相应的信息,他们不愿意给你们提供怎么办呢?
第二个问题是提给维克多·洛佩兹先生的,我们对于我们WIPO人员的工作非常感兴趣,请您给我做一些详细地介绍,对于准WIPO工作人员的职责。
龟冈雄:谢谢您的问题。
虽然我们有相应的法律,而且这个法律已经实施了,但是实际的实施效果要取决于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支持和合作。的确我们面临一些情况,就是ISP不愿意跟我们进行合作,尤其是处理侵权的问题是不愿意和我们合作。可是,在这种情况中,这些服务商就会吃官司了。
如果他们对于权力所有者而言,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愿意进行服务的话,那么内容提供商有可能尽快拒绝他们的服务,版权所有者会拒绝跟他们再进行合作。您刚才提的问题的确如此,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互联网提供商的监管。
提问:我们这个问题跟我们国会曾经两个星期之前提出的问题是一样的。其实在美国的版权局的网站上,有着我们整个版权法的内容。但是,如果你要是关注版权法,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的交易和相应地法律法规的话,我们美国司法部也是有相应地资源和相应地工具,来处理这个刑事犯罪。但是,从版权的角度而言,它也是为民事执法提出了一些惩处的措施。除此之外,在我们这个总统办公室,还有一个协调员,我们也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得到了来自于这个办公室的支持,我们也是一直致力于能够制定一些美国政府的战略计划。
我们一直在积极地获得更多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不仅来帮助版权的所有者,还帮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来保护他们的权力。
提问:谢谢主席先生。
首先,我想要感谢今天下午的这些发言人,谢谢你们的精彩发言。我来自于肯尼亚,我的名字是儒福斯·术库。
前面的发言人可能在他的发言中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是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如果WIPO制定了一系列的条约,而且各个政府,比如说像印度也是指出政府是在提供合作,有一些人也被逮捕了。现在我们看到,发展中国家正在加强版权的执法活动,那么WIPO和微软和其他相应的机构,是不是也能够采取措施?这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执法力度,是能够平行的,这样我们不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执法方面形成一个差距。
罗伯特·W·霍利曼:我想,根据你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来探讨一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执法方面的和谐问题,这在互联网时代尤为重要,这样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成为盗版的天堂。
第二个问题是,现在国际合作力度也是日益加强,尤其是在执法方面的力度在不断加强,就像刚才提到的那样,各个国家的版权局在加强工作和合作,实际上这是希望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成为盗版的天堂。因此,我觉得您提出的论点非常好,我们需要在这个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从而能够来打击盗版问题。
约根·布鲁昆斯特:其实这个问题也是跟WIPO的一个与盗版的会议有关,麦克尔·凯普林格先生也组织了这次的会议,不知道您是不是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
麦克尔·凯普林格:好的。我们所关注的是信息交流与信息交换,每年我们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的一些国际机构进行合作。我们之间每年交流的信息数量越来越多,那么我们也发现,其实这些执法机构之间也需要加强合作。我们应该能够在今后加强信息交流方面的工作,从而能够改善我们信息的交换,能够解决信息方面的问题。这样的话,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问题,我们都可以找到相应地信息,可以对这个相应地犯罪分子进行跟踪。
目前,国际刑警组织也是每年都跟我们的WIPO进行合作,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加强信息的交流,以及与外部机构的信息交换,我们也是非常活跃为各个国家提供培训,尤其是为许多的发展中国家版权官员来提供培训。谢谢!
约根·布鲁昆斯特:谢谢您给我们补充的这些观点。
我要总结一下我们今天下午的发言,感谢今天下午的发言人做的精彩发言,而且希望你们不要在我打断你们发言的时候太生气,我要呼吁大家为他们的辛勤工作鼓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