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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0月26日上午
-地点 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10楼志同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持人 本报律师团成员、志同律师
事务所陈昊
-参与嘉宾
静升律师事务所 傅达庆
树森律师事务所 蒋珂
百君律师事务所 何蓉
华立律师事务所 陈艇
合纵律师事务所 徐桂鹏
(注:嘉宾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刑法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是否损害用户权益
反方
陈艇:我个人认为微软的做法无可指责。微软的这种验证程序,正好给广大计算机用户提供了一次辨别真伪的机会,而且验证程序并不会给用户造成实质上的损害。
何蓉:我完全支持正版验证计划。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利,会造成创新意识下降,盗版对社会是弊大于利。其实,这种事如果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甚或是我国的香港地区,完全不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正方
傅达庆:保护知识产权无可厚非,但微软此举是一种“显摆”,在向广大用户显示其强大的控制力。实际上,很多用户是在购买电脑时得到Windows系统的,它是电脑的附带品,一般个体消费者没有义务去鉴别真伪。这样的验证,损害了消费的合法利益。
蒋珂:既然是“善意的提醒”,为何要采用“黑屏”方式,还每小时一次。以这种方式给盗版用户打上标签,其实是在尊严上打击中国人。将验证程序“强行”植入用户个人电脑,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是否侵犯我国刑法
反方
何蓉:个人认为微软不属于“黑客”,也不存在犯罪。首先,微软在主观上不具备破坏他人电脑系统和窃取他人电脑信息的故意,这项计划是为了验证软件的性质,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其次,“黑屏”后电脑的功能不受影响,验证过程中微软也没有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正方
徐桂鹏:反对。如果微软在验证出盗版后,仅限制其用户下载更新程序,那是合理的。但“黑屏”和出现提示,确是擅自修改了用户的电脑数据。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和286条,微软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否构成滥用私刑
反方
何蓉:按照微软官方的说法,这项计划实施前,微软公司已向用户发出通知,并告知没有通过验证的后果。如果下载,就意味着该用户同意微软的验证计划。这就形成了一种合意,不存在违法。
陈艇:软件的鉴定和一般事物是有区别的,利用互联网对用户系统进行检测,只要事先得到同意,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