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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1982年解体以前,AT&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判决AT&T的行为属反竞争的垄断行为,但并未判柯达的行为属于反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和其他一些垄断经营行为。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
在1983年之前,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公司)实际上垄断了电信市场。它掌握了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电话设备。开始的官司涉及一种装在电话上帮助排除杂音的助讲器(Hush-A-Phone)。AT&T当时规定用户不得安装任何非该公司生产的设备,因此通知装有助讲器的用户和分销商,安装和使用非AT&T产品违反了AT&T的规定。这就是典型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性销售商品和服务。按道理讲,AT&T公司没有权利限制消费者对通话设备的购买,但AT&T公司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就强制性地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最终,生产助讲器的小公司上告 AT&T并获胜诉。法院判决:电话公司无权干涉用户使用电话的方式,只要该方式不影响其它用户的使用。
此案例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根据经营者在消费市场的份额作为判断标准。一般当一个消费市场只有一家企业的时候,就失去了公平的竞争环境,经营者就可以随意地控制商品的服务和价格,消费者就失去了选择权。
上述的垄断经营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制性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包括实施价格垄断经营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对IT业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行为。
(1)现在世界各国的互联网艘索引擎服务市场都只有不超过5家大的服务企业。如果这几大服务企业市场份额不均等,任何一家服务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50%时,就可能采取价格方式进行恶性经营。这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经营行为,可能遏制中小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的生存空间。
(2)大的软件生产企业和PC品牌电脑生产企业独自占据超过50%的市场份额,或者联合起来,超过65%的市场份额时,捆绑销售电脑硬件和软件,导致小的软件企业难以生存。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经营和交易的经营行为。
应当说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等规定比较完备,借鉴了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成功经验,又符合我国的实际,只要严格执行,应当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 经营者集中限制公平竞争和科技进步的垄断经营行为
在1982年解体以前,AT&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这是一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把企业标准作为普遍技术标准的做法,限制了不同技术产品的多样性,使技术创新中断。而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洗,而且柯达公司对冲洗其胶卷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
柯达公司的做法仅仅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推销自己的新产品,并没有限制其他技术产品的创新和发展。这是两种不同的市场经营行为,柯达公司强调单个产品优势,而AT&T公司则强调所有产品都统一使用同一的技术标准。这是一种纵向经营者集中行为。单个新产品并不能限制同类产品的创新,但是统一技术标准就可能限制技术创新和进步了。所以,AT&T统一企业技术标准的做法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技术垄断行为,而柯达公司的新产品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垄断经营行为。实践中,多数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横向的集中行为。如行业企业之间的兼并。
IT业最常见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就是并购行为。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不断壮大,收购了门户网站雅虎中国,此后又向搜索引擎服务领域扩张。这种IT企业不断的并购重组,从单一门户网站,到电子商务,再到搜索引擎等一系列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长期下去就会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的一条龙垄断的经营行为。而阿里巴巴从电子商务,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这都是互联网企业产业链不断延伸扩张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国家并不反对企业做大作强,企业做大做强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例如:联想并购IBM的IT企业跨国并购行为是我国IT企业轰动世界的经营行为。这个并购在美国还接受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当初一些人对联想的并购行为并不看好。最终联想完成IBM PC业务的跨国并购,并实现了企业规模和效益的巨大飞跃。
但是,并购的问题是当企业做大做强后,其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交易的市场秩序。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即当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销售规模,或者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进行并购重组要经过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展并购。比如世界范围内超过100亿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国内并购重组行为就要申报。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规定限于企业以合并、兼并、控股等形式取得其他企业控制权的经营行为。为了避免企业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以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经营,《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制度。企业实施经营者集中只有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才能进行并购、合并。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和其他国家并无太大差距,所不同的是具体的申报数据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对于跨国公司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