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并非无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0日 14:00  通信信息报

  专利制度并非无限制

  专利制度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较好地保护。多数跨国公司都十分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多方面多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专利注册。但是,它们也动不动就扛起专利的大旗,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滥用。

  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拥有专利权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效力超过合理的限度,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很多国家都对专利权进行了限制,这就是“专利穷竭”。专利权权利穷竭已日益成为信息通信业的一个突出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对LG的专利费一案的判决就是基于“专利穷竭”的定义,表明英特尔有权销售给广达取得授权的产品,并限制专利拥有者重复收取专利费。

  在我国,也有类似“专利穷竭”的法律制度规定。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如今,随着知识产权的标准化导致权利的滥用问题可能性增多,“专利穷竭”制度的出现则对专利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专利权不能享有放任的权利范围,为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成为可能。

  滥用知识产权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

  滥用知识产权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能限制竞争对手,轻易获得市场垄断地位。这也是跨国巨头们热衷于滥用知识产权,起诉竞争对手的重要原因之一。

  滥用知识产权不仅打压了竞争对手,还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在2G市场上,中国的手机企业一直面临着巨大的知识产权收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曾在一次论坛上透露,我国仅有1.1%的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其中仅0.17%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权。这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我国企业不得不将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至40%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者。如此高的专利费用,到头来生产企业也就不得不把这种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了。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在国际竞争的环境中,知识产权是一种竞争资源,国内很多行业在这方面处于弱势。在信息通信领域,很多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掌握在巨头手中,他们往往有过高的保护要求,有些甚至滥用知识产权。

  值得欣慰的是,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和限制垄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强调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同时,明确提出成员方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来削弱竞争,阻碍技术跨国转移。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进入了战略主动期。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纲要》里面还特别提到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这对那些动不动就想打出“知识产权”这一王牌的跨国企业,或许将不再那么灵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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