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判卖盗版者侵犯著作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6日 02:24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昨日上午,40岁的河南籍男子周某因贩卖盗版光盘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周成为北京市首名被以该罪名判刑的盗版贩子。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18日,周某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至去年12月期间,周某一直在朝阳区三里屯“友谊超级市场”内经营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店,主要业务为贩卖盗版光盘。

  去年12月15日,周某以每张15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DVD光盘时被抓获。同时,警方从该店内起获DVD光盘10934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另外10093张为非法出版物。

  昨日,朝阳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法院认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承办法官解释,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论罪,必须要有著作权方面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向司法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证实其中849张光盘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音像制品,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

  说法

  “新罪名刑期加高利于打击盗版”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去年4月施行。《解释(二)》第2条第3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朝阳法院作出此判决结果,正是依据此解释。

  “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更有利于打击盗版,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承办法官表示。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