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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机制尚待完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9:46 中国电子报
政策机制尚待完善 毫无疑问,随着相关政策出台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但目前还需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李汉军博士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首先,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股权激励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甚至存在股权激励实施障碍。如关于股票来源,《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或“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一般不得留置”,这极大限制了股票来源,与股权激励相关办法中规定的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相抵触。其次,缺少配套的财务、税收政策,如股权激励对象红利或增值收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在财务上处理等,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定相应的法规。此外,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制定缺乏标准和制定方法,从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业绩指标选择不统一、缺乏量化标准,往往流于形式。 中信建投分析师高辉认为,事实上,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自身的一种治理方式,只要能够获得股东的认可就可以实施。因此,从政策层面来讲,并不需要过多的规定。但是需要制定一些更加行之有效的规范,对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 李汉军还强调,目前,我国没有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明确的规范,这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施行,其实是不利的。另外,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中,如何对资产税等问题做进一步的规定,这些细节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中信证券分析师胡雅丽提出,股权激励制度应注重约束与激励并存。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导致企业有更大的动力和灵活性去做高业绩,这使得高管层对公司业绩的价值取向变得尤为微妙。她表示,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必须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会计审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薪酬委员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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