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预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04:3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孟斯硕) 国税总局昨日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做出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税总局明确,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及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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