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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费者诉英特尔二审第一回合调解失败(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9:05 每日经济新闻
焦点三:是否有精神损失 英特尔:一审判决认为“敖飞公司的过错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事实和法律。需要澄清的是,一审判决所指的后果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损害结果”,并不涉及精神损害。被答辩人因此而提出的要求答辩人道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朱先生反驳:产品的问题,却要诉诸于司法解决。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和计算机用户,长达近一年时间不能使用产品,付出金钱、时间、精力代价的同时,权益仍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一年以来,上诉人经常来往于住所、法院、图书馆、有关部门之间,念兹在兹的都是法律,魂牵梦绕的都是产品,本案的产生本身更让旁人用异样的眼光和舆论来对待一个维权的消费者,给自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必然的影响和压力。并称,如果一个人非要被一个产品逼疯才算精神损害的话,那上诉人承认其目前没有任何的精神损害和后果。 朱先生拒绝调解的理由:英特尔缺乏和解诚意 1、上诉人第一次和厂商热线的电话,本是善意的提醒和对产品的建议,不但诉诸无门,而且还得到司法解决的建议,更是导致本次诉讼的最初原因。 2、后问题升级,询问上诉人解决方案,上诉人提出退货,对方却渺然:给你换个风扇不可以吗?历史证明其缺乏和解的诚意。 3、对方将诉讼的最大防火墙设置在了生产者的定义,现状使和解失去了根本的基础和对话平台,如何和一个自称不是生产者的对象解决产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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