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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被裁人员有优先录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8:11  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有所放宽。“虽然单位裁员条件放宽了,但是社会责任不减。”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嘉教授昨天表示,“在经济性裁员中,被裁人员有优先录用权,这是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在经济性裁员中,被裁人员有优先录用权,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同时,以上的人员有先后顺序,顺序较前的受保护的程度越高。”林嘉表示。

  专家表示,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并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

劳动合同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熟练,对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完全是负担;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

  有的意见提出,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是一种保护,但同时却是对其他未就业者是一种限制。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裁减人员、未就业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作了限制,即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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