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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红应以全体国民受益为宗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05:31  新京报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会议同意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财经日报》5月31日)

  这一决定意味着,长达13年的国有企业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将于今年画上句号。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向股东分红,有其历史原因。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因此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投资决策拥有绝对的指令性权力,企业是否分红本身就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另外,1994年时,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国企改革的核心是能否实现扭亏,即便规定了分红制度,实际上也“无红可分”。

  伴随着国有企业体制创新和市场化进程,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除了国家财政股东之外,很多外部股东的加入让国企利益复杂化。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而股东权的核心就是财产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与之相比,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途径而已。因此从学理意义上来说,国有股东也是股东,同样应该享有股息红利分配的权利。

  对于一些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言,过度的利润留存则会造成投资冲动扩张,加之企业监管的局限性及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其后果很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三九集团赵新先的应声落马就是很好的例证。而且,由于行业内竞争缺乏,国企内在的盲目投资冲动非常大,甚至成为宏观经济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国资委之所以一再发文要求央企的投资方向必须符合主业,其原因也正是在于此。

  在确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向股东分红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分配。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亦需回归本源,那就是国有企业的股东在名义上和法理上应当归属于全体国民,而有关的政府部门只是代为行使管理权力。因此,理当以让全体国民成为直接受益者为目标,而不应该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小环境出发,单独制定仅仅让部分群体受益的分配原则。

  以全体国民为分红目标的案例在海外早有先例。

  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在1968年发现了丰富的石油和

天然气资源,这带来了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这笔财富建立了一个“永久基金”,基金投资的收入被用于给所有全州居民发放等额的现金分红。1982年,全州40多万居民每人都收到了第一张1000美元支票的社会分红。如今,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本金超过300亿美元、年盈利能力超过10%的大型基金,跃居全球100家最大的基金之列。永久基金公司每年都向居民发放年度报告,人们也可以通过网址和电子邮件查询所有相关的基金收益和分配问题。

  因此,通过类似的制度建设,完全可以让国有企业体现出其隶属全民所有,全民才是国企真正主人的企业本质属性,这也有助于减少目前公众对国企垄断服务的强烈排斥感。

  □马红漫(上海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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