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诺顿误杀引爆软件赔偿争议(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16:54 电脑报
诺顿赔钱:一场虚拟的法庭辩论 法官:律师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 原告:在诺顿误杀事件中受到损害的用户 被告:赛门铁克公司 旁听者:江民、金山、瑞星 原告观点:诺顿必须赔偿。电脑数据同样属于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部分。电脑数据受到损害,就等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焉有不赔之理。 被告观点:会帮助用户恢复电脑,但所有诺顿产品已经内置了免责协议,有权对特殊情况造成的损害不予补偿。 法庭辩论 原告:这次诺顿误杀事件造成大批电脑瘫痪,还对部分用户造成了不等的经济损失,直接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诺顿软件的开发商必须对此拿出一个解决方案。 被告:首先,赛门铁克公司对诺顿误杀事件表示非常遗憾,对所有受到影响的用户表示歉意。 原告:除了道歉,你们是否考虑过对用户受到的损害进行实质性弥补,而不是单纯的口头慰问? 被告:在事发后一小时内,赛门铁克公司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修补定义,随后在全球公布了经过测试的全球定义,并向用户致歉。 原告:请不要回避问题,我是问的实质性弥补。消费者花钱买正版软件,在于获取杀毒服务,到头来杀毒软件变成破坏系统的“类病毒”,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情理上说不过去。 被告:在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赛门铁克公司在软件用户协议中设置了免责条款,这个条款专门解释了哪些情况可以免除补偿,而这次误杀事件正好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 原告:请问这个免责条款是你们制定的吗? 被告:当然。 原告:你能在这里解释一下这个条款吗? 被告:条款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论在此所述的任何补偿措施是否能达到其根本目的,Symantec(赛门铁克)或其子公司将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特殊、后果性、间接、或类似的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不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软件而造成利润损失或资料遗失负责,即使Symantec(赛门铁克)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赔偿。 原告:也就是说,你们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自行制定了一个商业条款,将自己因为出售产品有可能承担的责任提前推卸得一干二净。你们觉得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说得过去吗? 被告: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一个商业协议。在购买诺顿软件产品时,只要用户没有提出异议,就默认为接受了这项免责协议,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原告:这里我要明确告诉对方,我国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生产出售瑕疵产品,经营者要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失,经营者也要赔偿。无论是何种产品、何种服务,都绕不开这两个原则。 既然诺顿杀毒软件不能排除在产品、服务这两大概念之外。这个原则绝对是大于你先前提到的那个所谓的免责协议,毕竟国家法律要远远大于企业商业规则。这点你不应该怀疑吧? 被告:但是我也要提醒对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电脑数据本身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在法律上还没有真正得到确认,所以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不具备进行经济赔偿的条件。 原告:你既然要提法律,那么我建议你去看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新实行的《物权法》,看看电脑数据是不是属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部分。 因为你提供的软件产品,导致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无论在哪部民事法典里面都是必须进行赔偿的。 旁听者有话说 江民公司董事长王江民: 误报难免,但一定要赔偿 作为同行,我能理解杀毒软件误报是难免的。现在杀毒软件厂商一小时就要处理1000至3000种新病毒,误报不可避免,但是这样大规模的误报,还误杀,是很少见的,还对用户造成了一定伤害,用户应该得到赔偿。 金山公司副总裁葛柯: 赛门铁克不重视中国市场 诺顿事件对杀毒软件厂商是一个提醒,误报是难免的,特别是国外杀毒软件厂商,对中国市场需要做更深入的工作。赛门铁克在这次事件中表现出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对中国本土病毒样本的收集,显示出国外的杀毒软件厂商对中国市场不够重视。 瑞星公司副总裁毛一丁:赔偿是必不可少的 对用户的赔偿不一定非得是现金方式,比如延长升级服务的时间也是一种补偿,赔偿方式只要大多数用户认可就行。诺顿事件会降低用户对杀毒软件厂商的信任。国内杀毒软件厂商也有误报,但没有犯这样低级、致命的错误。 法官宣判 赛门铁克必须对用户赔偿 诺顿事件最终的表现就是用户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任何用户都可以向赛门铁克索赔。用户可以参照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有很明确的规定,用户向赛门铁克索赔有法可依。 虽然诺顿的开发商赛门铁克公司在软件的用户协议中事先设置了陷阱,称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软件的购买费用,但该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用户向赛门铁克索赔没有金额上限,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索赔。 本法官判决,赛门铁克公司应向所有在该事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用户作出赔偿。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