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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状告华硕独资子公司就业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08:29 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昨天,乙肝携带者陈龙(化名)诉台资企业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就业歧视一案在上海南汇法院立案。无独有偶,就在南汇法院对这起案件给予立案的当天,惠普供应商台资企业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在与已经解聘的22名携带乙肝病毒职工的调解中,因泰金宝光电的律师中途夹包离开,使调解无果而终。企业屡屡遭遇“乙肝门”,有专家建议,希望通过个案对就业歧视现状给予重视,推进立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2月27日,23岁的大学生陈龙(化名)将一纸诉状交到南汇区人民法院,状告台资企业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昌硕科技)因陈龙是乙肝携带者而将他拒之门外。昨天,上海南汇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附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此案。据了解这也是上海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

  陈龙于2006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某大学信息技术系。毕业前的2005年12月6日,他在校园招聘会上应聘昌硕科技。经层层筛选,顺利通过初试、复试,并于次日收到昌硕科技发来的录取通知书,同意正式录取其到公司任职,并就陈龙毕业后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税前薪资作出了约定,同时还提及要求陈龙至当地市级

医院进行体检。陈龙体检结果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指标均正常。随后,陈龙将体检结果等邮寄给昌硕科技。然而2005年12月28日,昌硕科技向陈龙发出了《解约证明》,注明因为陈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原告解除协议。

  昨天,记者看到了昌硕科技寄给陈龙的《录用通知书》复印件,上面写着“陈龙同学:承蒙参加本公司之校园征才活动,经多方的评核下,您已被正式录取,竭诚地欢迎加入ASUS的工作行列,共同为华硕的远景一起努力。”

  昨天,远在镇江的陈龙没有接受记者采访。其代理律师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瞿坚表示,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权。被告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昌硕科技公司:公司确实存在问题

  昨天,昌硕科技总经理办公室经理肖锡建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目前还没有正式收到法院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但如果真正立案,公司会和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

  肖锡建表示,当时是公司建立之初,陈龙是第一次招聘进来的,公司还不是很了解大陆方面的有关用工规定。后来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发现了一些问题。“2006年初我们已经进行了改善,今后我们还将逐步建立严谨、规范、配套的用人制度,防止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昨天,记者找到了推动陈龙采取司法诉讼的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2006年10月,陈龙将自己被华硕拒录的证据寄给陆军,后来陆军帮陈龙联系了公益律师瞿坚。

  据陆军介绍,陈龙现在镇江的一个化工厂上班,工厂也知道陈龙是乙肝携带者,难能可贵的是这家公司没有歧视他,仍然招聘了他。陈龙在给他的信中写道,“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希望我的行为可以帮助更多乙肝携带者,有助于推翻歧视,消除歧视,让越来越多的乙肝携带者不再遭遇就业歧视”。

  企业屡屡被指乙肝歧视:惠普供应商被指歧视 律师调解中途离场

  无独有偶,昨天,就在南汇法院对这起案件立案的同时,江苏省吴江市的台资企业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下称泰金宝光电)在与已经解聘的22名携带乙肝病毒职工的调解中,因为泰金宝光电的律师中途夹包离开,使调解无果而终。

  2006年12月底,泰金宝光电22名职工在年度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即通常称“小三阳”),不久,22名职工即被集体解聘。

  今年1月31日,3名被开除员工吴伟、赵强、方娟(均为化名)向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撤销他们与泰金宝光电签署的离职协议。

  当吴江劳动局组织工会、经贸、疾控中心把当事双方请到一起准备协商,而泰金宝光电方面两位律师以有媒体在场而拒绝回答问题为由,中途离场。

  据陆军介绍,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对医学歧视做了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等,EICC还规定,不歧视条款不仅对EICC成员公司起约束作用,而且也是对其供应商、分包商的基本要求。“而我们发现,EICC由惠普发起并订立,而泰金宝光电是惠普供应商,因而泰金宝必须遵守EICC规定。”

  专家说法:推进立法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昨天,陈龙的代理律师瞿坚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在陈龙的乙肝歧视案子中,法院并不是以就业歧视来立案的,而是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的。

  “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欠缺,以就业歧视来立案可能会有一定难度。”瞿坚表示,国外有《反歧视法》,而国内一些受到歧视的人想要讨回公道只能通过调解解决。

  据了解,今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时遗漏了‘乙肝携带’和‘艾滋携带’,我们呼吁立法部门能够把这两者列入法律保护范畴。”

  不久前,北大、清华、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专家组成“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课题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接受采访时表示,就业歧视必须靠法律纠正,公平的就业环境也必须要靠法律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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