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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彩电厂商抱团迎美专利大棒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7日 11:51 财经时报
由于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一条规定,中国彩电一年最低要向专利公司缴纳10亿美元专利费,对于中国的彩电行业来说,继续交纳专利费用已经成为了梦魇。中国彩电行业正在寻求一个彻底解决之道。 该委员会的规定显示,从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这些产品还必须满足美国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 这意味着中国彩电出口将被征收高达每台20多美元的专利费。专利清单显示,在目前总数为23美元/台的专利费中,有一些是在模拟电视时代就已经开始征收的,而去年11月份才纳入ATSC专利范围的汤姆逊和索尼,成为专利费大幅增加的主要来源,均在7美元左右。 又遇专利门 “确有征收专利费用一事,但具体数目还不清楚。”《财经时报》向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求证时,该协会人士表示。 事实上,国外专利费的收取,一直是国内家电企业欲言还休的痛,这也是造成中国近年彩电出口遇阻的主要原因。 厦华新闻发言人魏自力对《财经时报》表示:“收取专利费要有明确的理由,合理的费用应该交。但目前这次的专利有些根本就是无效专利,依此来收取专利费,这是不合理的。”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其发布的《美国彩电专利分布分析报告》中披露,目前国外专利人已正式要求相关企业签订许可协议,收取专利使用费的专利权人的收费合计已超过10美元/台。 据信息产业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9月份,中国生产彩电6344万台,出口比例是50%,2005年生产了9000多万台彩电,出口数量是4000多万台,其中,美国、欧洲是中国彩电出口的最主要市场。 积怨已久 由于中国彩电企业的规模比DVD产业要大得多,市场地位要高于DVD产业,国外专利池公司在DVD之后,又将力量放到了彩电的专利上。 事实上,彩电行业的专利纠纷由来已久,如果国外企业的专利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国内家电企业还是应当遵循WTO的相关规定执行专利费的相关要求。 但被某些国外企业设下专利陷阱已不是新鲜的事,如果这个国外企业刻意设下的贸易壁垒甚至陷阱,国内的企业一定要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据理力争。 上述的专利收取也是美国继2004年对我国彩电企业进行反倾销后设置的又一座贸易壁垒,而对比2004年的反倾销仅仅涉及到低端CRT领域来说,这些专利收费涵盖了数字电视范畴,包括CRT到平板彩电都将波及到。 据悉,欧洲数字电视标准DVB-T也酝酿对我国数字电视出口征收专利费用,这种连锁反应,使国内彩电企业出口面临巨大危机。 “如果不采取行动的话,2007年3月1日之后的专利费壁垒将让中国彩电企业失去整个彩电市场,无论CRT还是平板。”艾瑞市场咨询研究副总监侯涛对《财经时报》表示,“能够通过结盟或者申请国家援助的方式暂时渡过难关。但是‘美国数字电视专利费’事件完全应该为中国彩电企业敲响知识产权的警钟。” 甚至不少彩电厂商疑被外企设下专利陷阱:欧美市场对中国家电企业的抵制和限制不会取消,因为中国的低生产成本优势对欧美本土家电企业产生了冲击,他们本能地要保护自己。 寻求专利交叉保护 “建立专利池,寻求专利交叉是规避专利风险的有效方式。”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人士也对《财经时报》表示。 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专家介绍,围绕专利的交费与收费,其实是一个国际通行规则,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国际上很多大企业不仅是专利费用的收取者,同时也要向别人交纳专利费,所以,建立自己的专利池是应对外国专利最有利的武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家电课题组负责人陆刃波坚称,“建立专利池将有助于与外国巨头的专利费谈判。专利池既然建立,就表明我们也有专利,可以用来作为交换的筹码,谈判肯定是有效果的。” 而国内早在去年9月就已经开始了专利池的准备工作。 2006年9月,国内彩电企业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熊猫、西湖、新科、万利达、夏新等就组建封闭式工作小组,共同出资成立第三方专业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吸纳各企业优势专利展开中国数字电视专利池的建设工作。 近日,《财经时报》从一位业内知情人获悉,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牵头,多家电视厂商联合组建的独立知识产权公司即将成立。 该知情人透露,由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熊猫、西湖、新科、万利达、夏新等13家中国彩电企业共同出资的独立知识产权公司月底将在深圳正式挂牌成立,担负起集体谈判和维护中国彩电企业整体利益的职责。 该知情人士同时表示,目前中国彩电专利池已经开始建设。 业内专家指出:“单台彩电出口利润在10美元上下,而即将收取的专利费将使得中国彩电企业处于无利润的状态,抱团开展与国外专利持有公司的谈判及寻找交叉许可专利等工作是当前形势下最可行的解决之道。”(012912) 链接 专利池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的初衷是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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