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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1:21 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
专家认为《意见》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将促进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报记者 孙立群 今后,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建设设计方案招标应立足国内进行,鼓励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国内招标,避免盲目搞国际招标。这是1月1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规定。 长期以来,国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弥漫崇洋之风,包括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在内,建筑设计都以国际设计为标准,动辄进行国际招标,国内建筑设计行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国外设计建筑存在与我国城市文化环境协调的问题,而且国外设计师的设计费用以及其建筑的材料、工艺费用都大大高于国内建筑设计行业的标准,导致了建设费用长期居高不下。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解决大型公共建筑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早在2006年9月,温家宝总理就针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从管理和制度上解决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城市建设中贪大求洋、浪费资源、缺乏特色等问题。 这次,五部委的新规对大型公共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招标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鼓励建筑设计方案国内招标。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立足国内组织设计方案招标,避免盲目搞国际招标。组织国际招标的,必须执行我国的市场准入及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给予国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 业内专家认为,五部委《意见》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将会促进我国的建筑设计行业的良性发展,也有利于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作的健康运行。 《意见》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了定义:“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是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国家对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不断加强,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五部委出台《意见》,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 《意见》还要求在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规定:“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责任。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其方案评审专家应由城市规划、建筑、结构、机电设备、施工及建筑经济等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委名单和评委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方案评审的透明度。对于政府投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应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听取公众对设计方案的意见。” 《意见》还强化了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要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 《意见》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要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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