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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部分电子产品关税税率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16:52 中国电子报

  -暴福锁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又调整降低了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15.2%,工业品平均税率8.95%。

  一、电子产品关税税目及税率调整。

  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的最惠国税率未作调整,只是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情况及有关产业政策,制定和调整了部分电子产品生产用进口元器件、原材料2007年进口暂定关税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议,制定了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税则转版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电子产品关税税目进行了全面的税则转版调整;税则转版后,原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减少为9个,2007年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二、2007年部分电子产品、原材料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税目调整。

  从2007年1月1日起,根据我国平板电视机、液晶显示板、等离子显示屏及手机的生产技术发展情况,国内有关产品上、下游生产配套及进出口等情况,我国适当调高了液晶显示板2006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新增了等离子显示屏生产用银电极浆料、介质浆料、障蔽浆料、荧光粉浆料及平板电视机生产用贴片滤波器2007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对具有自动曝光、自动白平衡、Ycbcr(YuY)、RGB、Raw、Data格式等基本功能的手机取像模块,制定了统一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新增了半导体发光二极管芯片生产用蓝宝石衬底及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用零件2007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取消了超微粒干版及绝缘子用玻璃伞盘等2006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调整了功率不大于0.5瓦(圆柱形:直径不大于6毫米,高不大于25毫米;扁圆形:直径不大于15毫米,厚不大于5毫米)非用于激光视盘机机芯的微电机,激光视盘机的激光收发装置(激光头)等商品2006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调整了溴的质量百分含量在18%及以上的环氧树脂、覆铜板生产用玻璃纤维布、静电感光式多功能一体机等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生产用原材料2006年暂定税率执行的商品范围;多晶硅、钴酸锂、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光制抗蚀干膜、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玻璃毛细管、定位管、厚度0.7毫米以下的光学平板玻璃、显示管玻壳及其零件、带有抗红外和防反射薄膜的滤波玻璃、导电玻璃、等离子模块生产用高应变点玻璃、铁镍合金带材、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自动柜员机出钞器、激光视盘机机芯精密微型电机、功率小于1千瓦稳压系数低于万分之一的直流稳压电源、具有刻录功能的激光视盘机机芯、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的零件、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的其他零件、投影电视机用光机、等离子显示组件及其零件(含滤光片)、音量不超过110dB的小型蜂鸣器、彩色液晶投影机的照明光源、彩色的数据/图形显示管(屏幕荧光点间距小于0.4毫米)、背投电视机显示屏、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光学元件、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的微型镜头、2.5GB/S及以上SDH、波分复用光传输设备的980纳米、1480纳米的泵浦激光器等电子产品及原材料2007年仍执行2006年的暂定税率;计算机直接制版设备,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电子产品仍执行2006年11月1日起制定的暂定税率。

  三、部分电子产品实施协议税率及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电子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电子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电子商品实施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施零关税。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电子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不发达国家和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5个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电子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四、电子产品税则转版。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的转版情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2007年我国税则税目进行了相应的转换,即实施税则转版。2007年我国税则转版共涉及1600个本国八位子目。由于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换代快、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税则转版后税目变化最大,有的电子产品税目不仅8位、7位、6位、4位税号改变,甚至2位税号及章节也改变了,例如:原84章,84716011

液晶显示器税目,2007年我国税则转版后,归入85章税号85285110“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其他液晶监视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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