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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购买国货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 13:17 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国货是促进国内企业技术创新的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各国通用的做法,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国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家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两类产品应唱主角

  从被采购的产品性质来看,大体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对国内企业生产的具有原始性创新的产品的采购,主要发生在美国这样引领科技发展潮流的国家;另一类是对国外企业已经具有相当生产规模和技术优势而国内生产企业还不强大的产品的采购,主要发生在欧洲、日本、韩国及一些发展中国家。

  在美国,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早期,其产品主要是由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出面采购;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时,100%的集成电路产品由联邦政府购买。1962年,政府对集成电路购买量占94%,到1968年,这个数字仍高达37%,有力地促进了这一新生产业的发展。

  20世纪60~70年代,日本计算机工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同样明显受到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利支持。日本政府明文规定,政府部门、国营铁路、电信电化公社、国立大学以及政府系统有关机构在选购计算机时,必须优先采用国产机。到1982年,其官方市场相当于国内计算机市场总体的l8%,国产机在市场上的份额达到90%以上。

  显然,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是促进国内企业技术创新的非常重要的方式。购买国货对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的发展壮大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但是,通过购买本国产品的方式不能完全保证促进国内企业技术创新,还要政府深入考察国内企业的特点,具有全局性的考虑。

  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北海石油的地球物理探查大体完成后,英国的石油设备公司由于害怕风险,参与的不多。英国政府决定采取行动,鼓励英国公司发展近海设备,1973年开始提供利率优惠政策,强调给英国企业以“充分而公正的机会”,即所谓的“购买英国货”的政策。1976年,英国政府开设了国有的英国国家石油公司,作为英国设备供应商进一步介入的措施。这样,从1972~1980年,英国公司在英国大陆架石油勘探开采设备的供货总额中所占比例从25%上升到了70%。然而,从供货的质量方面考察,英国企业所拥有的份额基本上属于原有技术的产品范围,其他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专门设备却完全需要进口。

  挪威的情况与英国不同,挪威政府较早地认识到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性。1972年挪威公布了一项王室政令,规定如果挪威的货物和服务确有

竞争力,须优先购买;1979年挪威政府修改了许可证制度,规定1979年以后申请新的油田开发许可证的外国石油公司,必须与挪威的企业及研究机构签订相当数量的研发合同,以便挪威人在参与更多国际性开发活动中增长才干。结果到1982年,由外国石油公司承诺的、用于挪威的近海研发项目经费共计达到1.2亿英镑。

  从英国和挪威的例子可以看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购买任何国内产品都一定能激励国内企业的创新。在这方面,政府采购国货应该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优先购买须有的放矢

  发达国家以政府采购国货政策促进国内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使政府购买国货真正能够有利于创新,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优先采购国货的原则,当本国产品基本上能够满足使用需求并具有较好的性价比时应当优先购买,而且不同生产领域的产品应有不同的侧重。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创新的应用领域的确定需要制定相应的判断标准,例如有创新的技术潜力;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存在刺激私人部门的需求的可能性;应用技术已经存在,至少应该有样品等等。国际经验表明,利用采购政策促进企业创新的国货产品采购主要集中在

能源、交通、通信、军事等部门的高技术产品领域。

  其次,需要对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风险性做出评估,并与可预见的潜在效益进行对比。一般而言,购买国货原则通常规定,本国价格高于国外产品一定比例之内仍然采用,这意味着为了达到长期的国家整体目标,购买本国的产品可能要牺牲一定的短期利益。运用采购政策支持创新应该建立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合理的政策选择。

  第三,需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行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采购政策,协调采购活动中采购者与产品供应者的技术关系。例如,为联邦政府购买所有货物的加拿大供应和服务部门,拥有一个科学中心,负责在采购中推行促进企业创新的活动。这一做法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建立政府采购的技术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第四,当国内产品不能满足政府的需要或产品技术不具备国际竞争力时,购买国外产品是正确的选择,但在采购国外产品的过程中,需要附加一些条件,使之有利于本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作者:高昌林 系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各国做法

  美国:1933年颁布《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联邦政府在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中,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在美国建厂的跨国公司产品,只有其零部件的50%以上在本国生产,才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本国没有制造而不得不采购外国产品时,其零部件要有一定比例是国产的,或者是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国外产品要有一定的技术转让。

  欧盟:德国、挪威等国家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澳大利亚:悉尼市为举办2000年奥运会建设了大量的体育场馆,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相关规定,所有场馆必须由本国企业承建。

  日本:虽然没有一般性的购买国货的政策,但不断通过各种运动加强宣传,鼓励消费日本国货,使得整个国家有很强的购买当地物品和服务的倾向。日本还通过其他一些非关税手段强化对国货的购买,例如严格的产品标准要求,复杂的海关文件以及构造严密的工业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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