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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三种标准四个方面界定国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10:42 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

  ●三种标准:纯原产地标准、价值比率标准、注册或国籍标准

  ●四个方面:区分采购对象、建立激励制度、加强监督、完善法律

  政府采购制度创立于18世纪末的英国。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当时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各国政府为了扩大内需,大力兴办公用事业,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政府采购规模迅速扩
大,政府采购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健全和完善,并在各国普遍得到实施。世界各国之所以重视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因为它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而且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

  购买国货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基本原则。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制定购买国货的政策是对民族工业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购买国货成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我国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同样也有类似的条款:《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款被认为是限制采购人对外采购的“国货条款”。应该说,这项条款为优先购买国货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施这项条款时,有一个问题需要迫切解决,即什么是国货?国货的标准是什么?

  三种标准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经济全球化、企业所有制多元化、产品生产全球化的复杂背景下,很多时候很难鉴定某一项产品是否属于国货,也很难鉴定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属于国内企业。

  虽然国货的界定标准非常复杂,但我国相关的立法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客观、准确地制定出我国的国货标准,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现国货采购规范操作和管理。日前,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提出,在当今国际经济条件下,判断是否属于国货,应把握三种标准:纯原产地标准、价值比率标准和注册或国籍标准。这三种标准体现了当前世界各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普遍做法,非常值得借鉴和采纳。

  我国在制定国货标准的过程中,还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区分采购对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的对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货物,首先,我们应以原产地标准为优先选择。我国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分析货物供应商的性质,采用价值比率标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大量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等外商投资企业,这种外资机构大都在我国注册,是我国的企业法人,他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应属本国的产品和劳务。但这类企业往往是利用外国的原材料、零配件、外国的品牌价值,因此,他们提供的产品并不一定都是国货。依据价值比率标准,只有其产品是在中国生产或组装,并且其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增加值达到或超过产品总价值的50%时,才可以认定为国货。

  对于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我们可以采用国籍或注册标准。首先,供应商要具有中国国籍;如果是法人,应该是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只有具有中国国籍或在中国注册的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和服务才被认定为国货。

  建立激励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而我国当前国货产品众多,但国货精品不多,具有国际品牌的国货更少。在制定国货标准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创立自己的品牌。例如,我们可以在税收、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优惠。

  加强监督

  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很多采购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模糊国货和洋货的界线,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而摒弃国货。因此,我们在制定国货标准的同时,也要加强目前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强化采购人购买国货的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真正达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目的。

  完善法律

  通过界定国货标准,完善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同时,我们还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机制,例如建立完备的国货供应商信息库制度、建立问题洋货公示与禁止准入制度等等。 (作者:姚艳霞 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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