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导刊: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之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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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6:04 新经济导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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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不仅意味着我国要消除制约私募基金发展的基础法律障碍,而且意味着私募基金将会迎来专门的立法,以便为私募基金的存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文/ 李季先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将近几千亿元的私募基金活跃在资本市场,扮演着资本市场重
“合法化”不意味着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绝对唯一,为满足资本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必然是多样和灵活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称,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呼声很高,但合法化的形式还不清晰,应该深入研究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具体形式、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最终合法化也必须秉持这种多样性研究的观点,兼顾公司型、合伙型、风险信托等各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譬如,出于管理便捷的需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应以公司型组织形式为主,而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在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引入 “允许有限责任合伙存在、有限责任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后,笔者以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特别是风险投资管理采用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是最为合适不过的选择。 “合法化”也不意味着私募基金只关注效率,而缺位必要的管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优势就是灵活、高效,可这并不妨碍政府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管制。监管上一味的“和气”不但不会促进效率,反而会最终损及私募基金的操作效率。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对监管私募基金的设想已经基本成形,拟采取备案制,相关规则也已草拟完成,即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向监管部门提交包括发起资金额度、管理人背景、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一定时期内收益情况等基金情况说明。尽管该报道的具体内容尚未获证实,但根据国际经验,监管部门为减少外部性和公共利益,对私募基金投资人数、投资者资格以及管理人资质进行必要管制的方向不会改变。譬如,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应该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有一定净资产的自然人,而不是资金略有节余的自然人等。 当然,“合法化”不仅意味着我国要消除制约私募基金发展的基础法律障碍,而且意味着私募基金将会迎来专门的立法,以便为私募基金的存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尽管在消除私募基金基础法律障碍和为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设立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但就私募基金的“合法化”来说,其还欠缺一部专门的立法,譬如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或其它单独立法,对私募基金的性质、管理人背景、基金运作方式和合格投资人要求等内容进行具体框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