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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案的三个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0: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纷纷扬扬的富士康诉记者案,日前有了一个戏剧性的结果,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双方发表声明:富士康撤销诉讼,双方互致歉意,以作了结。

  案子虽了,但启示发人深省。富士康案最为直接的一个启示是:只要有利益动机,资本的力量就必然会试图践踏新闻业的理念。这一诉讼案是中国迄今为止针对记者的最大一起名誉诽谤案件,它引发了人们对新闻记者权利的空前担忧。我们不得不承认,被大众视为无
冕之王的新闻媒体,正面临被多重力量挤压而成为弱势群体的可能。当新闻在试图保卫社会的时候,没有人注意到新闻自身却常常无险可守、退无可退,这就是众多以深度报道为己任的媒体和新闻人的生存现实。

  而另一方面,作为新闻人,我们还应该看到,在诉讼中报道者沦为弱势,还有来自职业训练不足的深刻原因——《第一财经日报》如此解释“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以一篇有瑕疵的报道即便大获全胜,也不是真的胜利”。因此,对于富士康案,如果仅仅得到“企业的不轨”这样一个结论,是远远不够的。记者应该如何通过业务行为的合理化,以做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我保护?这是又一个重大问题。

  如果说富士康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正面的影响,那就是使得人们第一次如此惊悚地意识到,必须保卫新闻——并且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保卫。也许,一个强有力的、高清晰的《新闻法》——约束与保护新闻业的法律的诞生,是时候了。

  我并且以为,在富士康案的整个事件中,以上这些还并不是最有趣的启示。考察富士康在事件中的其他表现,我越来越感到对其定性于“无知”颇有可能。在网络采访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称 “索赔3000万只是手段,目的是想警告媒体不要乱报道”。似乎,这个在法律上显然缺乏依据的非常举措正是如此感情用事地做出的。接下来,索赔降为1元的理由也如此趣味盎然:因为企业“没想到”会产生这样的社会舆论。再接下来,“富士康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双方互致歉意”则像是一场两头怕的游戏的终结。或许,在富士康看来,对记者的威胁,与新闻界的争执,正仿佛是幼儿园里的一场糖果之争。一系列的情绪用事、“没想到”和

脑筋急转弯意味着什么?这些是否源自富士康作为公共关系主体的无知?

  懂得如何面对危机,是一个社会组织的媒介素养的必修课。社会组织通过媒介来获取信息,通过媒介了解社会对组织本身的评价,认识现状和自我形象。在危机面前,企业媒介素养的铁律是:须向媒体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干涉媒介的正常新闻活动;不得拒绝采访甚至以更加恶劣的方式来对待媒体记者。违反了以上准则,不仅无助于化解危机,而且将造成企业形象的进一步恶化。富士康案中,企业方违反了以上几乎所有的准则,终于以和解之名完成了一场自伤累累的“零和博弈”;并且,更可悲的是——此事必将被反复谈起。

  我以为,任何公众对于类似事件的懵懂,尽皆可以原谅。但是像富士康这样的大企业对于新闻规律、媒介公共关系和社会舆论机制的无知,就完全不可思议了。我们紧接着要问的一个问题是:在无数企业年复一年地针对新闻媒体的名誉权诉讼中,有多少是因为媒介素养的欠缺所致?并且,在未来,还会有多少?

  找到一篇过去的报道,在被问到富士康成长的秘密是什么的时候,其老板郭台铭说:“四流人才,三流管理,二流设备,一流客户”。原来如此。

  杜骏飞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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