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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关注电脑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1:55 东方早报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判决出一个刑期。该软件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不少人担忧此举是“刻舟求剑”,甚至提出“有电脑判案还要法官干啥”的质疑。

  全面否定不如制度规范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看,还是从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现状来看,电脑量刑对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都有着较为现实而积极的意义。一直以来,法院法官在判案时总是存在着一种自由裁量权相对过多过重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刑事审判中,对于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法官在判决结果上往往可以同案不同刑。电脑量刑的出现,实际上就能让法官相对置身于更纯粹的环境中,逐渐实现“阳光操作”,逐渐解决量刑失衡的问题。

  我们与其不断质疑和否定电脑量刑,还不如更多关心如何使其进一步规范化的问题。在初步实行电脑量刑之后,尽快制定更为有效、实用的量刑指导标准和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地追求量刑的公正。北京江子骏

  主动权还在法官手中

  电脑量刑的软件是人设计的,具体的操作也是由人进行的,电脑只是根据输入的实情进行判决,如果输入的实情有误,当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监督不了人,无论是电脑量刑还是法官量刑,结果必然是如出一辙。而在监督之下,先进行电脑量刑,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合议法官、陪审代表或当面或远程的商讨,做出相应的判决。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因客观因素的失误。

  说到底,电脑只不过是个工具,能否发挥重要的作用还是取决于人。人要想使其判决的公正,它想不公正是不可能的,否则,它想公正也公正不了。电脑量案的主动权还在于人,不解决人的问题,“电脑量刑”只能是一场“技术秀”。浙江温岭王军荣

  电脑量刑有悖司法理性

  法院总会遇到太多“生搬硬套”法条无法解决的案件,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基础。而“电脑量刑”这种离司法理念渐行渐远的举措,能够有一定的市场,就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存在着不少“致命缺陷”。应该看到的是,这些基础性缺陷的存在,根源不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身。为什么有人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信任,而求诸“格式化判案”:其一是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其二是对法官的约束不够;其三是不同法院之间甚至法院内部法官之间,对类似案件的交流与沟通不够。

  只有在确保“自由裁量权”归位的举措到位后,被一部分人所推崇的“电脑量刑”才能让位于相信司法理性下必然的“自由裁量权”。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贺方

  “阳光”不能指望电脑

  据称“电脑判案”的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同案不同判。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索功能的电脑,运用到司法审判中,恰到好处地弥补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使审判成为“阳光作业”。

  但对于公正裁判的法官,大可不必再用“电脑量刑”来检验,而对于存在问题的法官,“电脑量刑”也不可能提供出一个“客观”的尺度和标准。其实,“电脑判案”,本来就是出于对法官的公平公正缺乏信心,而企图以此加强监督制约,促使法官进行“阳光作业”,但是,让实质上掌握在法官手里的机器来监督制约法官,这无异于自己监督自己,又怎么可能会有阳光下的作业?浙江湖州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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