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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7:54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 马凝芳 续俊旗

  1.必须使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

  “十一五”时期是中国电信运营业的战略转型期。转型体现在:首先,中国电信运营业已经从政企分开以来的以用户扩张为主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开始转向以发掘用户需求、开发新技术新业务促进行业价值增长的集约型发展阶段。其次,信息内容业务与服务拉动行业价值增长。电信运营业的价值链得到进一步扩展,信息内容业务与服务种类更加多元化,信息内容业务与服务的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与“十五”期间相比将大幅提高。再次,传统电信业务结构调整,移动通信业务和宽带业务对行业增长贡献逐步加大。此外,网络技术也进入了升级换代期。“十一五”时期,我国电信运营业进入网络技术升级换代期,这使我国电信运营业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历史机遇,能否把握这一机遇是我国电信运营业“十一五”时期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信息产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突破性产业,通信运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必须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作出应有贡献,以应对转型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目前国内几大通信运营企业,都把科技创新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工作。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在集团公司层面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几大通信运营企业每年申请的专利数量也在明显增加,截至2006年3月底,专利申请总数达到174项,其中发明专利128项、实用新型专利35项、外观专利11项。但是,我国通信运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科技创新战略,重应用性创新,而对基础性创新重视程度不够,对知识产权工作在创新中的作用认识不清,内部也缺乏一套完善的创新激励和管理机制,难以在业务开发、推广、运营上获得有益经验的积累。

  当前我国企业包括电信企业在内普遍缺乏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应该说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首先,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观念上认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不搭界;其次,市场机制不完善,如竞争不充分、市场分割、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造成的投资者的过度投机偏好;再次,创新活动具有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而在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对技术创新望而却步。

  在诸多因素中,观念认识是第一位的。在电信自主创新之路中,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我们认为当务之急电信企业要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四种倾向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国内其他企业也普遍存在)。

  一是“自主创新”过早论,感到我们现在还没到达自主创新的发展阶段。不可否认,目前电信业自主创新受到多方制约。但应看到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们已经具备了自主创新的诸多有利因素。近8亿用户的巨大市场,对创新的需求无可比拟,在这种需求的拉动下,越来越多的电信企业开始形成市场导向的自主创新机制。这一切都为我们着力自主创新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

  二是“原始创新”取消论,认为搞自主创新就是依赖引进、模仿去创新。经济全球化,科学无国界,什么都可以从国外引进。而自主创新引进,则是获取技术最便捷、最省力的方式,跟踪模仿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但发达国家的关键核心技术,不会轻易放手,我们也很难引进来。要加快发展,壮大实力,关键还要靠我们自己。没有原始创新,就难以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自身发展和国家安全所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一味依赖引进和模仿,会弱化自主创新的动力,久而久之,就会失去创新活力。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永远仅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

  三是“自我创新”封闭论,以为自主创新就是百分之百从头来、自己干。不错,原始创新需要从源头抓起,靠自己来干,但这只是自主创新的一个方面。我们企业目前的研发投入比例与国外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基础研究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就我们目前自主创新的基础来说,也不可能事事从头来、样样自己干。关起门来搞建设不行,关起门来自主创新更不行。抓住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全球信息化深入开展的时机,抓住越来越多的电信企业“走出去”的时机,选择引进先进技术,这些都有利于我们的自主创新。

  四是“败者为寇”无用论,把创新视同满足社会需要,全部实现转化。要求所有研究都要满足社会需要,都能实现转化,表面上似乎很积极,实际上是违背科学规律的。因为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是向尚未有完全把握的未知领域进行探索,肯定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而是存在着一定风险。要提倡敢冒风险,形成“奖励成功,宽容失败”的体制。

  创新是灵魂,知识产权是保障。即使我们在思想上有了充分的认识,但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仍然难以保证创新企业的超额收益,企业创新还要靠法律制度激励。当前,法律保护缺位和不规范竞争限制了企业创新能力的释放。以通信增值服务为例,知识产权问题与制造业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服务业自身的特点,一项好的增值业务最精华的所在往往是它的创意,因此保持业务的独创性对增值服务企业来说意义重大。然而,增值业务的创新经常仅仅是一个好创意,是可拷贝的。通过调查,发现现有增值业务模式拷贝的难度虽有不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增值业务是可拷贝的,最多时间上略有延时。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全面完善的保护增值服务创新成果的体制,那么一些拥有好的创意而实力规模又比较小的增值服务商就难有发展壮大的可能,剽窃之风盛行的结果,最后只会是整个行业的灾难。而现有业务被他人拷贝对企业的影响,就好像盗版对正版的冲击一样。当前,通信增值服务领域保护业务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但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中,又缺乏对于业务创意的有效保护途径,并且,基于目前中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一些业务模式又是完全拷贝移植自发达国家的运营商,目前对于业务创意的保护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

  实际上,电信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使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一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到业务应用创新对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从产业创新体系建立的角度,加大对通信服务也就是业务应用的支持力度,坚持以业务应用为前导、网络技术为桥梁、产品制造为基础的行业创新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平台,引导设备制造商、基础电信运营商在电信增值业务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和积极作用;扶持中小电信增值企业成为创新的生力军。另一方面,国家要在行业层面为通信运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自主创新法律环境。需要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则;需要社会各界从技术、市场、内容等各个方面为通信服务行业提供创新资源保障。电信企业也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尽快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2.构建以专利保护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企业实践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缺乏足够重视,“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然存在,从项目立项、成果开发,到成果奖励、成果管理等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而目前,我国国内电信运营商普遍对专利保护战略仍然不够重视,身处激烈竞争环境的通信运营企业,在互联互通、品牌营销、技术更新、发展用户等上面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对应用专利、业务专利还没有从意识上进入到更深的层面。

  对专利重视与否,归根结底是运营企业的认识高度问题。对国内电信运营商而言,在新的竞争形势下,专利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方面,专利可以是谈判的重要筹码。企业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专利无疑又是重要法宝。

  国外企业在技术上的领先、在知识产权上的暗中布局,已经渐渐地成为其专利战略体系的坚实的一部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国外运营商就已频频在华申请专利,至今已形成相当规模。以日本NTTDOCOMO为例,其申请的894项专利中无一例外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并且超过六分之一已经获得授权。

  国外运营商申请的发明专利主要分为:网络类专利和业务类专利,其中网络类专利包括接入网、核心网、IP和安全等技术方案;业务类包括下载应用、电子商务、位置服务、多媒体服务、行业应用和通信终端等。大量的业务类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将成为我国电信服务特别是电信增值服务开展的巨大障碍。此外,目前还有为数不少的国外小企业和个人向我国申请业务类专利,一旦这些专利获得授权,其权利主体势必会向增值业务运营企业主张权利,更为严峻的是,这类专利问题不可能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解决,目前已经出现了韩国专利申请人向中国移动主张彩铃业务专利的事件。

  我们认为,长期以来,通信运营企业对于专利申请的重视程度就远不及制造企业,因此在业务类专利申请上留下了大量的空白,这就给国外运营企业和个人留下了较大的可乘之机,也为我们今后的业务开展留下了隐患。特别是增值服务运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创新实力不足,这也是造成创新能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电信企业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策略呢?我们建议:一方面要注重专利保护策略,要构建以专利保护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专利方面采取的主要策略包括:申请策略。这一策略主要解决科研开发方向的问题、技术成果是否应该申请专利的问题、处理不申请专利的成果的问题、在何处及何时申请专利的问题以及保证申请专利成功需要实施的措施问题。保护策略。这一策略主要解决在公司内部如何通过制度保证科研投资较有效率地获得知识产权的问题,保证员工和公司间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问题。诉讼及和解策略。这一策略主要解决在侵权发生时决定是否以诉讼方法解决的问题,以及如果不以诉讼解决如何和解的问题。经营战略。主要解决向外部获取知识产权、出售知识产权的问题。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在于推动自有知识产权的创造,对通信运营企业来说就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构建,推动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新业务的拓展和繁荣,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激发整个行业的创新活力,牢牢把握企业是创新主体这一原则,结合通信服务贴近用户、贴近现实的生产实际,挖掘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对于在竞争过程中,国外电信运营商为我国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开展设置专利障碍,除了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立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之外,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争取形成自己的核心专利,在形成一定的实力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申请国外专利,通过交叉许可方式消弭专利威胁。

  著作权制度要实现保护和共享的有机结合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信息服务平台和传输媒介的地位日益加强,信息资源在开发、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了高度倍增效应,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走向产业化,促进了通信增值服务的空前繁荣。这种产业化充分利用了电子信息资源无复制成本、易处理、易应用的优势,使人们接触到的信息范围空前扩大、内容空前丰富,并且易于检索、复制和处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增值业务的运营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增值业务运营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中遇到过著作权纠纷的数量过半,而且随着互联网企业竞争的加剧,以及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保护意识的增强,如果没有相应的网络运营秩序的建立,这种纠纷还会越来越多,目前的互联网企业已普遍对这一问题表示了担忧,互联网版权联盟的成立同样反映出这一种趋势。

  在免费模式仍然是互联网主要运营模式的情况下,普通用户侵权行为的很大原因在于正规下载渠道的缺乏。尽管国家对于网络盗版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截至2005年初,我国共有的7000多个音乐下载网站中获得合法授权的还不超过20家,正版网络音乐下载比较困难。

  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局面呢?我们认为,互联网的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造成著作权保护困境。

  一方面,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1)侵权行为难以确认。作品上网、下载、浏览、临时存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界线不十分清楚,使得侵权行为难以确认,从而无法对侵权人实施处罚。(2)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3)侵权主体的集体性。网络侵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无约定行为。(4)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侵权主体通常都是普通网民,分布范围广、数量大,难以追究其责任。

  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对版权的保护造成阻碍。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互联网企业更倾向于提供免费的下载服务,而这些免费的下载服务一般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互联网的版权问题除了普通大众的行为外,互联网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用非法链接、擅自修改作品等竞争行为也严重地影响着网络版权的保护。如果互联网企业不遵守市场规则,无视版权保护,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得到更多的利益。而这种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则遵守市场规则的企业将无法正常生存和发展。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则,再加上市场秩序方面的问题,使得冒侵权风险的人不断增加,并进一步造成市场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只能是著作权人、网民和整个行业长远的利益。

  对于这种情况,电信企业该采取的策略是: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除了《著作权法》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这方面提供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应当借鉴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中“避风港”的政策,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努力降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在与ISP、ICP合作时,有效利用链接等方式,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加强自律。加强对企业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内容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以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审核。不得将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图片以及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指向明知载有侵犯著作权的网站的链接。自办网站登载他人作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出处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得将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图片等作品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指向非法载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作品等网站的链接。如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或不符合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或断开链接。

  ——呼吁修改《著作权法》,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和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工具,其实质是在保护创新者利益和积极性的同时,促进技术合理、有偿扩散,最终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专家指出,传统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在一般情况下,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一定报酬,是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前提,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在著作权保护中占有十分关键的地位。传统的著作权利用方式通过“一对一”的协商来获取授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需要,不仅不利于发挥网络的技术优势,也因作品由于缺乏作者的授权协议,而使其使用难以符合作者意愿,不利于网络世界著作权的保护。面对版权侵权,不保护不行,一味地保护也给信息的传递、交流与共享造成了障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两难困境。我国当前的重打击盗版忽视共享制度建设的弊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日益显露。呼吁修改《著作权法》,构建合理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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