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苗胡钢聊天实录:富士康在玩数字游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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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5:09 新浪科技 | ||||||||||
检察日报社副总编王松苗(右)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胡钢(左)做客新浪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新浪科技讯 8月31日下午14点10分,检察日报社副总编王松苗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胡钢做客新浪,就富士康诉讼案的最新进展与各位网友进行了交流。 以下为聊天精彩观点
胡钢:它追加报社为被告。对此,我的看法是可能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现有的两个案件中分别增加报社为第二被告,这是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可能存在单独起诉报社,就是将现有的两个案件,变成三个案件。 王松苗:我不太明白法院当初受理,告这个编委的理由是什么,这是我第一个困惑。 王松苗:当初提3000万数额肯定是一个诉讼技巧,如果是普通的30万,可能普通的侵权官司没人理他,我个人感觉有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 胡钢:面子可以理解为企业的尊严,对名誉权的爱护,这也未尝不是好事。 王松苗:富士康在玩数字游戏,说媒体的焦点不要关注在3000万,而是关注在这件事上,其实媒体的报道是是不是构成侵权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讲得很清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该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胡钢:另外一个情况我注意到,这个案件中编委或者是编辑人员成为新闻侵权案里面的被告,我觉得是不是要考虑到一个侵权责任主体过于泛化的问题。因为如果是编辑成为被告不是问题。那是不是我们还可以扩大媒体内部的其它部门的人员,乃至扩大到为媒体整个发行运作辅助的其它部门的个人或者组织,那如果发生了一件事情,是不是可以告的人或者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就很多了,就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王松苗:法官执法有好几种境界,一种我们简单地说是法条主义,第二,法魂主义。发条主义是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完全按照法条来。前一段有人叫“法呆子”,就是指机械的法律上怎么说怎么来。如果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也了不起,但是目前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连这一点都很难做到。比如我刚才说的被告的问题,司法解释上有非常明确规定,按司法解释做就行了。第二,法魂主义。法律的精神是什么,我按照法律的精神来判决、下结论。这样可能更接近普通老百姓的感觉。 王松苗:我当时提出媒体”宽容评论苛求推论”,意思是如果是事实就是事实,如果是评论的话,我们把它分开,事实报道和评论分开,这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则,报道是报道,评论是评论。 以下为聊天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今天又来到新浪财经中心聊天现场。 今天的聊天话题我们将依然就富士康诉讼第一财经日报社及两位记者的话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今天我们有幸请来的两位嘉宾是《检察日报》副总编辑王松苗先生。请王总编给各位网友打声招呼。 王松苗: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另外一位嘉宾是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胡钢先生,也请胡律师给各位网友打声招呼。 胡钢: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除了通过电脑参与聊天,还可以通过手机访问新浪网参与本次聊天,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sina.cn。 下面就开始本次的聊天。我们知道富士康诉讼第一财经日报社及一位编委、一位记者的诉讼案,昨天晚上出现了最新的转机,有媒体称之为“戏剧性的变化”。变化主要是三点核心内容:第一,富士康已经撤销了对第一财经日报社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财产的诉讼保全请求。第二,诉讼标的由原来3000万改为1元。第三,追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这三个新的变化引起了媒体和业界的广泛关注。今天想请两位嘉宾谈最新的看法,首先请胡律师谈一下对案件的关注情况,您从哪几个方面关注这个变化? 胡钢:我个人的看法大概是这样的。我掌握的情况,看到的消息是现在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两个案件,分别起诉两名个人,一名是记者,一名是编委,两个案件。现在变化是撤销了财产保全措施,这一点显然是当事人行使他诉权的情况。第二,标的由3000万改为1元,也是当事人或者是原告行使其诉权的正常情况。第三,他追加报社为被告,当时好像本案的原告在台湾的母公司发的公告里,因为是上市公司,意思是说并列第一财经报社为被告。对此,我的看法是可能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现有的两个案件中分别增加报社为第二被告,这是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可能存在单独起诉报社,就是将现有的两个案件,变成三个案件。 我觉得两种事情都有可能,但是如果他们要强调一定要追究记者或者编委的职责,第二种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按照我们的《司法解释》,如果既起诉记者又起诉报社,法院按照《司法解释》,可能就只列报纸为被告,不一定能达到追究记者或者说这名作者责任的目的,存在这种可能性。具体发展有待观察。 主持人:王总编是从哪几个方面来看待这三个变化呢? 王松苗:第一,你刚才讲的两位作者。 主持人:一位是直接作者,一位是编委,翁宝是产经中心的负责人,负责文章的整个把关,没有参与写作,也没有署名。 王松苗:最高法院93年6月15日的《司法解释》中指出,要么是作者,要么是新闻出版单位,中间环节的这些负责人,按道理是不能告的。我不太明白法院当初受理,告这个编委的理由是什么,这是我第一个困惑。 第二,追加是可以的,但是追加以后,按照最高法院93年6月15日的司法解释,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你把新闻单位列为被告,与他有隶属关系的作者可能就不能成为被告了。那条规定我可以从头到尾念一下,因新闻报道或者其它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直诉作者为被告。如果按照这句话,原来追告作者是可以的,就是写文章的那位记者。直诉出版单位应该列出版单位为被告,列第一财经日报为被告也是可以的。把作者和出版单位都作为被告,可以均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于隶属关系,记者和单位就是隶属关系,只能告一个。 主持人:但是在富士康的母公司,它的昨天晚上的最新声明当中的一句话是“并列财经第一日报为被告”。并且的并。 王松苗:当事人怎么告被告无所谓,这是他的权力,你没法剥夺,诉权是可以的,但是法院怎么确定非常关键。 主持人:也就是说你对法院、深圳中院的确定有异议? 王松苗:对,跟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最高解答的第六条不符,把编委列为被告看不懂,追加被告也看不懂,因为一旦追加作者就不能成为被告。 主持人:这是不是意味着追加了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可能撤销对翁宝和记者王佑的诉讼? 胡钢:存在这种可能性,同时我也这么一个想法,不一定对。比如法院按照刚才王总编提供的司法解释,没有说编辑人员成为被告,但是也没有说一定不能成为被告。如果换个角度说,如果仅仅是为了保障原告的诉权,我从程序上可以受理,没有问题。但是我在以后的实际审查中,我可以认为比如编辑人员不承担责任,驳回诉讼,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处理案件的思路?把程序和实体适当地分离。 主持人:王总编,在你接触以前类似的案件当中,有没有像富士康刚才的情况,有没有这样的案例,在立案的时候可能立了,作者也成为被告,但是追究最后的判决当中,作者本人是没有问题的,没责任的。 王松苗:一般不可能,立案条件讲得非常清楚,有合适的被告。就是说被告的资格必须适合,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关系明确。他讲的那种情况,如果非得等到实体审理再去解决问题,是浪费诉讼资源。如果高法没有规定,或者是法律关系不明确,一时难以判断第三人还是原被告,那时要把它列进去,然后等到审理的时候再解决这个问题,大家还情有可原。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讲得非常清楚的,要么作者,要么新闻出版单位,你找不到第三个人。其他人不是这些宣传人,怎么起诉它?法院完全可以在这个时候把好关的。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在3000万到1元的变化当中,还有之前富士康的声明,他说这个案件要胜诉不论所得赔偿有多少都会捐给慈善机构。现在又把诉讼降为1元了,有人说这个体现了富士康在案件态度上的飘忽不定,胡律师怎么看这个事情? 胡钢:前一种说法是要求进行捐赠是一种意思表示。捐赠我们更多认为是看他的实际行动,捐赠物或者是捐赠的实际行为,交付为一个标准。如果仅仅表达一个意愿,那是一个意愿而已。而另一方面从3000万变成1元,可能因为从它发的公告来说,它也考虑到社会公众,特别是媒介方面的一些反应,也考虑到这个诉讼不仅仅是一个诉讼,而且考虑到周边其它的影响。 主持人:王总编怎么看这个事? 王松苗:当初提3000万数额肯定是一个诉讼技巧,如果是普通的30万,可能普通的侵权官司没人理他,我个人感觉有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因为中国的司法判例当中,或者是我们的司法解释当中找不到支持3000万的理由的。降为1块钱,可能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回归理性,重新认识这个事。总之,必要是值得关注的。但是至于说中间用了某些进步的因素或者是其它东西,目前不敢于下结论。 主持人:也有媒体对这一变化的评论,从标的的变化评论上说现在富士康这个官司已经变成了一个面子官司。 王松苗:回归理性。 主持人:胡律师怎么看? 胡钢:面子可以理解为企业的尊严,对名誉权的爱护,这也未尝不是好事。 主持人:王总编呢? 王松苗:肯定就是想争一口气,但是也有可能是他自己慢慢从法律的角度回过味来必须追加被告的问题,比如赔偿数额的问题。因为现在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从93年、98年到2001年的这些司法解释当中都没有规定的,起诉3000万有什么意义? 主持人:后面还有我们非常关注的深圳中院的一些反应,比方说之前它在处理这个案件当中的一些程序上的模糊和不明确。如果说让胡律师来关注这个案件最新的进展,你会关注深圳中院哪些方面的问题,在处理这个案件过程当中? 胡钢:应该是昨天或者是前天浦志强、徐迅的访谈,对这个事情做了非常深刻的分析,非常到位。而且今天凌晨我看到网上的一篇报道,但是不能确定内容,大概的意思是说有消息说深圳中院,具体的承办人员中间有段时间变了,所以中间有一个管辖,然后前面的保全措施,起诉、送达,中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当时两位老师的分析是中间是有疑问的。我印象中看到也是有一个病的问题,但是这里头是不是还有其它的情况,我们值得关注。 主持人:王总编会接下来关注这个案件哪些方面的问题? 王松苗:第一,它撤销了对他诉讼保全的申请,保全了这么长时间,对当事人的财产可能造成一些损失,对当事人这一块你怎么弥补?是法院采取措施,还是原告采取措施?这个问题恐怕是不能忽略的。这是损失的问题。 再一个,我还注意到,第一财经日报一个编委和一个记者,这两个人曾经对查封提出过异议。这个异议有没有答复,到现在不知道。异议没有答复,但是对方要求撤已经撤了,是不是证明他的异议是正确的呢?
主持人:其实刚才王总编提出他关注的这个问题,引起我们下面一个话题。对于这个案件被告反诉或者是另案起诉的问题,胡律师就这方面你怎么看?被告如果反诉或者是另案起诉,有哪些原因支持这次反诉或者是另案起诉? 胡钢:反诉或者是另案三位,主体三位:记者、编委、第一财经日报。如果反诉或者是另案起诉,反诉受到一些比较严格的条件。但是感觉另行起诉可能法理来说操作性更好一点。但是同样也存在一些证据上的困难,正如现在原告所面临的证据上的困难,比如说有关的财产或者说汽车被冻结,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冻结,现在得到消息基本上是权属登记部门下了一个命令,不能交易。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汽车的驾驶这种情况,所谓的活封。但是带来多少损失,或者是你要表达你自己在精神上面的损失,个人来讲精神损失没有任何问题,你这种请求应该说也是存在证据上的问题。类似于现在的原告,不管主张三千万还是主张一元,都存在举证的问题。 主持人:就是原告的举证问题。王总编呢? 王松苗:反诉也好,起诉也好,对媒体来说需要一个说法,我同意胡律师说的活封造成多大损失是存在举证的问题,因为可以驾驶。为什么不好做判断?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里最关键的是司法信息不对称。司法机关采取哪些措施?到底是两个案子还是三个案子,我们不知道,信息是模糊的,不是通过审判过来的,也不是通过权威机关过来的,所以很多是很难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 主持人:包括被告翁宝和记者两个人精神损害问题,但是可以提出请求。 其实我们在富士康的一些对媒体的回复上也可以看出来,因为变化出来之后,富士康的发言人对媒体有过这样的表述:富士康一开始索赔3000万人民币是由于法务部门对报道对公司造成的伤害进行的评估,并不是漫天要价。至于索赔金额降至一元,是希望媒体不要将事件焦点集中在金额上。 王总编也是《检察日报》的副总编,也是一个媒体人士,如何从媒体角度看待富士康这个问题? 王松苗:富士康在玩数字游戏,说媒体的焦点不要关注在3000万,而是关注在这件事上,其实媒体的报道是不是构成侵权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讲得很清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该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分好几种情况,93年司法解释第八条了,我们现在不管提三个亿,除了觉得可笑之外不会有别的感觉,我们最关注的是文章的性质,法院认定的结果到底是不是构成侵权,媒体的注意力没有转变。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法制社会观念不会发生根本性转变。 主持人:媒体的角度,王总编有这样的看待。胡律师,其实降至一元以后,也有很多人提出名誉,包括之前双方的一些交涉行为,尤其是富士康的一些态度,一些学者就提出来这样的问题,我们对媒体名誉侵权的定性和立案是不是法院在考虑的时候,做审慎的评估和立案,不知道这个问题胡律师是怎么看待的?好像北京大学的贺卫方老师就讲到名誉侵权的范围。 胡钢:这是司法变化和未来发展的趋势。近一年有关媒体名誉侵权案件,法院是禀着公平和人权的态度,而且在某些方面有创新,而且在立法上可能有突破,王总编可能体会更深一些。 主持人:王主编怎么看这个问题,就是对媒体名誉侵权案的被告立案范围。有人提出名誉侵权这一类案件,怎么对名誉侵权定性,范围怎么定? 王松苗:杨利新讲到名誉侵权案的瘦身,不要动辄名誉侵权某个个词用得不当或者不妥就提出名誉侵权官司,这是不合适的。 主持人:他的意思好像是媒体可以做一些批评性报道。 王松苗:对。为什么可以做呢?这是有法律权利延伸出来的。因为我国宪法第35条讲公民有言论、集会、出版、结社的自由。言论自由没有讲新闻自由,但是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公约》,新闻自由是从言论自由里导出来的,言论自由可以导出新闻自由里。如果新闻不自由,言论自由怎么有呢?保障不了。 再有,我们国家还有一个规定,公民可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事务就意味着公民有一个知情权,知情权在宪法上也是没有的,但是这个权利也是可以延伸、推倒出来的。新闻自由也有,知情权也有。媒体有这些权利当然可以进行舆论监督了,这是目前我们的监督环境和我们的执法环境有一些问题,我们经常对一个词可能产生不同的认识,比如“高管”,我们通常认为高管就是高级管理人员就行了,但是在一些企业里就认为必须是我们的领导人才行。你说我们高管犯罪,我们的领导人一个都没事,你就错了。那说我们的总工程师行不行,下级经理行不行,我们都认为是高管。这样对案件的定义就非常重要了。所以,杨老师的束身的观点,对一些事物的认识我们要进行探讨才好。如果大家都在一块儿各行其是,可能名誉权官司越打越多。比如回到这个案件里来,按道理是不应该在进入程序之前对实体做出评判。但是富士康讲了一个最关键的话,你招一千个人,五百个人有病,就打这句话。什么叫有病?不好定义。你说我侵权了吗?一千个人可能一千个人都有病,不是五百个人有病的问题,怎么就会侵权了呢?这是我们作为媒体,我们作为大众来讲。但是富士康说,你这样说有病就比如说有严重的疾病之类的,这就要富士康举证了。同是一个词,可能发生不同的理解。如果法官采信普通老百姓的感觉或者是采纳媒体的报道,可能对有病做一种接近大众化的理解,对媒体是比较有利的。如果是做一种比较苛刻的理解,媒体用词造句的时候就要非常小心了。 主持人:王总编,你认为在这个时候、这种情况下,不好把握、不确定的情况,作为法院应该从哪个角度解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 王松苗:法官执法有好几种境界,一种我们简单地说是法条主义,第二,法魂主义。发条主义是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完全按照法条来。前一段有人叫“法呆子”,就是指机械的法律上怎么说怎么来。如果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也了不起,但是目前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连这一点都很难做到。比如我刚才说的被告的问题,司法解释上有非常明确规定,按司法解释做就行了。第二,法魂主义。法律的精神是什么,我按照法律的精神来判决、下结论。这样可能更接近普通老百姓的感觉。比如就这篇报道,我们看它是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还是不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是有利于保护企业生产,还是不利于企业的生产?大的方向确定了,我们的判断原则也就清楚了。所以,我觉得法官就是高层次的心中无法、脑中无法,但是他的一切作为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这是法魂主义,不需要一个字一个字看法。陪审团为什么能够对案件做出判决,是普通人的情感能够对这件事做出判决就行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死抠法条,最基本的你做到也行。可是我们现在没有《新闻法》,新闻方面的司法解释也是不健全的。 主持人:刚才王总编提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案件背后的东西,就是依据法的精神来立案进行一些审理,进行立案。胡律师,你在司法的第一线,经常打交道的有类似的案件,从这个角度来说,你觉得深圳法院做的有哪些方面,或者叫不足,或者叫有待改善的地方? 胡钢:这一点也是昨天浦志强、徐迅老师都聊过一些,从我个人感觉来说聊得非常专业和深入。 第二点,接着刚才王总编提到的一点,我们回归整个事件的一个本源,这个事件的本源是什么呢?有一个媒体发了一篇报道,这个报道反映了一个厂家的劳工权利的状况。这家厂家觉得各别的不准确,影响了企业的名誉。最后聚焦的是劳工权利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可能大家更多讨论新闻自由或者是新闻监督或者是新闻界所受到法律上的一些缺失,我们也可以把重点适当关注一下有关劳动权利方面的问题。比如原告富士康公司提供的还有国外的一些组织的核查,大体上还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而这个规定更多是属于国外有关的认定。而我们国内,虽然我们有《劳动法》,但总体来说是比较粗糙的,比如我们没有具体规定,比如北京地区,如果一个建筑工人给他提供的食宿条件最低限度是什么,就类似于我们现在建立的最低工资制,以后我们是不是要求最低的厂家如果要提供食宿,食宿的标准,食达到每天多少钱,宿的标准比如每人有多少平米的住房,就是宿舍条件。我们甚至有没有可能把这方面也适当地做一些关注,就是这么一个思路。 主持人:在法律上把这些东西规定得很明确。 胡钢:在保障劳工权利方面。因为都涉及到王总编所提到的《宪法》基本的精神,除了新闻自由或者是言论自由以外,还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工的权利。 主持人:接着王总编提出的问题我们来考虑。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院教授杨利欣老师提过在司法上对名誉侵权瘦身的概念。王总编你也提到宽容评论、苛求推论这些观点,这是不是都是相通的? 王松苗:他起诉编委或者是起诉一些审核责任者,可能更多讲的是他一个是把关不严,另外是使用了评论性的语言,对我进行过早的评判。所以,这里涉及的问题非常多。我当时提出宽容评论,苛求推论,意思是如果是事实就是事实,如果是评论的话,我们把它分开,事实报道和评论分开,这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则,报道是报道,评论是评论。 但是这个案子里,我不知道编委进行评论没有,那篇报道他没有评论,这里的责任就更不好说了。我们说案件背后有人撑腰,这可能就是推论吧,谁撑腰,你能说出来呀。但是这个案件极不正常,这就是可能评论了。我说不正常,没有说有人撑腰,什么原因导致不正常我不知道。我说案件背后有后台,这可能就是一种推论,那你后台是谁呢?怎么有的?但是我觉得这个案件违背法制程序,这是我的评论,我有依据的,这时候就是要分清楚。但是我们在当下的环境当中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 为了探求这个问题,中国记协还有很多有关部门先后搞过很多《新闻法》的研究工作,开过研讨会。我们去年几家媒体,包括记协,专门把它弄成一个课题,让我们几个人专门研究这个东西。我们去年在9月份的江西会议上也专门开了一次新闻界,还有律师,包括法官的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副院长刘家琛大法官还去了,开得很好。计划今年“两会”,比如代表能不能提个建议或者是议案交上去。但是没有,记协把这个提交到高法。比如审核的问题,到底怎么确定责任,非常重要。 我们在建议稿里讲的是,因为报道失实引起名誉权的官司,如何确定新闻媒介和单位的侵权责任呢,我们认为因新闻媒介和媒介机构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责任,使得报道严重失实,并认定名誉侵权。第二款,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已经尽到审核的责任,但是由于受访人、受害人自身过错或其它无法预料到的原因,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没有责任。比如当时采访确实有5、6百人生病,但是后来你认为这句话不妥,不承认这句话,发稿前应该看一看,把这个删掉,这时怎么办呢?这是被采访人自身的过错了。因为你接受不接受采访是你的权利,但是你说出来的内容报道不报道这个权利应该还原于媒体,因为媒体有时效性的作用。这时审核责任非常重要,编委有什么审核责任呢?只要报道的内容记者是确保真实,而且记者是有录音、记录的,他就可以。起诉他我不知道依据在什么地方,这是程序问题。相关的问题,比如转载的问题,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还有不予受理的问题很多,必须通过司法解释来解释。我们有93年、98年,2001年主要是对精神损害问题进行解决的,司法解释一共13条,专门解释这个问题的,做了粗线条的勾勒,作为我个人来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个事,能够认真研究一下媒体侵权的特点,做出一些比较适合的司法解释。因为媒体侵权跟普通公民侵权还不一样。 主持人:有哪些不同? 王松苗:说起来就复杂了,最主要媒体侵权有自己一个舆论的优势。再一个,普通公民写个东西或者是构成侵权投给媒体,媒体还有一个审核的责任。媒体本身就是自己审核自己的东西,责任怎么去认定?这也是不一样的。再一个后果不一样,普通公民侵权3、4个人私下说你、骂你、侮辱你,影响很小,媒体就不一样了,它是不特定的,向不特定的多数主体传播的,影响力非常大。所以,这种情况下你要把普通的名誉侵权跟媒体的这种名誉侵权完全一样的话,这时候不是说对媒体完全不公,但是对当事人来说,或者是对这个法制来说,肯定是有悖整体程序定义的精神。 主持人:刚才杨立新提出这些问题,是不是也是你提出来要求苛求推论、宽容评论的大的基调背景? 王松苗:在推论和评论中间这仅仅是我个人的一种学术见解,在新闻界是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 主持人:刚才您说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是什么? 王松苗: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司法解释建议稿,现在这个稿子已经到记协。
主持人:其实这个问题也引出来富士康诉讼案中的另一个话题,就是媒体从业环境的问题,胡律师能不能从法律的角度看看媒体从业者的从业环境现状。 胡钢:补充一下王总编说的一个事情。我有一个观察,一般电视台或者是电台的记者成为被告的案例很少,理由很简单,我的声音、图像是同步的,你要否认是比较困难的。而文字记者或者是平面媒体的记者,被告的几率很大。即使也有同步录音,也有问题,有时情况很急或者是录音机、当时工作状态不好,都可能存在问题。当时可能说了某句话你真实记录下来,过后他不承认,而这种东西都是存在不特定性的。所以有一个现象,平面媒体被告甚至被判侵权的这种几率是远远高于电视媒体,或者叫视频媒体。 另外一个情况我注意到,这个案件中编委或者是编辑人员成为新闻侵权案里面的被告,我觉得是不是要考虑到一个侵权责任主体过于泛化的问题。因为如果是编辑,他也许是当天的值班编辑或者是共同协调的一个编委,如果他成为一个被告,成为被告不是问题,但是如果一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那是不是我们还可以扩大媒体内部的其它部门的人员,乃至扩大到为媒体整个发行运作辅助的其它部门的个人或者组织,那如果发生了一件事情,是不是可以告的人或者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就很多了,就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主持人:就是说在法律上我们还是应该力求把这些东西规定明确。 王松苗:对。其实已经很明确了,关键是执行的问题,很明确了。在我们法律界看来,这个案子起诉的主体还要涉及到受理的条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非常清楚。因为事情昨天刚刚发生,下一步怎么发展还要静观。 主持人:受理的一个条件就是发生的事实非常明确,在这个案件当中,他们名誉侵权的调查,深圳中级法院是不是做一些调查,我们现在不清楚。 胡钢:我有一个基本想法,程序和实体还是应该适度分离。受理,有一段时间人民群众反映法院受理困难,立案难。反过来我们要解决立案难,可能要宽松一些立案的条件,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或者是一个最基础的证据,那是不是就应该接受他的受理,就应该法院给予立案或者是给予受理。这是一个倾向。 当然另外一个倾向,我们同时也要兼顾到恶意诉讼的情况,有些事情只能适度均衡。 王松苗:受理是这样的,法律上规定立案、受理的条件是很简单的,有明确的被告,你本身起诉的主张跟被告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为什么有的就受理不了?就是因为当个人起诉,个人跟他没有什么利害关系。但是门口大厅受理之后,在立案的时候有一个过滤的功能,这个时候看你符不符合法律条件,受理和立案还是有一个过程,立案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一个简单的判断和过滤,这个功能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富士康乱扣,连发行商都告进去了,你也立案,那不可能的。法院如果都弄了,按照刚才的逻辑,审理的时候再去解决,就是浪费司法资源,还干不干别的事。 主持人:还是回到聊天开始的时候谈到的一个话题,从现在追加的《第一财经日报》为被告,应该说是他行使诉权的一个表现。但是对于最后法院确定谁来承担责任,包括最后的被告,到底会不会是同时是三个对象,还是最终是一个对象,王总编怎么看下一步的发展? 王松苗:法院态度应该非常明确,应该按照93年的司法解释来办就行了,就只有一个被告。 主持人:就是第一财经日报社。 王松苗:就是报社。因为,它是有很明确的隶属关系,没有其它可能。我个人这么看。 胡钢:如果是单独地把报社列为第三个被告,前两个案子还是撤不了,不能简单撤了。现在第一个案子告的是记者,第二个诉讼告的是编委,3000万变成1块钱了。第三,要并列被告,是并列在哪儿?是并列到前两个案子中,还是再搞一个案子,第三个案子变成一个被告。 王松苗: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被告。 胡钢:并列某某为被告,但是我们不知道并的在哪儿,这是一个问题。王总编也说了,如果并到记者那儿,记者就不应该成为被告,只有报社成为被告。当然反过来,编委如果和报社放在一起,我个人觉得还不能完全把编委排除掉,因为司法解释只是说记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有隶属关系并且是委托,但并没有说编委的事。 王松苗:司法解释说只有作者和司法单位才能成为被告,编委在里面算什么呢?既不是作者也不是出版单位。 主持人:找不出一个合理的定位。 胡钢:最后是很尴尬的局面。 王松苗:把发行商、技术服务商都打进去,怎么可能呢?司法解释上规定作者和新闻出版机构作为侵权主体是有它的考虑,是有道理的,是符合责任自负的原则。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刚才胡律师也谈到了,一开始是两个案子,现在根据最新的消息,富士康台湾那边包括他发表声明,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改为1元。因为当时3000万是诉编委翁宝是1000万,王佑是2000万,加起来是3000万,现在变成1元,是他们两个人的诉讼标得都变成1元吗? 王松苗:不清楚,信息不对称就是在这里,是两个都变了,都是一块钱,还是两个加起来一块钱,还是三个案子。 主持人:还是把第一财经日报社的案子并进前面两个案子中来。 胡钢:只是富士康在公告里说了自己的意愿和愿望,但是我们看到变成1元,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如果是1元诉讼标的,是不是涉及到级别管辖,没有必要一定要到中院了。当然中院可以说这个案子影响大,还要坚持在中院受理,也说不得过去。但是如果只是一个1元的诉讼标的,是不是更好的应该是在基层法院,由深圳地区的某个区级人民法院。 主持人:谈到1元的诉讼,有人说这1元的诉讼并没有改变案件的性质。 王松苗:对。 主持人:王总编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松苗:我就是这么看的,一直这么坚持。不管多少钱,那是无所谓的。但是你起诉我媒体侵权这才是实体的要害,我是不是构成侵权是大家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主持人:这可能也是第一财经日报第三次发表声明态度依然很明确,我就是报道是客观的,有事实根据的,你诉讼我名誉侵权是没有道理的。或者说我是坚决地要给你一个回应,做出这样一个判断。 王松苗:实体问题现在就不好说了,到底是不是构成侵权。因为对“有病”这个词有一个理解的问题。另外,你提供的信息有没有被采访人过错的问题,有好多因素。再就是我们怎么处置的问题。 胡律师刚才讲的问题我是非常赞同的,如果诉讼标的变了,这个案件的管辖地可能又要考虑。因为我们在起草司法解释建议稿的时候,有一种声音就是说所有的名誉侵权案都应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解释,但是没有写进去。为什么?因为第一没有依据。第二,对基层法院也要信任,也要相信他们能够公正执法,所以没有必要。所以,还是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的标的来确定管辖级别的。如果是这样,下一步法院如何动作,我们又值得关注。 主持人:值得期待。 王松苗:对,值得关注。 主持人:由于今天聊天的时间关系,我们想问两位嘉宾最后一个问题,也就是在出现新的情况之后,对案件的结果做一个展望、分析。有人说3000万变为1元了,是不是第一财经日报胜诉的可能性大或者是什么,有人做这样的推测。当然我们不敢枉加推测,希望法律给一个客观、公正的解答。在这里我们希望两位专业人士对最终的结果给一个看法。 胡钢:这种变化使大家更加集中于事实本身的真相,到底是否是客观公正的报道,这样可能大家少掉一些浮躁气,少掉一些强悍的霸气,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王松苗:一方面我希望司法能够给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提供好的环境。另外,媒体人员确实在这种批评报道或者是舆论监督的时候,要字斟句酌,对当事人负责,对事件负责,对法律负责。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嘉宾精彩的聊天,非常感谢胡律师和王总编,今天的聊天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网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