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钢:诉讼对象最后可能只是第一财经日报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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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23:17 新浪科技 | ||||||||||
新浪科技讯 8月30日晚,据台湾方面最新消息:富士康目前已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翁宝及王佑个人财产的冻结申请;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同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为诉讼对象。 针对这一最新的情况,著名律师胡钢先生表示,这首先是富士康行使其诉权的具体表现,另外也是其向外界表明自己并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做出的行动证明。
由于在声明中富士康称,“为追求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更决定并列‘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这就将被告对象增加为三位,即翁宝、王佑和第一财经日报报社。 对此,胡钢律师称,“如果是这样的话,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只有第一财经日报社一个被告。” 支持胡钢这一判断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明确指出:“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胡钢称,由于翁宝和王佑供职第一财经日报社,“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法院很可能将会根据该条文最终将诉讼对象确定为一个,即第一财经日报社。(臧中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