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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徐迅聊天实录:深圳中院需明确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15:29 新浪科技
科技时代_浦志强、徐迅聊天实录:深圳中院需明确程序
8月30日下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左)与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右)作客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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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实录

  8月30日下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做客新浪,就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事件与网友进行了交流,聊天实录如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今天又来到我们新浪财经中心的聊天现场。
今天我们又请来了两位嘉宾就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一案做一些探讨。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请浦老师跟各位网友打个招呼。

  浦志强: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另外一位聊天嘉宾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老师,也请徐老师跟各位网友打个招呼。

  徐迅: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徐老师长期关注研究新闻法制,是中国最早注意并研究新闻界偷拍偷录现象的人士之一,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浦志强老师也担任北京广播学院法律系的教授,曾代理过很多有名的企业对媒体的诉讼案件,但往往作为媒体的委托人出现在被告方席位上。今天两位嘉宾都在媒体和企业法律纠纷当中有非常长期的研究和认识,非常高兴请到两位嘉宾。

  浦志强:我需要更正一下,我在北京广播学院仅仅有一个非常短暂的教学经历,而且我不是教授,到现在为止我最高的职称仅仅是讲师,而且已经不再是讲师了。

  主持人:也是法律一线的实践者。除了通过电脑参与,您还可以通过手机访问新浪网关注聊天全程,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sina.cn。

  好,现在我们就开始今天的这次聊天。我们知道富士康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我们很想请徐迅老师从新闻法制的角度,来谈一下这个事件。

  深圳中院在处理该案件的程序需进一步明确

  徐迅:我说说我为什么关注吧,这几天除了必须投入工作的时间之外,我一直都在关注各个方面对这个案件的反映。我为什么关注呢?大概有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个,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我曾经做过18年的法制新闻,我从一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始就做法制记者,主要联系法院,也采访过不少的诉讼案件。这个案子它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媒体是如何采访的,如何报道的,这是我关注的一个角度。

  实话说,我有点儿遗憾,就是一直在我到你们这之前,通过我能看到的渠道,主要还是网络,我觉得我很难能勾画出这个事件相对完整的一个形态,我认为有一些事情到现在,反正我还没搞明白,比如说原告人的保全申请是什么时间提起的。

  主持人:他们第一财经日报的两位记者接到他们的保全申请书是7月中旬。

  徐迅:我不是说被告什么时候得到的申请书,而是说原告什么时候提起的申请,而法院又是多长时间内做出来的裁定,然后又是多长时间送到了被查封人的手里,等等,原告人的起诉是什么时间递交到法院,而法院又是什么时间确定立案,似乎都不太清楚。

  当然,他诉讼请求,完整的诉讼请求似乎在媒体上也没有一个正式的披露,我是在你们的网站上看到的,有一个论坛里贴出来的一个起诉状,那是对两个诉讼中的一份起诉状,另外一个诉讼我在深圳中院的网站上查到了,这是两个案子,分别有两个案件号的。

  另外一份起诉状里头都诉了什么?似乎现在我觉得好多事情都不清楚,所以我一直试图能够从这些信息当中勾画出这个事件相对完整的一个框架,但是我觉得有点儿困难。

  主持人:就是说还有些事实是您所不知道的?

  徐迅:对,我就想我们媒体做诉讼案件报道是否有一些必须做的事情,应该从信源,从第一个信源开始,把这个事情清晰的、完整的、准确的告诉给公众,有没有这个问题,这是我为什么关注,这是我关注的一个第一个角度。

  第二个角度,作为媒体的法律顾问,其实我特别关注像第一财经他们的律师,或者他的法务是怎么应对的,因为很有可能有一天,我所在的这个媒体,当然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但今天我不是代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来,仅仅是作为一个个人,有朝一日我所服务的媒体也有可能面对这样的事情。如果我们碰上这样事情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应对?我们有没有从这个里头可以获取的营养?就是这个事件当中我能不能有条件比对方做的更好,就是从法律给我们的这个空间,给我们的这个机会来看,有没有这个可能,这也是我关注的第二个角度。

  第三个角度,作为一个研究者,因为我对中国新闻侵权的诉讼官司一直都在关注着,看一看它是一个什么样的走势。这个案子根据披露出来的这些情况看是挺独特的。

  主持人: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了?

  徐迅:比如说如果索赔三千万是一个准确的事实的话,我觉得对这个事实仍然看的不完整,还比如说冻结对个人的财产实行保全,这也是在我观察的诉讼里头,就是新闻侵权诉讼中冻结新闻记者,有隶属关系的新闻记者的个人财产,和服务单位,和媒体有一个雇佣关系的这种,对记者个人财产查封的,我还没有看到第二例,所以这也是属于比较独特。当然还有其他的,我觉得还有一些情况似乎并不是特别清晰,我就暂且说这些吧,其他的当然还有。

  比如说在深圳这样一个地方,它是改革开放的前沿,

中国经济发展很多很独特的情况就出现在它那儿,而司法审判很独特的现象也出现在他那儿,包括新闻侵权的诉讼,也有很值得研究的那些案件曾经出现在深圳中院。这么多年来,情况有没有一些什么样的变化?或者发展?等等,当然这个新闻界可以从中获得一些什么有益的,那理所当然的是在关注的范围里。

  主持人:徐老师从以上三个方面,谈了她对这个事件的关注。我们知道浦志强老师也是在法律一线,接触这样的事情非常多,您关注这个案件主要从哪些方面,或者是什么吸引你来关注这个案件?

  浦志强:这样的一个案件引起我的注意,首先是他起诉的标的是三千万,现在看起来可能是两个案件,一个两千万,一个一千万,但不管两千万,还是一千万,这样的数额记者或者编委本身不仅没法用自己的收入抵偿,同时富士康提出这两个标的非常高昂的诉讼,它可能并不是以最终取得胜诉为真正的目的,那么他的目的是什么?

  还有我非常关心的是,因为我自己的经历,包括我以前所做的诉讼,决定了我比较关心这样一个明显有弦外之音的诉讼,为什么可以在深圳中级法院如此顺利的立案并且得到财产保定。尤其我来的路上我特别和翁宝和王佑两位被告通过电话,到现在为止他们依然没有收到深圳中级法院本该早就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我感觉这个里边来讲,加上这两天的情况也还在不断的变化,我看到网上有广东省高级法院新闻办,通过这样的渠道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说深圳中级法院在这个案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以后,领导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它的立案受理和裁定的发布,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瑕疵,而这句话我想它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个案件的程序错误,我感觉它存在着一个悖论,一定是会有问题的。

  我特别问到,翁宝并没有在这篇文章报道上去署名,署名没有他,他只是编委,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讲,至少富士康公司对没有署名的翁宝的起诉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由此引发他对他的财产查封,给他所造成的损害会有可能引起新一轮的诉讼,我不相信一个没有署名的编委,从程序上需要对一个报道他所可能产生的责任来负责。假设这样一个起诉站不住脚的话,我想富士康公司最起码在这一点程序上出现了错误,并且深圳法院在程序审查上出现了问题。

  并且他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收到法院应该送达的所有文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需要在5天之内把起诉状副本和这些文件要送达给被告,应该深圳中级法院已经找到了两个人的财产、房产、汽车存款一系列的事实,他们又不存在隐秘、逃匿这样的情形,所以我相信从7月份到现在,经过了这么长的时间,按现在司法特快专递的速度没有理由收不到这样的文件,他们一直没有收到,只能证明深圳中级法院在立案之后没有送。既然广东高级法院认为他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徐迅:他认为深圳中院的领导开会研究后认为,他转达的意思,实际上是这样的。

  浦志强:我认为这句话不准确,如果他的程序完全没有问题的话,深圳中级法院势必陷入一个新的悖论里面,如果没有任何问题的话,这两个被告已经收到了。他们没有收到,说明他极有可能是诉前的财产保全,假设是起诉之前的财产保全的话,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出现管辖上的问题。因为这需要法律条件,而这个案件明显不是一个情况特别紧急的现象。另外一个,民诉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他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而且他需要满足一个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后,15天之内必须起诉的条件,而且这个诉前的保全必须接触,如果说产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话,有可能会引发另案的赔偿,这个另案的赔偿应该由受理的那个法院来管辖。

  我们就要提出一个问题,深圳中级法院到底进行的是诉讼中间的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如果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深圳中级法院存在5天之内没有把起诉书副本和各种诉讼文件依法送达被告人这样一个违反程序的事实。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的话,它无权管辖这样一个案件,他无权受理针对两个被告进行诉前保全的这样一个申请,如果说他无权受理的话,他受理了,出现一个管辖上的错误。还有假设就算是深圳中级法院受理了,假设到现在没有收到这个情况,不知道他是不是完成了一个立案起诉的过程。所以我想实际的情况,因为我们现在看不到很多权威的机构出面澄清,当然法律似乎也没有这样一个义务去澄清这样的事情,但是现有我们所能看到的这些咨询,这些资料,显示深圳中级法院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他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解释清楚,公众才能够信服。

  还有一个问题,富士康公司这样的一个起诉,看网上介绍的材料不是第一次,他在台湾曾经起诉过,而且最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在深圳这样一个起诉是不是一种照方抓药?我们现在不好去揣摩一个企业饱和自己权益的动机。但是他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取得三千万的赔偿,我们现在看到的材料也没有看到富士康公司对于他所遭受的三千万损害的这样一些物质条件的事实,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为什么提出三千万?

  主持人:对,这个标的是怎么确定的?

  浦志强:这里面涉及到另一个问题,由于法人他是一个拟定的人物,法人本身不存在精神赔偿,他所提出来的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即使放在一个最夸张的解释中间,也应该必须以物质受到的损害来作为提起这样一个诉讼的先决条件,但是我们所看到的这个网上的,徐老师看到深圳法院所公布的这个诉状,是吧?

  徐迅:没有,我是在新浪网的一个论坛里看到一个贴,都是繁体字,还有错别字,所以我现在也不敢确认它是真实的。

  浦志强:至少我们现在没有看到,今天我来还看到富士康公司发了一个声明,说不管胜诉多少都将捐给中国的慈善事业,这是一个比较新的声明,但是我觉得富士康用这样一种方式,用它来显示捐给中国的慈善事业似乎也有点儿空头支票,因为胜负现在还很难说,但是因为深圳中级法院确实出台过很多对媒体不利的判决,包括对《财经》杂志非常有品位媒体的判决,我想这个案件最终走到哪里,它应该会很难说得清楚。但事实上来讲,我坚信至少对翁宝的起诉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在这点上就涉及一个问题。深圳中级法院有没有审查一下富士康公司的申请是否具有恶意?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前提?

  另外,假设富士康公司是一个理性的民事主体,他行使他的诉讼权利,深圳中级法院有没有对基本的材料看了之后,有没有可能对申请人做一个适当的提示,就是你的这样一个三千万的两个案件的请求,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会得到法庭的最终支持,因为现在现有的状况,应该说三千万的索赔他即使最终胜负的话,所能得到的支持也非常非常有限。为了这样的一种非常有限的可能的目的来支付巨额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我算了估计有30多万元。

  徐迅:网上有一种说法,说50多万,但不知道真假。

  浦志强: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不应该有一个示明的义务。还有一个,我看不出来深圳中级法院尽了谨慎的义务,比如说翁宝夫妻共同财产,他的房产登记的应该是两个人的名字,王佑和他父母在一起的共同财产,应该说都被查封了。

  主持人:对,王佑的父母亲给王佑存的钱,孩子的父母亲多为孩子攒的钱,都一起封了。

  浦志强:如果说房产上的登记不是他们两个个人的情况下,即使从表面证据来看,深圳中级法院把它一揽子封到,不做明确的说明,我相信深圳中级法院对富士康公司的这种

维权的力度也过分了,我个人感觉这样的一个案件,应该说他把中国的新闻侵权,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滞后、漏洞和不符常规,以及中国法院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恶意诉讼这方面的一个审查职责,一个司法权利。还有,中国新闻媒体处在一个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基本的人权,还有就是行使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些用非常极端的方式提了出来。

  我感觉借这个机会,我也至少说一下我自己的一个感受,作为对两位记者和第一财经日报所做出的一个最起码的做人的声援,因为我不好区分苹果企业的哪些产品是富士康生产的,这些事情搞清楚之前,我本人将不再使用苹果公司的任何产品,我相信这应该成为所有关心中国舆论环境的人,所有希望关心中国劳工权益的人,以及关心中国资本的扩张,有这种意识的同仁所可能采取的共同的措施,我别的做不到,我可以不再使苹果的东西。

浦志强、徐迅聊天实录:深圳中院需明确程序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

  难以断定到底是诉中保全还是诉前保全

  主持人:刚才浦志强老师非常全面的分析了这个案件的一些情况,从专业的角度看了深圳中院在这个案件当中处理得一些瑕疵,存在一些问题,和值得商榷的地方。刚才我们浦老师也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富士康的回应,我想请问一下徐老师,富士康它最新发的一个声明是将把所有所得赔偿捐给慈善机构。对于富士康这种行为,您又是怎么样理解的?

  徐迅:实话说我还没有看到,因为今天出来比较早,所以这个事情也不便发表什么评论。至于说拿这个钱,如果确有胜诉,愿意怎么处理,那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当然可以这么做,但是究竟能不能拿到钱?能拿到多少,那是还有问题。

  主持人:这个三千万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徐迅:我倒想接着刚才浦律师说到的一些情况,我补充一个情况,我想这应该是真实的,就是说深圳法院按照常理说,从我们在网络上搜到的情况看,从深圳中院的网页上查到的,这个案子是立案了,我们查到它有了立案的流水号,有了案件号,诉王佑的是2006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3号〕,诉翁宝是同样的第24号,它有了案件流水号,有了案件号,那我觉得根据你的常识,这是不是就是立案了?

  浦志强:但是搞不清楚它到底是事后的立案还是?

  徐迅:对,被告并没有收到起诉状,我们现在从这样一个信息,我想从这个信息上判断应该是立案了。但问题因为是被告没有收到立案通知,应诉通知等等这些,这情况还是幕后的,不清晰的。但是从这个逻辑上说,我觉得应该是立案了,还是不敢断定?

  主持人:那浦志强律师怎么看?

  浦志强:假设深圳中院在文书送达的方面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往前顶多也就是推个十天半个月,这和最初说的保全财产的规定,如果超过15天的话我觉得一定出现问题了。

  徐迅:另外关于保全的问题,咱们现在难以断定它到底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先说如果不是诉前保全,或者说是从诉前保全又变成了诉讼保全,后来起诉了又变成诉讼保全,根据诉讼保全民诉法的规定,是说被保全的人他是有权提出一个复议的申请的,这个申请提出来以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诉法若干问题的一个意见,它里边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应该对这个复议申请及时审查。

  就是说王佑和翁宝他们的申请,就是复议的申请是什么时间提出来的?我在网上也是根据你们那儿的论坛里发下来的东西上,说他们的申请是7月24号提出来的,就是落款的时间是7月24号,到今天应该是一个多月了。如果一个多月这个复议是否被撤销,就是对这个复议的答复作出一个裁定,应该不能说是及时了。因为这个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主持人:浦律师,你说接触的这些案件当中,刚才徐老师也谈到了这个案件具有几个比较特殊的环节,因为这也是咱们大陆第一次企业告媒体个人,并且索赔三千万,在你所接触的其他案件当中,你觉得相比之下,有哪些做的欠妥?从企业诉讼这个标的的角度来看?

  很难从正常商人角度去理解富士康行为

  浦志强:我觉得就很难用一个正常理性商人和当事人的角度去理解富士康公司为什么这样做。一般说来,媒体的编委和记者他是媒体的从业人员,就像你服务于新浪一样。假设富士康公司正常情况下认定这个报道事实损害了他的名誉,并且提起诉讼,我想至少应该把媒体一并作为被告,单独选择记者和并没有署名的编委翁宝,那这样一个情形应该说有些匪夷所思。

  再有,在我所经历的案件中,我所知道的案件中,财经杂志曾经对世纪金源索赔300万,在其他往往基本上就是十万到二、三十万之间这样一种情形,判决支持的比例往往会在30万以下,我看到最高的赔偿可能也就是30万。那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我想富士康公司对于他诉讼本身的标的数额能否实现多少,应当说是不是能够比得上网上说的50万律师费这个数额,应该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因为富士康公司谈不上品牌的问题,他自己是一个代工企业,所以作为制造业,应当说和其他我们所常规的理解,确实有些不同。

  还有一点,事实上我看了看眼下这个事境的进展已经不再集中于这个案件的报道是否失实,我们整个公众关心这样一个案件,事实上是在关心媒体的生存环境,和司法的理性程度,是在关心这样两个问题。至于说这个报道它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要件,是不是最终被认定为侵权,至少在今天这样一种气氛中,似乎不再是最重要的事情。我想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中国作为现在一个所谓世界工厂,作为制造业来讲,它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劳动力的廉价,而劳动力的廉价应当说在珠三角,长三角这样一些制造业中间,尤其是台商和韩国企业这样一些制造业中间,对劳工的人权保护,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条件过于恶劣,劳动报酬过于低下,这样的一种实际情况的事实和报道,包括一些纠纷,不管是在东莞还是其他地方都纷纷出现过。应当说第一财经日报用他自己的这样一种直觉去关心中国的劳工权利,是不是得到了法律规定的一种落实?在这一点上来说,他涉及到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公共对这个事件的关注,这个关注有可能会出错。

  因为我注意到媒体里边报道,至少富士康公司他禁止员工和媒体接触,包括国外的媒体也没有能够进入到这家企业,生产线去看一看员工的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看到的都是声明和符合外交辞令的这些话语,但实际上这个里面就算你说的都是真的,第一财经日报这个报纸,有没有权利怀疑你这个企业的员工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如果这是你员工发自内心的证实,而你们富士康又没有做出任何澄清,公众对你们厂区内发生的事情完全处于一个不知情的状态,媒体有没有权利怀疑你可能像很多其他的企业一样,存在着劳动者权利没有受到尊重的情形。我想富士康公司正常的情况应该是接受公众的质疑,并且适当的澄清公司的方式。再有,不能够通过发展中国家通过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取得你的经济权益,如果我们一直建立在对劳工非常惨无人道的压榨之下的话,我想中国核心社会是很难建成的。这也是为什么苹果公司要求富士康作出解释。从我个人来讲,我希望看到富士康在这上面作出声明,而不是说你报出这么一个天价的赔偿?你完全有权利说你愿意这样做,但是你不能拒绝大家对你的怀疑、评论和批评,他也完全没有理由说你浦志强凭什么说你不再使用苹果的产品,事实上我是不想再使用富士康生产的产品,我希望我们任何一个劳工都可以得到法律、法规和资产商厂家提供的应有的保护,他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这样广大的群众不能受到尊重的话我想这个社会会非常糟糕的。

  法院“支持”谁更值得关注

  主持人:刚刚浦志强老师对这个事件的背后做了深入的分析,徐老师,刚才浦志强老师也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媒体的从业环境的问题,我想借着这个话题请您聊一下。因为你在媒体,新闻法律方面一直有长期的研究,就是我们记者在国内的从业环境?

  徐迅:从业环境,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我自己更为关注的可能是从两个途径来注意这个问题,一个是现有的法律,我们会不会用?用得好不好?有的时候是受过相应的训练,有必要的支持是可以把事情做的比较漂亮的,但是如果不是的话,有可能会官司缠身,而难以解脱。我认为目前我们制作框架中,媒体所应享有的那些权利,有的时候实际上还没有用够,有这个问题。

  主持人:可不可以说还有些方面,整个大的环境促使我们,或者说迫使我们不能够用够?

  徐迅:当然另外一个方面也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说我们的法制并不能说是完善的,它还在发育发展的过程中,而能不能把相应的制度框架,合理的制度框架建设起来,这也需要我们这个行业的共同努力。当然是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这个案件才有若干的点特别值得关注。

  刚才浦律师说到的一些我是赞同的,但是我更觉得在这个案件当中,富士康他作为一个企业,作为在内地经营的一个的商业企业,工厂,他作为法人他有他的诉权,法无禁止,他当然有权提起他的诉讼甚至他的索赔额,我们都可以揣测他到底是为什么,但这仅仅是揣测而已。

  我觉得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支持谁?法院以什么样的理由更支持谁?法院在现在的这个情况下,他要求媒体做到的是什么?比如说浦律师说到了,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文章是有关劳工,有关公共利益,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新闻报道的主题之下,法院有没有可能倾向于更加保护公共利益?我觉得这是值得关注的。当然这个是一个实体的裁决,法院要作出实体裁决还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这个时候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这样一个裁判者,他是不是能够严守程序来办案?这就是最后他的司法裁决是不是获得了正当性?是不是有公平可言?这就是值得考量的因素。所以法院在这个事情当中的表现,我觉得是特别值得关注的,特别值得观察的。

  我自己因为做多年法制记者,我是不愿意,特别是我特别主张在法院没有做判决前,不就实体问题对法院施加影响的。因为没有开庭,没有举证,没有质证,没有辩论,那么怎么可能知道谁比谁更应该获得胜诉呢?那好,因为司法的裁决权在法院,所以法院的实体裁决权利这就是司法独立的审判权,但是法院如果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违反实体法,我认为这是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都可以随时监督,随时质疑,如果事件清楚也可以随时批评的,因为这无损司法公正。

  所以我想,刚才一开始浦律师也说,我也说到,提出了那么多疑问和分析,说的基本上都是程序公正的问题。那么在这个案件从起诉状递到你手里,或者说诉前保全的申请递到你法院手里之后,法院是不是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办事?这我想应该是媒体关注的,不光是媒体,社会全体公民都有权力监督,也应该知道的。

  所以一个比较让人觉得高兴的信息,就是今天在你们新浪网上看到,说法院好像有一个回应,说有可能在近期开个新闻发布会,因为可能到法院申请采访的人很多,如果这个新闻发布会能够向社会提供有关这个案件在程序方面的法院是怎么做的,那我想最大限度的把这些信息透明给社会,这也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意。

  浦志强:还有一个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公开,公开是一个义务,法院有这样的义务。

浦志强、徐迅聊天实录:深圳中院需明确程序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

  媒体还没用足现行法律

  主持人:刚才那个问题是在谈我们媒体的从业环境,徐迅老师又提出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的媒体有很多法律,不是说我们现在无法可依,很多法律我们是应该考虑,我们该如何用这些法律的问题。浦律师怎么看这个问题?

  浦志强:我觉得徐老师讲的现行法律中间有很多的原理没有能够用足,就是对媒体言论自由的保护,我理由应该是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新闻媒体可能从技巧、心态和规范意识上,有时候做的不到位,该做的,有权力做的可能没有做,不该做的又审查不严。

  另外一个,现行法律中间对新闻报道的权利已经赋予的保护,包括整个立法精神上,保护言论自由宪法条款的精神,中国的司法部门包括法院,主要是法院没有很好的意识到。所以事实上来讲他没有考虑新闻媒体在履行报道职责的时候,他所具有的职业上的一种局限,而是要求他就某些事实,一定要绝对真实的程度。

  另外他没有考虑到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有一个连续性的关注,而是往往在一个事物发展报道过程中间的某一个事实可能不够准确,来断定这样的一篇报道,整体上来讲就完全失实或者构成侵权。还有一种情况,没有能够在社会公众利益,包括涉及到公共人物的报道,包括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报道,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和对企业法人,包括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这两种中间应该产生一个平衡。这个平衡就是司法在纠纷出现之后,究竟你是要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言论自由,还是要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法人的名誉权,这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刀切,更不是用一把刀去切,它是追求真正的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原则,这个原则虽然已经被写入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但事实上来讲,对这样一个问题的理解往往会存在很多的误区,这个误区包括整个的社会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言论者本身,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法官的认识,我想这种认识通过这样一个案件和已有的这样一些奇奇怪怪的判决,我想应该逐渐会提出来,这也是我为什么说富士康起诉翁宝和王佑这两个案件,通过天价的赔偿标的,把中国立法、司法实践中间的种种弊端都通过这样的一个方式能够提交出来。

  我们也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包括富士康公司和第一财经日报方面,对这样的一个问题的探讨能够在一个平和理性的前提之下,去解决争端,去解决问题,也特别期待深圳中级法院就算以前有一些程序上的,我们认为可能不尽得体的地方,不要护短,不要为自己护短,像徐老师所说的把所有的情形公开,不是要公开当事人的诉讼秘密,用这样一个判定,准确的把握法律的精神,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同时保护企业合法的名誉权的平衡,把这个平衡掌握好,我相信它有可能对中国社会的和谐和开放产生一种好的影响,当然,如果处理得不好,它也可能会带来一个非常大的打击,就是对媒体新闻从业者,没有人去报道真相,没有人去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那么这种现象对于现在的国家和社会是非常可怕的。

  主持人:媒体就失去了他的职能,维护公共知情权这样一个职能。我们知道徐迅老师一直关注新闻侵权的一些纠纷,您也在这方面有著作,我想问一下在您接触的这些新闻侵权当中,出现最多的情况都有哪些?富士康诉讼第一财经这个是不是很具有代表性?

  徐迅:我想它应该是很有特色的案件,我看到有一些新闻讲,这是国内天价最高诉讼额,它是作为两个案子,一个诉两千万,一个诉一千万的话肯定不是最高的,因为我做的案子里面有企业向媒体索赔三千万的,但是不是个人的,就是咱们中国大陆内地的企业。

  但是向媒体从业者,向新闻记者个人索赔上千万元的,确实我是第一次见到。这个案子还有点儿独特的风格,有点儿刺刀见血的感觉,显得好像威力较大,属于这种情况。我自己也认同到最后,实际上你即便是法院要判决构成侵权,因为还没有开庭,那么到最后企业究竟有多少损失需要赔?是谁赔还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需要赔,赔多少是必须能计算出来的,而不是我想索赔他多少,然后就按一个比例裁吧,不是那样的,对法人也没有精神抚慰金制度。所以预期能够获得的数量,就是说即便构成侵权,能够获得数量,恐怕也不会像这个诉讼请求这么乐观,但显然这个是,我想或许企业的意图是以一个几十万的诉讼费搭建一个平台,他的诉讼目的的实现,可能没有超过那个宣示的意义,就是我要告诉大家,告诉各位,我不好惹,你们小心点儿,要不然我封了你个人帐户,让你生活没有来源,等等,就是这样。

  我想他其实可能是比较有一些独特的企业的色彩。

  主持人:我想问浦律师一个问题,我们昨天聊天也提到了,有可能富士康现在的一些行为已经对两位被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精神上的,或者是生活其他物质上的,他们两位如果反诉富士康,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或者有多大的可能性?

  浦志强:我觉得是这样的,如果说起诉标的过高,查封的资产过多,造成压力过大,而最后判决的数额又过小,这种情况下来讲,在本案结束以后,应该说两位被申请人,现在徐老师说已经看到立案了,应该说是有权力另案提起赔偿诉讼的。在本案当中不构成反诉,现在一个过度查封和恶意诉讼的话,我感觉和原有的名誉权诉讼指向的行为不是同一个行为,所以不太符合反诉的条件。

  但是在这个里面来讲,我注意到第一财经日报在这个事情之后所表达的一个立场,因为富士康并没有去告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日报面临着这样一个高标的的诉讼,他能够挺身而出,至少澄清事实真相,说清楚记者和编委所履行的是报社安排的职务行为,谴责富士康公司这样的一种高压的态势,这种手段,我想这和我们最近时常听到的,一旦记者出了什么事情,不管怎么样,媒体就把记者抛出去的情况,相比第一财经日报在这一点上的表现,我个人来讲我认为是值得赞赏的。因为没有好的记者,没有好的编委,没有好的编辑,媒体是不是靠医疗广告就能够生存下去?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记者和编辑他履行的是一个新闻单位安排的职务行为。所以说原告选择这样一个个人来起诉,我不能想象没有第一财经日报的支持和宽容,这两个记者会怎么样去面对接下来这些事情,就是因为他们是在第一财经日报这样一个媒体中间,我想他们应该感到他们自己并不是孤独的,事实上有很多人会对这样的一个事件有自己各种各样的看法。我相信这样的一种想法的表达,都是对这家媒体和这两位记者编辑的一种声援和关心,至于说他的报道是不是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侵权,我认为那是一个实体方面的问题,我也想强调一下,完全集中在我们现有所能看到的材料,所体现出来的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我想说的是这个案件从最初走到现在,它并不像深圳中级法院对外声称的那样程序上没有任何瑕疵,如果是没有任何瑕疵的话,深圳中级法院甚至没有义务去澄清这样的事情。

  主持人: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再请问两位老师谈最后一个问题,刚才我们从非常专业的法律角度分析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和其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最后想请徐迅老师和浦志强老师对这个事件做一种期望,或者叫一种展望。

  徐迅:如果说展望的话,我想首先是对中国新闻界,当然当事人肯定是在风口浪尖上,就是被告的记者和媒体。但是对中国新闻界来讲,我觉得可以用一个较为平常的心态来面对诉讼,因为在市场体制下,法制社会里没有人可以逃脱法制的管理。在法制之下,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的、正常的应对,作为新闻媒体,通过我们的采访报道和发表评论的行为来公平的、公正的评论,客观的报道,我想应该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

  这个案子是有点儿独特,就是索赔额比较高,然后起诉的主体我觉得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就是作者嘛,或者是有隶属关系的记者。还有比较特别的是查封财产,这两点是比较特别的。在面对这种事情的时候,有大风大浪我觉得我们经受一下没有什么了不得,关键是我们同大风大浪里能够得到什么,学会什么,可能我们的本领会更强,然后我们可以注意到我们制度中还有哪一些问题,我们有哪些应有的权利还没有用足,制度中有哪些问题或许我们可以推进它的完善等等等等,我想这大概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绝好的机会,让中国新闻界有机会可以积极的提出自己的主张,然后整合自己的力量,然后在新闻法制的途径上更上一层楼,我觉得大概是这样。

  至于法院,我想这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因为中国的新闻法制如果说它有历史的话,其实是挺短的,在短短的这二十几年时间里,实际上中国新闻法制是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道路,尽管有一些不完善,但它确实在进步中。当然我们还看到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那么怎么办?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有没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进步?因为最近这几年陆续,包括浦律师代理的案件,有一些案件陆续判的非常好,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步了,不仅仅考虑到了公民的名誉权,也考虑到了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问题,逐步的善于从更科学的方法上来做判决,从宪法的高度上来平衡这种关系,我觉得这是需要过程的,是需要努力,甚至也可能是要有人付代价的,但是我说特别值得关注就是法院。

  这回我也确实挺寄希望的,因为在深圳它是我们改革开放的前沿,它的法制建设也有一些在全国很领先的特别的案件在那儿出现,我也关注过前很多年,也有深圳法院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被长久的讨论,所以我想这一次在司法裁决,就是中立的裁决者,他现在也到了风口浪尖了,所以非常值得关注,我觉得这可能也是一个创造历史的机会。

  主持人:有请浦志强律师再给我们做最后简短的评论。

  浦志强:应当说我觉得首先我不是一个评论吧,首先我要对第一财经日报,翁宝还有王佑表示一种关心,我相信这件事情,我之所以不把它说成一个案件,我认为这个事件已经脱离开案件的本身,怎么样审这个案件是法院的事情,是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事情,我也特别期待深圳中级法院能够勇于创新,能够平和、公开、公平的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原来程序上有些问题的话,我希望日后不再出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错误,而不是希望深圳中院想办法补救改正这种错误。

  还有一点,在深圳确实出现过很多很多的,像徐老师所说的名誉权引发的案件,这样一种情况来讲,我想深圳法院面对这样一个案件,我们特别期待着他能够为中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探索,能够通过这样一个案件来作出他的努力。假设最终进入实体审理,比如说判决远远低于申请的标的的话,那么我们希望深圳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对超标的过高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而这个是法院应有的权利。

  主持人:非常感谢今天浦志强老师和徐迅老师能够做客我们今天的聊天现场,帮我们广大网友对这一案件进行精辟的分析,我们也一起期待法院的审理结果,谢谢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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