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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丰昌、邱敏:三问富士康天价索赔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15: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窦丰昌、邱敏/文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而且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详见本报昨日A3版报道)。此举震动了中国
新闻界和法律界,法院对记者个人的财产查封是否合法?案件的走向到底怎样?此案暴露出哪些法律上的缺陷?中国媒体应该受到法律上怎样的倾斜保护?

  疑问一

  记者财产被查封有无法律依据

  事件发生以后,很多人都在质疑这样一个问题:深圳法院为什么仅在受理案件后就可以查封、冻结两位记者的财产?昨天,本报记者联系了一位在天津高院立案庭工作的法官。该法官表示,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之后,为了保障原告的权利,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且不论诉讼对象是否错了,单看查封行为来说也是合理的。不过,为了防止原告滥用权利,法院要求原告在查封的时候要提供财产担保,只要提供了担保,查封财产在法律上就是允许的。”

  不过,另一方面,该法官也透露说,像这样的案件,任何一家法院都是愿意受理的。因为这里面存在一个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法院立案之后,就可以收到一笔诉讼费。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等审判结果出来以后,再由败诉一方承担。据该法官粗略估算,这个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该高达16万元左右。

  疑问二

  记者能打赢这场天价索赔案吗

  针对名誉侵权案件,1993年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一份司法解答和司法解释,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的审判都是以这两份东西为依据的。

  1993年的司法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对照上述条款,在这个案件中,很明显,记者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即使文章侵权,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社,原告将两名记者告上法庭的诉讼行为是“告错了人”,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过,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我们会发现,“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也就是说,单从条文上说,原告也可以单独起诉记者本人,尽管在以往,这种情况微乎其微。

  此外,一旦进入实体审判,那就要看《第一财经日报》的两篇报道是否实质上构成侵权,在这方面,司法解答规定,判断是否侵权就看报道是否“基本属实”,法律允许新闻报道部分失实、细节失实,只要文章的主题部分属实就可以了。具体到富士康的报道,记者有大量的一手采访,也有苹果公司的间接认证,更有其他媒体的进一步报道,现在看来,《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在法律上应该是站得住脚的。

  疑问三

  富士康天价索赔是为了维权吗

  法律上的问题是清晰的,相信富士康这么有实力的公司对这个问题也应该了然于胸的,但富士康仍然采取这一甘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举动,显然是另有他意,那就是利用现在我国新闻法制的漏洞,威胁恫吓新闻记者。别的不说,单就财产被封而言,两名记者已经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生活已经出现不便。

  事实上,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新闻媒体在法律上不仅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还应该受到“倾斜保护”,比如,在美国,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媒体存在“实际恶意”,也就是“明明知道报道不实仍然还要报道”,这个举证责任是非常大的,也使得原告胜诉的可能性非常之低。

  反观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案子甚至还不能按照一般的侵权案处理,因为一般的侵权案件还要求被告具备主观过错,但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只要是新闻报道出现了差错,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就会被判侵权成立。

  不过,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绪海也表示,国家已经加大了新闻法规的立法工作,《民法典》草案中就有“新闻侵权”的定义,另外,《侵权法》也正在制定当中。据悉,在这些草案中,国际通行的“倾斜保护”原则已得到体现。

  文/记者窦丰昌、邱敏

  实习生黄嵩

  法律上的问题是清晰的,相信富士康这么有实力的公司对这个问题也应该是了然于胸,但富士康仍然采取这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举动,显然是另有他意,那就是利用现在我国新闻法制的漏洞,威胁恫吓新闻记者;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新闻媒体在法律上不仅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还应该受到“倾斜保护”。

  《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秦朔——

  这是中国新闻界的指标性事件

  该事一出,旋即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报道。许多媒体还开设专栏对该案进行评论。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秦朔接受了新浪网网友的访谈。

  秦朔:对于整个中国新闻界来讲,这的确是一个指标性的事件,需要我们去思考,一个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对象,面对的监督对象现在已经强势到了什么样的地步。他直接可以查封你的财产,而且法院也不用知会你,因为对方有钱,直接往银行里放一笔钱,就可以做诉前保全,这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压力已经非常大了。如果记者都纷纷退却,我就不知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所以,我觉得这是我们共同的底线。这种利用诉前保全针对记者个人的事情,非常令人气愤。记者在正常的工作单位里,你还担心他逃之夭夭吗?我觉得这不是正常的司法逻辑概念,带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和恐吓意义。

  《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起诉记者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显然,这起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维护自身的名誉权,而是要通过诉讼来打压记者,用经费巨大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记者,让记者经受不起诉讼的高成本,从而作出有利于他们的退步。”

  《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富士康起诉记者背后劳工权益博弈》。“以名誉侵权为由对新闻工作者的个人资产进行冻结,堪称我国司法实践上的一大败笔,”;富士康绕过报社,起诉记者和编委,显示出他们对国情的“吃透”,地方法院在财产保全环节的不遗余力,也为富士康的打压策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难看出,在这场博弈中,企业占了上风,劳动者落了下风,舆论监督处于窘境,地方政府和法律则失去了正确的“站位”。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评论《一个凸显“媒体监督窘境”的典型标本》。“以强大的财力和‘绑架公权’作‘矛’,去刺单个弱势记者的‘盾’,以图赔他个倾家荡产,万念俱灰,整垮敢于铁肩担正义的记者,从而对其他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上演一场其圈内的‘以儆效尤’之剧,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市民捐款支持被诉记者

  富士康或将发表公开声明 全国记协关注该事件

  昨天,一封表达支持的信送到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的手中,信中还夹着沉甸甸的1000元钱。自从两名记者遭富士康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案被报道以来,许多陌生人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两名记者表达支持。

  “收到钱的时候,我们都很惊讶,这是我第一次成为被捐款的对象,”王佑保持着幽默,她告诉记者:“这1000元钱,我们将退还给送来的人,虽然财产被封了,但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但这封信我将一直保存。”

  案件被报道以来,《第一财经日报》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包括东森新闻在内的5家台湾电视媒体昨天中午赶到报社,在电梯里截住了报社新闻发言人杨柏国,包括华尔街日报在内的海外媒体也纷纷发传真到报社,进行采访。

  漩涡的另一端——富士康集团则显得极为低调。昨天,记者联系到富士康集团的法务谷哮,他说:“目前公司高层正在研究,可能将在近日发表公开的声明。”他还表示,他本人不方便对媒体发表任何意见。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也已关注该事件。中国记协维权服务处处长王一龙表示:“记协会坚决维护新闻工作者在报道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并最大限度地动用自身的力量去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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