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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试看天价赔偿案如何了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15: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公众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尊重?新闻记者的报道权是否得到保护?新闻报道的名誉侵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司法机关是否能够秉公执法?所有这一切,透过这一案件都会见分晓。

  我们至少应该对司法机关公正判决充满信心,不断地探求真相,为公正的判决做好必
要的铺垫。

  2006年6月15日,记者王佑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台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的新闻报道,富士康公司的法人公司鸿富锦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佑和《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请求王佑赔偿2000万元,翁宝赔偿1000万元。受理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两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报道,这是我国大陆新闻侵权赔偿请求数额最高的案件。由于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告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第一财经日报》已经公开发表意见,支持被告的行为。

  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制新闻事件,也是中国新闻史上值得记载的重大时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在判决尚未作出之前,新闻媒体可以关注,但不要妄加猜测,待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一切都会大白于天下。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案件将会在半年内作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面临经济困难,新闻同行可以伸出援助之手。这一案件不仅考验着中国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同时也考验着中国新闻媒体的公正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按照大陆的法律,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诉讼请求被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那么,原告损失的将不仅仅是财产,其在大陆的信誉就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对于本案的被告来说,将会面临一场磨难。但是对中国整个新闻界来说,这无疑是一场达到巅峰的新闻事件。公众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尊重?新闻记者的报道权是否得到保护?新闻报道的名誉侵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司法机关是否能够秉公执法?大陆的投资环境是否改善?所有这一切,透过这一案件都会见分晓。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我们需要这样的诉讼,让一切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原告采取诉讼的方式而不是以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这说明原告对大陆的司法充满信心。我们应该感谢原告的诉讼之举,因为正是原告巨额的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在这场诉讼中可能没有胜利者,但是,司法判决会让一切都水落石出。

  在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处在混沌状态,在我国新闻报道立法迟迟不见动静的时候,这场诉讼就像久旱的甘霖,让全社会的目光投向了新闻媒体,关注新闻记者的执业环境,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处境、关注政府部门的行政作为,关注中国法制的历史进程。新闻是历史草稿,历史会见证未来。在历史与未来之间,我们需要这场诉讼作为尺度,丈量新闻生存的空间,丈量权力的边界,丈量司法的公正程度。

  我们当然不能被动地充当“看客”,我们应当借助于新闻媒体记者职业优势发掘事实的真相。新闻媒体不要抱怨,因为这是中国新闻发展必须承受的代价。当务之急是要借助一切新闻舆论手段,探究案件的真相,将发现的客观事实与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作出比较,从中找出问题的症结,给公众一个清晰的答案。

  在这个日渐多元化的社会,我们太需要调查型的记者。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面对这一重大法制新闻事件,与其凭空呐喊,不如付诸实践,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更加有力的证据,为公正的判决做好必要的铺垫。

  这场诉讼的案由是新闻名誉侵权,新闻媒体在关注这场诉讼的时候,别忘了引起这场诉讼的新闻事件。那些在工厂里头继续劳作的兄弟姐妹们处境如何,才应该是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希望媒体能够在政府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深入的调查。毕竟新闻的事实只有一个,新闻的观点却可以有很多种。媒体不仅要提供新闻观点,而且要寻找支持观点的事实真相,还善良人以公道。司法机关得到的证据越充分,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就越大。目前,我们至少应该对司法机关公正判决充满信心,应该利用媒体的优势,不断地探求真相,给法庭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促使司法机关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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