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友:富士康把法律权及程序化为打击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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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9:35 新浪科技 | ||||||||||
富士康确实有起诉记者和申请查封记者个人财产的法律权利,但是它这次遭受指责的原因在于把法律权利及程序化为打击作为个体的记者的工具。 之所以说富士康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具体有如下几个理由: 第一、不合理的 赔偿要求。
本案属于名誉侵权纠纷,即便在法院最终认定记者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名誉侵权行为的救济也应当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作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当然,我并不是说法律不允许主张赔偿损失,但是法律 专业人士都知道要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张技术难度是很大的。因为这首先要证明记者的报道确实属于名誉侵权行 为,即存在报道严重失实导致富士康社会评价降低。其次,要证明记者的“不实”报道和富士康的经济损失之间存 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包括报道导致损失产生,以及某个确定数额的损失——富士康提的是3000万——是因 为“不实”报道所致。在本案中富士康要证明确实存在3000万的损失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基本可以断定法院不 会支持如此高的赔偿请求。这一点富士康及其代理人都应该非常清楚。再者,就算富士康在诉讼上获得全胜,两个 被告也没有那么多的个人财产用以支付3000万的损害赔偿。所以如果富士康真想获得3000万的赔偿,就应该告报社,而根据法律规定富士康是有选择报社作为被告的主动权的。 第二、对被告造成很大实际限制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所以先把被告的财产先通过合法程序冻结起来。估计中 国的财经记者再富裕,个人财产数额和3000万比也不是一个数量级的。所以富士康搞个财产保全无非是为了在整个诉讼阶段合法地让被告处于“无产”状态,强化诉讼程序对被告日常生活的负面影响。 网上有资料说富士康 为这个案子已经交了50万的诉讼费。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的仅按胜诉比例 返还预缴的诉讼费。因此就算富士康能部分胜诉,估计判下来的赔偿金还不够它付诉讼费(通过简单的数学运算,富士康在本案的盈亏平衡点在49.18万左右)。 可以看出,富士康提出如此高额索赔虽然在形式上合法,并且指向经济目的,但实际上这个诉讼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它实际上是在向记者——整个事件中的弱势方——施加压力。目的无非就是想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一环入手,斩断舆论监督的链条。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整合力量对抗 富士康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固然有“利益共同体化”的嫌疑,但从对抗的手段平衡来说,我个人认为是无可厚非的 。在这个问题上,还上升不到“媒体暴力”的层面去的。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