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人集体投诉柯达消费者成立维权联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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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8:57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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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松 早已停产3年的柯达LS443数码相机,因为突然出现大量质量投诉,使得全国20多个省市的200多位“难友”走到了一起。数月前,这些“难友”在网上成立了维权联盟,集体投诉柯达公司。作为这一联盟的发起者,消费者白华近日找到本报,讲述了他们艰辛的维权历程。
天津消费者“怒”进联盟 据参加了联盟的天津消费者叶先生介绍,2003年,他花4000元钱在鞍山西道赛博数码广场购买了一台柯达LS443数码相机。去年一次外出时,叶先生用这台相机刚照了13张照片,就发现不能使用了。随后,他将相机寄到柯达厂里,更换了一个开关键。今年“五一”,叶先生外出旅游时,相机又发生了问题,刚照了七八张,镜头就收不回去了。叶先生为此找到专卖店,但工作人员表示,他的相机已超出保修期,更换镜头需要1000多元。 相机接二连三的故障令叶先生十分恼火,后来,他在网上看到了“柯达LS443维权联盟”,随即加入了联盟。 陶先生也是柯达相机维权联盟中的一员。2003年7月份,陶先生购买了柯达LS443数码相机,这台相机在2004年的时候出现过一次镜头卡住收不回去的现象。到今年4月底,相机彻底坏掉,症状仍是镜头不能收回。同样因为已经出了保修期,柯达客服表示维修需付费,更换镜头需要花1500元钱。后来他在网上看到了柯达LS443维权QQ群和柯达LS443维权博客,遇到了很多与自己遭遇相同的“难友”。据他统计,光是在QQ群上反映问题、有据可查的就有200人左右。 维权联盟:我们要柯达表态 白华,“柯达LS443维权”QQ群里的人都称他为“白老大”,他也是柯达LS443维权联盟的组织者和代言人。2006年7月3日,白华会同柯达LS443维权联盟QQ群中的220人把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的投诉反映到中消协,促成了中消协自成立以来的首次投诉调解听证会。听证会召开后,又有很多消费者向消协递交了投诉书,截至目前,投诉总人数达到343人。 对于这起投诉,白华表示,他们的目的是“用大量的投诉,唤起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关注”。而对于投诉的进展,白华称:“事情到了这个份上,我们寻求的已不再是追究一款相机的缺陷,而是柯达公司的态度。” 消协:柯达解决问题“待遇”不同 据悉,柯达公司在台湾地区解决LS443型数码相机问题的方法是免费升级换机。对于为何不对内地投诉消费者采取同样的解决办法这一问题,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给中消协的解释为:“LS443型数码相机是国家指定的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开始生产销售的;现在用户手中的数码相机均已超过保修期,收费维修符合我国的‘三包’规定;消费者中流传的柯达在台湾地区解决LS443型数码相机问题是免费维修和升级的传闻是不实的。” 另悉,中消协随后致函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了解柯达公司去年在台湾处理LS443型数码相机问题的真实情况。对方的回函明确表示,在台湾,LS443型数码相机免费升级方案一事确属事实。回函同时附寄了2005年7月27日所发的新闻稿,称柯达公司同意提供八款数码相机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享有14天试用期,至于相关成本则由柯达公司吸收(负担)。 柯达:台湾柯达没有免费更换 记者随后联系到柯达公司。据该公司公关经理田耕介绍,在“343名消费者集体投诉柯达问题相机”一事中,双方争论的关键就是台湾柯达公司是否进行了“免费更换柯达LS433这款相机”。田耕先生表示:台湾柯达当时进行的不是免费更换或者升级,而是针对柯达用户进行的免费试用活动,活动结束后用户如果满意,就可以购买此款机器,而不是“免费更换或升级”。田耕补充说,对中消协提供的“台湾柯达进行免费更换或升级”的资料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论点。而对于“陕西的兵器工业照相机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查验报告”,田耕先生强调,这份报告是查验报告,并不是检测报告。 网友观点 今年8月24日,《人民日报》“热点解读”刊登了《谁该为缺陷相机埋单》一文,在人民网上引起网友关注。现摘登部分网友留言如下: ———被中消协举行听证会对集体投诉进行调解,对柯达的售后服务来说实在是一个讽刺。如果一意孤行,百年品牌的前景不容乐观。(IP:211.97.134.) ———强烈要求柯达尽快做出答复,对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并把有关产品全部召回。(IP:60.211.69.)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国家标准,对所有进口货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还要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检。(IP:61.163.3.) ———柯达这是砸自己的牌子!国产品牌应该争争气,把海鸥、凤凰等升级成数码单反相机。(IP:218.27.186.) 据《人民日报》 律师观点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孙建敏、王慧律师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及消费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都做出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售出的产品质量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 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 在解决争议过程中,该案中消费者可以根据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回函确认的柯达公司在台湾地区解决LS443型数码相机免费升级的方案处理;同时,消费者根据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况且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维修竟达3次之多),消费者有权请求更换或者退货;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