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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胡钢:起诉编委有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1:01 赛迪网

  胡钢/文

  作者简介: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研讨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的“富士康”诉媒体记者和编委的名誉权纠纷案,创下了我国新闻侵权案历史上四项罕见记录:起诉记者及编委个人而不起诉媒体、起诉编委、总计3000万元的索赔额、实施了针对记者及编委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提倡审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1、单独起诉记者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根据以上规定,起诉记者个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了对原告诉权的尊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媒体成为被告,或是记者与媒体成为共同被告,毕竟记者的行为本质上是属于职务行为;而记者单独成为被告的,确实罕见。

  2、起诉编委有理吗

  依据网络论坛中所刊载的内容(可能并不一定准确),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翁某作为《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的编委,没有对原告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适当履行对此类评论性、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的特定审批程序,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即批准刊发该等不实报道,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媒体的编辑人员成为被告,应该说是极其罕见的。如果编辑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是否可能进一步扩大到媒体其他部门人员,甚至扩大到为媒体提供印刷、发行、销售等工作的个人或组织呢?此种侵权责任主体泛化的倾向值得高度关注。

  3、巨额索赔和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的巨额索赔和财产保全措施均属于原告行使其诉权的结果,但3000万元的索赔额、实施针对记者及编委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则已经不仅仅是“罕见”,而可能是破记录了。而现在若干媒体的高调反弹,可能引发其他媒体的跟随。

  4、权利冲突应理性解决

  引发本纠纷的新闻稿涉及劳工权利,媒体的新闻报道权或监督权又是基本人权的延伸。而法人的名誉权本质属于私权的一部分。面对权利的纠缠与冲突,任何解决途径均应秉持理性的要义。诉讼是文明社会解决纠纷的终极途径,但绝不是惟一途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提倡审慎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等权利。而过于强悍的诉讼措施,尽管可能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却无法避免公众更高尺度的道德评判。

  如果我们回忆下2000年底终审判决的恒升集团诉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和生活时报社名誉侵权案及其后续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思路。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基于现有公开资料,含有不确定之推测性意见,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意见文书,仅代表作者个人浅陋观点,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立场与观点无关,且无意影响可能或正在进行的任何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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