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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凸显媒体监督窘境的典型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0:03 中国经济时报

  -周明华

  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成为大陆率先报道富士康普遍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现象的媒体。8月28日《南方都市报》又有最新报道,事件主角富士康旗下的深圳某企业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告上法庭,并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两当事记者称,他们的个人资产
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都已被法院冻结。

  不用说,天价索赔之剑错指了方向。记者决定采访到刊发揭露性报道稿件的整个过程是职务行为。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是隶属关系,新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形成的。关于这一条在1993年6月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便有规定。我们姑且认为深圳中院受理这起索赔案是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进行了审查程序,认为应受理此案。

  但是,如此快速地于7月10日向王佑和翁宝分别发出民事裁定书,雷厉风行地冻结被告王佑和翁宝的银行存款、股权,并查封、扣押两名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让我们看到的不是司法界普遍头疼的“法律白条化”问题的一夜改善之喜,而是处于出拳有利地势的“财大气粗”者,悍然向社会公正、良知、责任体系发出的一道“反扑雷电”。

  这道“逆公民扶弱济贫思维”的闪电之恣意目的,不外乎是欲绕开新闻出版单位的正义锋芒,以强大的财力和“绑架公权”作“矛”,去刺单个弱势记者身前的“盾”,以图赔他个倾家荡产,万念俱灰,整垮敢于铁肩担正义的记者,从而对其他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上演一场其圈内的“以儆效尤”之剧,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冻结、扣押和查封公民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的诉讼保全措施,一般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和有给付义务之诉。显然,这起起诉并非经济纠纷,原告所剑指的也并非担心“法律白条”问题,而是彻头彻尾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快速实施的“冻结行为”,不仅有失法律公平,更使大众媒体的监督职能陷入窘境。

  我们来看看西方一些国家是如何对待势力阶层起诉媒体的。美国法律规定,法院是否立案应有一个相当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审查过程,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诉讼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媒体报道行为是出自恶意。实际上,单就这个“恶意”界定,便会让原告捋断胡须的。所以美国法院审理的这种名誉侵权案极少。

  大众媒介是舆论监督工具,在履行各种职能时,如果是为了社会公益之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造成对一些势力阶层的隐私以及某种利益的损害,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容忍和“宽恕”,尤其是作为法律的护卫者更应如此。尴尬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护非常弱,在这方面没有规定。如果它们再扭住“状纸”不松手的话,全社会最终失去的不再是几个记者的话语权,而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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