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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技术转移与技术经营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4:47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主持人:

  马彦民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副主任

  嘉 宾:

  赵慕兰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专职委员

  谭鸿鑫 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常务副主任

  高志前 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产业与区域发展研究部部长

  林 耕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吴晓昕 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战略总监

  技术转移机构要学会技术经营

  主持人:按照会议的安排,“技术转移与技术经营圆桌会议”将进入互动和讨论阶段,希望大家将自己最想说的话,最精辟的或者最重要的观点表达出来。

  谭鸿鑫: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我想就技术转移问题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第一,技术转移经常会遇到一些概念上的困扰,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重点技术转移,就是过去我们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是从科研成果进入到商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重要的技术转移,它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解决了我们怎么样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问题。这部分自主创新主要来自于大型科研院所,其技术转移有它特定的规律。二是横向的技术转移。横向技术转移讲的是技术扩散的过程,就是技术如何能够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国家建设作贡献,提高生产效率。我们谈技术转移,这两方面的内容都得兼顾。

  第二,我认为现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需要完善。目前我国的技术转移体系是机构很少,政策也很少。也就是说,政府在给予技术转移支持上,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或者清晰的做法,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支持体系。技术转移是联系孵化器、技术服务机构、大型科研机构等创新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纽带,如何提高技术转移的效率是政府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无论是美国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美国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还是欧盟的创新驿站等都是政府推进技术转移的做法。

  当然,技术转移不能仅靠政府支持,如何解决技术转移机构中普遍存在的自身发展问题,不能靠在政府身上,或者靠在某一个大机构身上,比如说靠大学给予一些支持,但这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者真正能够进行商业化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必须要自己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而且要有生存的模式和发展的手段,技术经营就是一种手段。技术转移机构只有在市场中生存下来以后才能够得到政府持续的支持,然后才会有不断的发展。这是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现在必须努力去做的。

  技术转移激励机制需深入研究

  主持人:中关村是我国技术转移链条上最活跃的区域之一,赵副主任,您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元老了,说说您的看法。

  赵慕兰:技术转移实际是经济领域的一个活动,是一种商业交易活动,既然是商业交易活动就涉及到产权问题,不管这个产权问题是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交易本身就是所有权和拥有权的交换,所以我想就产权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其他发达国家,在技术转移过程中都要涉及两个资产,一个是带有公共资产性质的资产,比如公共技术、大学科研成果;另一个就是私营领域的资产。由于在国外这两种资产的界定非常明确,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的交换被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确定下来,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相对单纯一些。另外,在国外,私营企业内部也有创新,这就涉及到出资人、老板和技术人员之间的产权关系的界定。因为技术转移和技术人员确确实实是一体的,也就是说技术转移的效益是和技术人员密切相关的。美国创造了股权激励、期权这样一种产权方式,解决了出资人和技术人员之间的产权关系,解决了技术转化、技术变成商品时如何能够提高效率的问题。

  这也就是说,在国外,政府投资形成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已通过法律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企业技术人员和投资人之间通过股权激励、期权的方式也将相应的产权关系确定下来。

  主持人:针对国内的情况,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赵慕兰: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自己相应的法律体系时遇到了难题,我们的股权资产和经营资产具有自己的独特性。经过多年的摸索,在国资委的领导下,我们在国有资产的有形资产交易中摸索出了一条路子,比如现在国有资产的有形资产交易必须要挂牌经营、竞价销售,要通过指定的交易市场去实现其交易过程。不仅如此,目前我们也开始对一些经营者和国有资产的关系,也就是经营者收购国有资产的行为给予了关注,并做了某些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有形资产交易规则正处在一个探索和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但无形资产或者说技术资产的交易,目前处在更初级的探索阶段。这使我们在进行技术交易过程中,特别是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进行技术交易过程中,碰到了产权处理的难题。

  主持人:这些难题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

  赵慕兰:技术转移实际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问题,这个技术转移的成功案例和那个技术转移的失败案例有诸多不同因素。中关村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在探讨鼓励科技人员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但激励机制必须符合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如科技部和

财政部联合发的48号文规定,奖励科技人员必须符合两个35%的条件,就是近几年企业的净资产增值要达到35%,在净资产增值中可以拿出35%用来奖励科技人员,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实际上这项政策激励机制与非常个性化的技术转移问题相矛盾,有些问题是需要个案处理的。怎么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认真深入研究,否则可能我们一纸激励文件下去,并不能解决企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它虽然是一个非常市场化的机构,但是其人员、最初的出资人都是国有资产。如何对国有资本的经营者给予激励?我认为在整个技术转移过程中,专业化的转移中介人员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包括科技人员及企业的经营决策者,他们需要得到应该得到的激励。

  好技术需要好的转移机制

  主持人:中企动力刚刚收购了红旗中文2000,在技术转移和技术经营方面可能会有更多的话要说,我们听听他们的观点。

  吴晓昕:能参加今天的技术转移与技术经营圆桌会议,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我们刚刚收购了红旗中文2000,也算是技术转移的一个成功案例。红旗中文2000是一家国有软件企业,我们是今年四五月份正式达成收购协议的。

  主持人:为什么要收购红旗中文2000?

  吴晓昕:首先,在这之前我们比较看好该企业Office软件的市场,经过评估和仔细评审,发现其在技术上较为优秀。其次,红旗中文2000代表积极开放的Linux平台,这一点跟我们公司的经营战略非常吻合。第三,红旗中文2000在技术上有比较强的优势,但市场销售环节比较薄弱,这可能是我们很多科研院所的通病,中企动力恰恰有良好的营销渠道,所以我们可以实现优势互补。第四,中企动力母公司虽然是香港上市公司,其实也应算国内企业,包括员工,都是中国人。我们很看好这个软件的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迟早会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以上四点是我们决定收购红旗中文2000的原因。

  主持人:收购红旗中文2000后发展情况如何?

  吴晓昕:收购后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最大的一点就是技术不代表产品。一个技术如果不经过产品化、市场化,其实它的价值是不可能体现出来的。因此在收购了红旗中文2000以后,我们并没有马上进行市场的销售和推广,而是对产品进行重新规划和包装。红旗中文2000以前的销售市场是政府的招投标,每次政府采购都要求要有一定比例的国产软件,虽然沾了国家保护的光,但最终产品必须走向市场。在市场上,企业采购软件不问是不是国产的,需要的是产品好,要比产品、比服务。只有走向企业,产品才能够真正市场化,因为政府采购量毕竟很小。

  关于技术转移,其实对企业来讲,真正的技术转移不成问题。我们今年除收购红旗中文2000,同时在和

北京大学合作。作为企业,我们经常发现我们自己研发的一些技术,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专家已经研究过了,如果能够跟他们很好的合作,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及成本。但在和一些科研机构接触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技术其实并没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这种情况下当然会出现技术转化难的问题。其实技术转化就是一个交易,交易难、技术卖不出去无非有两种可能,一是产品不好,二是营销能力有限。在国内虽然有很多技术,但由于我们原来体制的关系,有些号称非常好的技术,其实距离市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真正有创新的先进的技术在市场上是炙手可热的,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让真正优秀的技术涌现出来。

  密切产学研合作

  主持人:高部长,谈谈您的观点?

  高志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前几天的一份报告里说,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问题是知识的流动。这个知识流动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政府与企业和公共机构的合作研究及专利共享、科技知识的扩散以及各个机构之间的技术人员的流动四方面。我认为其中比较重要的流动是技术转移,强调公共研究成果的转移及通过人进行技术转移的问题。美国兰德公司在2002年也专门组织了一次技术转移论坛,其将技术转移过程分联邦投资、研究开发、知识产权、技术原型、产品和商业化6个部分,整个过程就是一个技术创新的过程。这和我们以前理解的技术转移,成果出来之后技术到市场进行简单交换的过程有所不同。

  另外,要重视通过合作开发来进行技术转移。德国就非常强调这一点,他们认为中国的技术转移主要靠买卖专利技术,要强调技术转移的渠道是人的渠道。如何促进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公共科技成果技术转移,这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美国、欧洲和日本在20世纪出台了一大批

政策法规,都是面向大学及科研院所的。当然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很发达,技术转移比较成熟,我们在这方面还有欠缺,因此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

  技术转移急需完善法律体系

  主持人:林主任一直工作在技术转移第一线,我们现在听听他的感受。

  林耕:作为地方技术市场的管理者,我们这几年在苦苦地探索技术转移和技术经营的问题,非常期盼这些问题能够引起有关专家和领导的关注。今天能以这样的形式召开技术转移与技术经营圆桌会议,这一愿望终于实现了。

  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到底怎么落实,如何实施?经过这几年的研究,我认为技术转移是一条好的途径。技术转移可以成为政府、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都参与的一种发展战略。以发达国家为例,美国将技术转移作为公共政策来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包括对大学与工业界互动以及联邦实验室与工业界互动的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1980年的《拜杜法案》、1980年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的《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并在技术转移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拜杜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科技法案。《拜杜法案》主要是以大学、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机构为规范客体,允许大学和非营利研究机构对政府资助所取得的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并可以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在《拜杜法案》里有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条款,这就是“政府介入权”(March-in rights)。如果取得研发成果的非营利研发机构,对该成果不积极进行技术转移,美国联邦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将该成果所有权收回并授权予他人。尽管25年来这一条款从未实际应用过,但这一条款就像一把达摩克斯剑高悬于大学等非营利研发机构头上,促使他们积极地对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拜杜法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把所有在政府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大学和实验室里解放了出来。可以说,《拜杜法案》是美国科技政策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美国国家专利战略上的一场革命。如果没有这项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没有美国今天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

  主持人:您认为我国在技术转移和技术经营中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

  林耕:首先要制定和实施我国的技术转移战略。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也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这个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在全面推进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人才三大战略的基础上,还应审时度势,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利用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调整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不足的状况。一个完善的、功能健全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全面协调和指导;在区域层面,要建立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在专业层面,要建立一大批各行业、各专业的技术转移联盟;在自发层面上,要吸引一大批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技术中介机构,将它们作为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技术转移体系的有益补充。

  主持人:这两点建议提得非常好。那么,您认为政府在技术转移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是什么?

  林耕: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参与者,也是这个联盟的缔造者。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政府应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运行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打破区域壁垒,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在微观层面,政府应加快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知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转移支撑机构的建设,引导风险投资的发展。为此,在宏观政策方面,一是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促使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这是技术转移的根本动力所在。二是完善和改革财政税收政策。三是制定和完善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政策。技术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等,对企业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制定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技术转移的一系列更加行之有效的政策。四是规范各种技术中介机构。五是要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全面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调整技术转移中的各种关系。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因此,除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外,还应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的规章和制度。一是加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要求,要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管理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主持人:我们今天下午的会议非常成功,前面几位专家进行了专题演讲,徐冠华部长也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为我们做了非常重要的讲话。刚才我们又有多位专家学者和具体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同志谈了感受。希望今天圆桌会议的观点及建议能够对我国的技术转移工作有所裨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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