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东进撤诉英特尔 律师驳称只是合并诉讼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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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0:35 新浪科技 | ||||||||||
新浪科技讯 8月3日,针对备受关注的“东进诉英特尔案”一事,当事主角之一的东进公司进一步对外发出声明,否认有北京媒体所称的“东进同意法院关于撤消起诉英特尔的建议”,认为这是东进代理意见的误解。 否认撤诉
此前的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该案因涉及英特尔公司非法技术垄断和妨碍技术进步而备受业界和媒体关注。 据悉,庭审结束后,部分媒体在报道该案庭审情况的文章中出现了“法院建议东进信达撤销对英特尔构成非法垄断的指控,东进方面代理人同意了这一建议”的说法。 东进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蒋洪义律师称,这种说法完全是对法院建议内容以及东进代理意见的误解,并不符合事实。 只是合并了部分诉讼请求 蒋洪义表示,在本案中,东进信达公司一共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即:“一、请求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二、请求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以及免除被告法定产品质量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三、请求责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垄断法,所以东进信达公司在本案中只能依据现有法律框架中关于非法技术垄断可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指控英特尔公司软件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构成非法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并请求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英特尔公司的协议条款是否构成非法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应当属于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的理由,并在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表述,而不能直接在判决主文部分进行表述。 鉴此,在庭审中,法官向东进信达公司指南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内容实质上是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确认合同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是一项可以写入判决主文的独立诉讼请求,并建议原告进行调整。 根据法官的建议,东进信达公司遂当庭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合并,即请求法院以构成非法技术垄断和妨碍技术进步为由判决英特尔公司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无效。 起诉请求没有实质性变化 蒋洪义称,因此,无论是法官的建议,还是东进信达公司的合并行为,都仅仅是对原有诉讼请求内容在表述形式上进行规范,而并不涉及诉讼请求本身的任何实质性变化。东进信达公司在本案中的主要诉由仍然是请求法院认定英特尔公司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构成非法技术垄断和妨碍技术进步,并依法判决其无效,法官既未建议东进信达公司亦未同意撤回其在起诉时针对英特尔所提出的任何实质性诉讼请求。 因此,部分媒体在报道中称“法院建议东进信达撤回对英特尔构成非法垄断的指控,东进方面代理人同意了这一建议”,实质上是对诉讼中的相关专业程序和技术问题的一种误解,并不符合事实。(金朝)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