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合同陷阱怎么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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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14:02 赛迪网--中国计算机用户 | ||||||||||
【赛迪网讯】接到部门主管王力的命令之后,某单位网络维护部工程师吴明,一直傻呆呆地站在传真机旁,耐心地等着A公司那份“数据库软件续签基础服务合同”的传真件。 但这可不是一般的传真件。 祸起“服务”
事情是这样的:该单位早些年购买了A公司的数据库软件,A公司免费赠送两年的服务支持。这些年,应用效果还不错。尽管软件的两年免费服务期已过,但是,为了省一些钱,再加上杂七杂八的事情一耽搁,网络维护部一直没有续签服务合同。所幸的是,几个月来还没有出现大纰漏。 但是,前天中午,访问人数突增,导致系统无法承受而突然瘫痪。顿时,该单位简直就像炸开了锅。“一把手”一个电话打过来,把网络维护部骂了个狗血喷头。随后,所有高层领导和网络维护部员工,一起站在柜台前向客户解释、说明、道歉。同时,邀请A公司派遣服务工程师前来临时支持。 事情总算平息下来了。这也提醒网络维护部赶快考虑续签服务合同的事。考虑到按小时服务的收费太贵,公司打算先续签一年价值几十万元的基础服务合同。 不用洽谈的合同 为了慎重起见,部门主管王力打算与A公司约个时间,好好面谈一下“合同内容”。谁知道,当吴明一个电话过去,说明来意之后,A公司竟然表示,用不着面谈,只要把他们常用的服务合同传真过来,让该单位在上面签个字,再传真回去就行。 这可让网络维护部傻了眼:从来没听说过,甲、乙双方不用洽谈,就能签合同?这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服务合同? 只有“一张纸”的合同 等了二十多分钟,还不见动静,吴明伸了伸懒腰,看了看墙上的挂钟,已经快5点了。 眼看就要下班了,吴明有点愤怒,心里暗自嘀咕:“这算什么服务态度,还号称世界知名IT公司呢,就这点服务水准!” 无论如何,他得再打个电话,催对方赶快把传真发过来。一个电话过去,A公司部门负责人笑嘻嘻地表示:“实在抱歉,刚才手边有点事,马上就传。” 电话刚放下,传真机就响了。听着传真机“吱吱”的响声,吴明的心里也畅快起来。 可让吴明没想到是,等了半个小时,服务合同只有“一张纸”。吴明满腹狐疑地拿着这张无限期待的“一张纸”,犹豫地走向主管王力的办公室。 令人愤怒的合同 耐心看完“一张纸”合同,王力实在按耐不住愤怒,把合同摔在桌上,破口大骂:“简直就是一个暴发户!这么多年了,他们的服务合同就是这个样子?对我们用户,这么一张纸就给打发了。这是什么合同?简直就是霸王条款。” 吴明拿起合同,试图仔细研读一遍。王力在旁边指点着说:“你看看,我买你的服务,你给我提供些什么,我有哪些权利、义务,服务的标准是什么,这份合同上什么都没有,就让我签字。他竟然敢这么干!” “是啊,一旦咱们和他们发生纠纷,想在合同上找个依据都不行,这里面有太多陷阱。这种合同绝对不能签,它只保护了厂商的利益,没有保护咱们的利益。” 吴明补充道。 “告诉他们,合同不能签,必须再重新拟订一份。”王力命令吴明立刻向对方表明态度。 我该怎么办? 拨通A公司部门负责人的电话,吴明毫不客气地质疑对方的合同存在太多问题。该负责人仍然笑嘻嘻地搪塞:“这是国际惯例。公司一直都是这么做的,我也没办法。如果有什么建议,可以先提交过来看看。” “这简直就是拿用户的脑袋‘跳绳’!”王力听到这种反馈后恨恨地说。可是,不签这份合同,万一再出问题,怎么办? 直到这时候,王力才认识到:合同管理也是门学问,必须要好好学一学。从合同的制订,到合同的种类,再到管理方式,以及IT部门应该管什么,应该注意些什么,怎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等。 签,还是不签?网络维护部怎么进行合同管理?如何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胡敏) ◎ 点评专家 吕庆领博士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杨劲安徽省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中心工程师 吴峥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元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高工 要亡羊补牢 更要未雨绸缪 IT基础设施的维护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正常的沟通签订合理的合同。 案例中,该单位在签订数据库服务合同方面遇到了问题,不知还要不要买数据库的维护服务?这不合理的合同要不要签呢? 我们说,从数据库提供商或服务商购买数据库等IT基础设施的维护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要通过正常的沟通签订合理的合同,要亡羊补牢,否则再次出现自身不可解决的系统问题时,不能及时解决而影响业务。 同时,要在IT采购的合同管理方面进行规范,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注意规避不利于自己的采购和合同陷阱,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亡羊补牢: 补签合理的服务合同 对于这样的单位,应用了信息系统,实行了电子化方式开展业务和办公以后,信息系统是离不开的。因此,对IT系统以及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等基础设施的维护非常重要。 而系统或基础设施的提供商,作为组织IT维护服务的第二线或第三线,应该成为IT维护组织体系的一部分,购买系统提供商的服务,与之签订合理的合同是必需的。 案例中,该单位在免费服务期满时没有及时购买维护服务,不仅使系统发生问题时得不到系统提供商的及时维护,也使己方作为服务购买者,处在了合同谈判的不利位置,但是该税务局也要充分认识到作为服务购买者,还是完全具有谈判的能力和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了解和参照其它单位在购买该服务时的常用服务条款,与服务提供方进行充分的谈判和沟通,可以获得合理的服务和承诺。 如果系统提供商在服务签订合同上都非常不规范,那这样的提供商是不可信的,该税务局可以寻找和选择专门提供IT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来提供维护服务,以取而代之。 未雨绸缪: 进行规范的合同管理 对于案例中的单位来说,即使签订了合理的数据库服务合同,也没有解决本质上的问题。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在组织内部没有实施规范的合同管理。因此,IT部门要和财务管理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一起,结合IT采购的特点,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要规范和完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程序,在采购程序、合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跟踪、合同档案管理方面进行规定。 有了制度以后,进行流程化、程序化的管理,以避免合同漏洞,防止陷入合同陷阱,防止合同执行不到位。案例中的该单位正是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管理办法,在数据库免费服务合同到期后,才忽视了即时购买新的服务。 对于合同管理规范和有经验的单位来说,在IT系统和服务采购方面,完全可以预先制订自己的采购合同文本模板,细化符合自己利益但又合理的条款。 有条件的单位,还应该把合同管理纳入到IT服务管理体系中。根据规定的服务级别协议,向服务提供商采购需要的服务。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按期或按事件,对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估。 精打细算: 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在进行IT采购时,要考虑周全,精打细算,采取一些策略,避免落入一些提供商设置的陷阱。 在厂商在参与投标时,用户在IT的招标或采购文件中,应该对系统的配件、升级、服务等配套事项进行细致的规定,要求厂商在投标时就进行承诺,并在合同中体现(可以直接把投标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以规避后期的风险。 对于大型的采购,要充分考虑系统的生命周期,在招标、邀标或竞争性谈判时,充分利用在主体采购时谈判和议价的有利地位,一次性购买5年左右的服务(可以按年付款,并保留取消服务的权利);可以要求提供商前期提供充分的培训,保证自己单位的IT人员获得相应产品维护的资格证书,以提高自己的IT维护能力;在采购时,要充分考察提供商的资质、信用和经营业绩,保证能够获得后续可靠的服务。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IT采购时,不要一味压低采购价格。以过分低的价格购买到的系统或服务,往往会使厂商不愿继续进行成本投入,无法保证后续服务的质量。 先小人 后君子 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 A公司提供的服务合同草案,是A公司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是一个标准的格式合同。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且格式条款提供方通常在契约关系中处于优势、垄断地位,使其可能在格式条款中列入“损人利己”的不公平内容,从而侵害对方的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表现为: 1.未在合同中明确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内容,从而达到了减轻或免除服务提供商自身责任的目的。 2.未在合同中明确服务的质量标准。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判断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成果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服务提供商工作责任的必要前提,更是明确服务提供商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 3.未在合同中明确服务接受方的正当权利,使服务接受方无法充分享有自己的正当权利,也使界定服务提供商危害服务接受方权利的行为变得模糊和困难。 处于弱势地位的服务接受方,由于无法中止使用A公司提供的数据库软件产品,往往只能“要么接受不平等的服务合同,要么不接受服务而使自己的数据库处于高风险之中”,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基本权利。 针对这一情况,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德国、瑞典、以色列等,早在六、七十年代就制定专项法律予以规范。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规定;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合同法》,也对格式条款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我们如果像这家单位拿到A公司的服务合同后,可以首先通过网络或软件说明书去寻找A公司,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传播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以及对提供的服务所作的书面介绍或说明。 在《合同法》中规定:提供含有格式条款合同文本的当事人,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传播方式公开作出的承诺,以及对提供的产品、服务所作的书面介绍或说明,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对方当事人设定义务,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不得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服务接受方的合理要求在A公司的服务承诺、书面介绍或说明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则还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对合同中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的部分重新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修改合同或合同附件的形式来补充到格式合同中去。 如果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来解决问题,一定要对主合同和合同附件精心推敲,不要使之相互之间产生矛盾。 如果无法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而矛盾的焦点又是服务接受方认为服务提供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等,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或投诉。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不得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规定,而且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但是这些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较难认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属于技术密集型,可视性差,在隐患检查和责任度量方面难度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