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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数字电影天价专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09:35 eNet硅谷动力

  作者: 亦子剑

  【eNet特约评论】专利以及伴随专利而产生的巨额专利费始终是中国高科技产业无法绕开的一道坎,在DVD、IPTV等产业饱受巨额专利费之苦时,又一个产业深陷天价专利费陷阱了。——据京华时报5月25日的报道,由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开发的DMS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机所采用的“MPEG-4”标准或将遭遇巨额专利费陷阱。

  据悉,今年年初,国家广电总局计划在浙江、河南、江西、陕西等8省所辖的16市展开电影数字化放映试点,首批集中招标采购1800台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按照广电总局出台的《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点工作所需的放映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规严格执行。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1800台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采购根本未公开招标,而是内部消化了。而所谓的内部消化,也就是指定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研发的DMS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关于采用DMS系统的不当之处有很多,现在且不说DMS系统的很多技术是3年前的陈旧技术,光是DMS系统采用的“MPEG-4”标准就会让这个利民试点工程毁于一旦!——当然这又不得不提MPEG-4的巨额专利费问题了。

  据专家介绍,MPEG-4专利授权为一家名为“MPEGLA”的公司把持。与其他专利收费不同,MPEG-4不仅向设备制造商收费,还向运营商、内容商收费,且按时间和流量收费。具体收取方式为:每台硬件设备(如碟机、电影机、编解码器)收取0.25美元;向内容提供商、媒体运营商每小时收取2美分,电影、光盘、下载、点播、收费电视每部节目收4美分。通过卫星传输、互联网和地方移动、地方有线有另外的专利费。运营系统用户超过5万户,还有额外专利费。以未来全国拥有10万台数字电影机为例,每台机器每天放映9小时,每年放映80部影片,一年仅设备、影片和流量3项专利费用就达700万美元。这尚未包括通过卫星传输、互联网产生的专利和用户超过5万户的专利费。——更可怕的是,这还不是专利费的全部。

  为什么明知有天价专利费还要指定采用DMS系统呢?笔者不知道在广电总局指定采用DMS系统时有没有考虑过专利费的问题。事实上,如果严格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话,专利费问题必定会作为是否中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数,但现在因为“内部消化”而把所有应该考虑的问题全部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最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既然广电总局出台制定的《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要求在采购放映设备必须进行招标,那么为什么却又带头违反这个自己制定的法规呢?难道仅仅是为了做个摆设让大家看看?亦或不过是为了自欺欺人?应该招标而不招标,这已经涉嫌违法了!假如每年造成了国家资产巨额流失的话,第一应该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甚至法律责任,第二应以行政指定无效为由撤消指定,重新进行公开的招标,以避免国家资产的流失。

  为什么要采用具有高额专利费的MPEG-4而不采用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AVS国家标准呢?不可否认的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VS国家标准并不成熟,一旦采用AVS标准可能会对数字电影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与天价专利费对刚刚兴起的数字电影产业的摧残相比,这点负面影响简直不值一提。再说,作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VS标准虽然不够成熟,但正因为这样,所以才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以便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和完善。所以,技术以及标准的优劣从来都不是问题,那么,天价专利费究竟是怎么产生的?也许明白人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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