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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下文严禁各地擅自推广移动电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5:39 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4月27日消息,国家广电总局昨日发文表示,在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之前,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进行移动电视试验或开展业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暂行技术要求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发布。

  广电总局所指移动电视业务主要指通过广播电视覆盖网开展的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向手机、PDA、MP3、MP4、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多种小尺寸屏幕便携式终端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服务。

  移动电视也即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主要是通过数字信号的传输,使图象质量清晰,图像接收稳定,在各种交通工具上安装移动电视接
收系统后,能够在较大的范围内支持正常、清晰的移动接收,使人们可以轻松享受移动电视定制的新闻、娱乐、学习等电视节目。目前移动电视已经在北京公交系统上应用。

  在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中指出,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先进行试验、确定标准后,再进行推广发展。广电总局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技术试验的基础上,正组织制定地面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暂行技术要求,近期将颁布。

  广电总局同时强调对于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一定要加强管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进行试验或开展业务。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频率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广播电视频率、通过卫星或地面无线覆盖网传输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不得擅自停止传送现有正在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而开办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

  《通知》中指出,对于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要按照自主创新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体制,制定具有我国自主

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由于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面向的是流动人群,必须统一技术标准、支持全国漫游、方便用户接收。(曹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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