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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称巨星未走私富士胶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6:58 新京报

  广西官方就“富士胶卷涉嫌走私”一案作出澄清

  本报讯 (实习生殷洁 记者彭梧) 涉嫌帮助富士向中国走私胶卷的广西巨星日前被南宁海关澄清“无罪”。广西高新区管委会与广西发改委昨天发布南宁海关递交的有关文件称,巨星公司在进口富士彩色胶卷时候“向海关申报面积属实,不存在偷逃漏税的行为”。

  富士胶片前代理也曾被指“涉嫌走私”

  这份来自海关的“清白证明”让等待3年之久的富士胶片公司(中国)总裁前田保知难掩激动,他表示“将加大对广西巨星公司的支持”,还怒斥此前媒体报道失实。

  但南宁海关的一纸证明并没未使富士彻底摆脱走私丑闻,不但此前因中港照相、珠海真科、富士施乐而被卷入的官司依旧未了,同时广受外界质疑的“富士与代理商之间的关系”昨天也未能得到更细致的澄清。

  2003年,富士在中国的胶卷业务总代理中港照相被指“涉嫌走私”。由于中港照相控股的珠海真科因“违法进行胶卷切割业务、调高内销比例”被查处,富士被指“借助代理商变相在中国从事感光材料走私活动”。事情发生后不久,富士与中港照相结束代理关系,转由广西巨星负责在中国市场的胶卷业务。

  富士方面一直强调称,代理商的违规操作“与富士无关”。富士还称,“胶卷业务只占总收入的6%,富士没有理由为此走私”。

  但这样的说词因随后广西巨星也遭遇类似的指责而广遭质疑。投诉者称,富士在中国的代理商向海关虚报面积,并违规进行胶卷切割以获取利润。“报关单上只够一卷胶片的面积最终变成了两卷乃至更多的成品上市销售。”

  广西发改委称广西举行设立及审批程序合法

  广西巨星目前的主要业务是从富士处进口大轴胶卷,在南宁工厂自行切割加工,而大轴胶卷进口关税仅为胶卷成品及盘片的1/4.但这部分业务在国家《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被列为限制类投资项目。

  “富士是否通过广西巨星违规设项,并擅自改动经营范围”,一直是富士走私案的焦点。昨日,广西发改委外资处副处长李建明表示,广西巨星的设立及审批程序是合法的。

  据悉,2004年7月成立的广西巨星最初申请经营项目为“

数码相机和未曝光胶卷、未曝光感光相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投资总额为9000万美元”。数码相机为国家外资鼓励项目,而未曝光胶卷、未曝光感光相纸为国家外资限制投资项目。广西发改委将其定性为“国家外资鼓励类企业”。很快其经营业务进行调整,数码相机被排除在外,广西巨星也在2004年9月重新申报经营业务。

  据昨日李建明解释,广西巨星初次审批项目中,数码相机及研发中心收入测算值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属于国家外资鼓励类企业。该项目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但广西发改委方面并没有对“由国家鼓励性业务转至限制性业务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做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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