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安科技遇知识产权案 6名员工遭原东家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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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5:55 eNet硅谷动力 | ||||||||||
作者: eNet硅谷动力记者 毛井井 知识产权,一直是软件行业最敏感的话题,长期以来,围绕知识产权的官司已是不胜枚举。伴随不少国内软件企业的兴起,不少中国企业也身险其中。山东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得安科技)也碰到了类似的纠纷,不同的是,此次的被告是六位原公司的员工。
得安科技成立于1997年10月,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定点单位和销售许可单位,也是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公司总经理李大兴是公司大股东,同时是山东大学教授。而本案的被告多数是他的学生。(万海山:山东大学教师,是原告李大兴的博士生,得安科技创始人股东之一,2004年6月离职。李国:原济南得安科技技术副总,是原告李大兴的硕士生。张建国:学士,原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欧玉鹏:学士,原得安科技IC卡部副经理,是原告李大兴的在职硕士,本应2005年毕业,后被取消了毕业资格。张太祥:学士,原得安科技市场部南方区经理) 事发经过 2004年11月,一些公共网站的论坛上出现这样的帖子,“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安全产品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得安公司的智能IC卡等产品存有重大问题和隐患……”随后,一篇题为“李大兴(猩)其人与济南得安公司”近万字的文章出现在网站论坛上,这篇文章对得安公司发展史进行了诽谤,并捏造了李大兴的一些“兴趣爱好”,类似文章多达几十篇。公司调查后,发现这些言论与去年8月份从该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原技术副总经理万某、还在公司工作的技术副总李某及四个部门经理有关联。 2005年4月,得安科技总经理李大兴携带相关证据,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查处这种诽谤行为,还公司一个清白。然而,这一查却牵出一个连报案人都没有料到的惊天秘密。 李大兴对辞职的万海山还给公司的笔记本找专门的硬盘恢复公司进行恢复,发现了万海山在外面揽私活干,他估计万海山自己干不过来,有可能找公司内部员工干,即李国、张建国、欧玉鹏、张太祥以及另一名员工张某等。 2005年4月,得安科技向高新区公安局举报上述六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和诽谤,高新公安局遂将六人拘留,而其中几人声称,自己在拘留期间受到了不公正的惩罚,其中包括大批钱财被划走。 2006年1月底,除万海山以外的其他四被告被取保候审,缴纳取保金3万。 2006年3月,检察院正式起诉五人被告。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涉及企业 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北京金信万凯公司承担了西科姆公司的SSBB系统开发项目,万海山、李国、张建国以金信万凯员工的名义参与了该项目的研发,并获得报酬10万元人民币,万海山和李国各分得4.5万元。 起诉书中称,万海山和李国为西科姆开发的软件复制使用了DACSPLib,侵犯了得安公司DACSPLib的著作权。并提交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一份鉴定报告。该报告对得安公司提供的一张标记为“DACSPLib”的光盘和原西科姆公司SSBB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一张标记为“SSBB源码”的光盘,并证明其中有23个文件相同或相似。 起诉书中同样称该产品侵犯了得安科技“CY63723单片机软件”和DACSPLib的著作权,并提交了鉴定报告和相关软件登记证。 版权纠纷 不难看出,双方争论的焦点停留在万海山等人是否侵犯了得安科技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李国承认自己在得安科技时有揽私活的行为,但他表示:“既然得安科技的软件有著作权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从相关部门调取证据进行比较才有意义,现在相关鉴定都是对得安科技提供的光盘进行了比较,那么这些光盘和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关系,如何证明是其所有呢?” 尽管相关鉴定报告证明有一些文件相似或相同,但李国及其同伴认为,这些文件在被告人开发的软件中只占很小的比重,有的甚至不到5%。是不是只要有一行程序相似就构成侵权?这个比例有没有标准?起诉中称的“部分复制使用”能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李国同时指出,得安科技提供的“DACSPLib”的知识产权登记证登记时间是2005年6月底,发证时间是2005年9月,上面写明DACSPLib的首次发表时间是2005年6月。而自己及几名同事接私活的时间要在此之前。 记者试图联系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得安科技总经理李大兴,但在记者截稿时,他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本网也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