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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0名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竞业限制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0:05 深圳特区报

  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员工跳槽可能破坏高新科技企业的创新环境

  【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 关键员工跳槽带走核心技术秘密的现象,严重破坏高新科技企业的创新环境,昨天是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报到日,李继朝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制定竞业限制条例,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这份议案题为《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促进创新城市建设的议案》,在大会议案组的登记号为“20060001”,成为本次会议的“第一号议案”。该议案不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而且还提出了一份完整的条例草案。据记者了解,人大代表自己起草法规,这在市人大还是第一次。

  研发人员出走使企业“大伤元气”

  李继朝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是排头兵,保护其创新成果十分重要。创新企业的创新主体是企业员工,关键员工离职到竞争企业任职,会造成极大伤害,关键创新研发项目成员集体出走,对企业发展更是致命的打击。然而,目前在高新科技行业,竞争企业之间通过挖对方员工的方式破坏对方的项目进程,这种现象比较多见。因此制定员工的竞业限制制度,是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保护,也是为建设深圳创新型城市保驾护航。

  议案指出,国家科委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竞业限制问题作出了规定。1995年深圳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竞业限制也作出了规定,但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建议针对竞业限制专门立法,制订《深圳特区竞业限制条例》。

  竞争企业不能互聘对方员工

  代表们随议案附上了《深圳经济特区竞业限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三章二十四条,分总则、企业竞业限制保护、法律责任等部分,对法规的适用对象、限制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草案所称的竞业限制,是指高科技创新企业从业人员通过离职、入职、兼职等从事工作,在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的限制。条例草案所称的限制措施是:在生产、研发、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不能聘用另一企业的在职员工为本企业工作,不能聘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签定的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内的员工,没有签署协议的时间按从离职之日两年计。聘用包括入职有正式工作岗位、临时工作岗位和业余时间兼职工作;在高科技企业从业人员,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在业余兼职为另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员工入职须签竞业限制协议

  条例草案“企业竞业限制保护”一章规定,企业要求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入职时应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业限制时限,但最长从离职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竞业限制到员工离开企业两年之日为止。

  条例草案规定,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竞业限制规定,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择业工作;不得为竞业限制的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服务;非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开发。

  违规企业应作出合理赔偿

  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违犯本条例的企业无论对原企业是否造成损害,应当立即纠正并承担原企业提出的合理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因调查该项违犯条例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违犯竞业限制条例,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按下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以违犯本条例的员工所参与的工作获得的全部收益金额为赔偿额,不论该员工在整个工作中所占工作量为多少,时间以该员工实际参与时间开始到工作结束为止。赔偿由收益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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