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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呼唤费厄泼赖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5:06 中国计算机报

  计算机界三大社团联合呼吁,政府采购不应指定特定产品

  吴锋

  有关规范计算机领域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建议书在京发布

  “费厄泼赖”是英文Fair Play的中文音译,原意是说在运动场上,要公平竞赛。鲁迅先生的著名杂文,《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主张对资本家的“乏走狗”,不能讲费厄泼赖,而要痛打落水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很有道理的。但在政府采购中,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形成,大家呼唤“费厄泼赖”精神。“费厄泼赖”不应缓行,而要执行,更应该急行。

  3月2日,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共同发布《关于在计算机以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特定产品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

  因何而来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政府理事长会汇集了很多政府采购中心的评委。许多专家提出,计算机产品的政府招标采购中,指定特定制造厂商的产品和私有协议的现象时常出现,这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理事长陈正清说:“于是我们萌生了起草《建议书》,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念头。”

  据悉,《建议书》的起草是由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牵头,联合中国计算机学会和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集中众多业内专家多次讨论而成,其间还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并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进行了修改。

  私有协议是什么

  《建议书》提到的私有协议并不是指用户和供应商私下里签订的协议。针对这个私有协议的准确定义,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原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施雨农教授。

  “《建议书》中提到的私有协议是指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 施雨农告诉记者,“这些专利是这家企业所独有的,写在标书中就意味着其他企业在此项指标中无法满足要求,如果这项指标还是核心指标,那么其他企业就在这次招标中失去了竞争力,也就是一种变相的指定招标。”

  目前,国内计算机领域产品招标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用户指定产品,指定某些厂商的私有协议。东北教育系统某次招标,在整机方面,指定要用某厂家特定型号的机器,在网络产品方面,出现了好几家厂家的私有协议。这些很大地影响了正常的招标。

  谈及出现指定产品、私有协议的原因,施雨农认为“首先,招标人在采购产品时都有一定的倾向。”

  招标人总希望用自己比较熟悉的产品,特别是对于比较复杂的产品,招标人曾经花大成本培训相关的人使用,更希望新采购的产品能够有延续性,这时就很容易出现指定产品的现象。有这些倾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标书中指定产品就有失公平。

  “此外,很多招标人并不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与规定也是一个原因。”施雨农说。

  在一些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可能没有能力做一份完备的标书,于是就指定某一较为熟悉的产品,以图省事,而且常常因为不了解产品的技术指标,无意中指定了某厂家的私有协议。

  更深层次地探究根源,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归根到底,是因为招标人没有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专家建议,招标人应该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努力做好自己的标书。如果技术能力不强,应当请专业的监理机构来制作标书,如果标书制作欠妥,不但招标中可能有失公平,而且最后也可能得不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价格是政府采购中最大的变数

  身为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施雨农强调:“价格是政府采购中最大的变数。”

  政府采购中的评审专家都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计算机领域的专家们在评标时主要根据供应商资质、技术方案与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要素来打分。一般来说,资质占10%,但主要的供应商都是一级资质,通过保密资质认证而且拥有5000万以上的资金,因而这方面的分数大都是满分。技术和方案方面占50%~60%,但成熟的供应商之间差距也不大,售后服务所占的10%更是拉不开分差,这样,价格因素就往往成了关键。

  在政府采购中一般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例如1000万的项目,供应商中最低为500万,那么以500万为基准线,比此高的都相应扣分,这样就很容易导致恶性投标。有实力的供应商可能在价格因素方面失去较多的分数,这些分数是很难从其他方面弥补的。

  “最近出现了以中间价为基准线的投标方式,”施雨农针对价格因素谈道:“以所有厂家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线,比这个价高或低都扣相应的分。以此来降低价格因素对整体投标结果的影响,避免恶性投标”。

  政府采购理应倾向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可见,倾向国货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取向。

  然而,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国货意识普遍不强,即使有的国内产品完全能够满足需要,而且也具有价格优势,很多单位也不愿意购买,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国内企业的成长,也有悖政府采购的精神。

  “国产品牌完全有能力在很多领域参与竞争。”施雨农为国货大声疾呼,陈正清也表示:“我们的华为已经开始占据网络业领先地位,联想等企业也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希望政府采购要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

  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是符合WTO规则的,因为只限于政府的采购,并没有用于企业的自主采购,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德国、挪威等欧盟国家的法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澳大利亚在筹备2000年悉尼奥运会时规定,所有场馆必须由本国企业承建。

  《建议书》只是开始

  《建议书》一经发布,马上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在发布会上,国家信息中心和华迪计算机有限公司代表到会发言,表示了对建议书的支持。

  AMD公司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总裁郭可尊向本报记者表示:“我们希望,在这个联合《建议书》的推动下,将进一步推动‘品牌中立’做法在IT产品相关采购招标中广泛采用,这也是实现公平公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步骤。”

  对于《建议书》受到的广泛支持,陈正清说:“《建议书》的发布只是开始,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重视,构建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也带动国内企业的发展。”

  《建议书》的发布为推进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采购、招标领域规范竞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国家是否能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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