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富士施乐涉嫌贿赂门 核心仍在法律解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01:55 第一财经日报 | ||||||||||
至淇 一段不足半分钟的影像纪录,一篇不足3000字的新闻报道,揭开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建立十年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事件”(引自天津仲裁委报告)。 2006年农历新年上班伊始,天津仲裁委员会就仲裁员违法接触当事人事件作出了处
天津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对戚天常仲裁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坦陈了该委员会在这起仲裁员违法事件中所存在的工作失误,言辞中肯、态度明确。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包括本报在内的众多报纸的客观报道推动了这起“最为严重”的事件,朝“法律解决”的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 尽管如此,在这次仲裁腐败案的报道过程中,也听到了不同声音,有法律界人士在网上发表观点称,对于这次仲裁案件的报道,违背了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作出公开报道和炒作的规定。这一观点甚至还指责报道试图在影响司法独立,而且对于当事人的报道也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不过好在我们同样了解法律赋予新闻媒体报道案件足够的权利。天津仲裁委处理仲裁员的报告中也明确表示,为了更好地维护仲裁委公正裁判,仲裁委欢迎媒体的继续监督,并将天津仲裁委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本委员会的监督电话,设立由专人开启的举报信箱,为当事人及各界人士的监督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坦率而言,我们非常清楚地了解司法领域可能的问题所在,也很清楚新闻的力量有限。不过,透过这起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新闻报道之后仲裁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所作出的一系列举动,使得司法界、新闻界、大众在这起事件经过公开讨论和传播以后,一定程度上有了一个积累更多共识的契机。而且我们相信,唯有此种共识的一致达成,并且最终得到印证,才能最终建立我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作者为本报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