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续:涉嫌律师事务所自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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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2:54 第一财经日报 | ||||||||||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律师事务所表示:“张德才违规一事正处于调查和了解的过程当中,我们会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来处理这个问题。” 本报记者 章轲 发自北京 昨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对本报刊发的《富士施乐身陷“贿
本报昨日的报道独家披露称,涉及富士施乐的某合同争议仲裁案审理期间,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和该争议仲裁案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才,曾同参与裁决该案的天津仲裁委员会一戚姓仲裁员违规私下会晤、吃饭,并有录像为证。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部杜部长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表示:“对这件事,我们肯定会有一个反应。由于今天刚看到报道,需要先向领导请示,并联系戚姓仲裁员了解情况。在我们了解完情况后,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也会给你们一个说法。” 《富士施乐身陷“贿赂门”》一文提及的仲裁员系天津仲裁委员会聘任人员。其行为已违反了《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仲裁员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而就仲裁案富士施乐方委托代理人张德才违规会见仲裁员一事,昨晚,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鹏致电记者,表示会认真对待并处理此事。他说:“(张德才违规与仲裁员见面、吃饭一事)正处于调查和了解的过程当中,在弄清事实之前,不便发表任何意见。我们会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该规范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至昨日下午,记者仍然没能与涉嫌违规的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联系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