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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贿赂门录像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0:07 新浪科技

    视频:富士施乐客户曝光25秒录像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章轲 供新浪科技专稿

  1月13日,富士施乐的天津客户透露,有录像证据显示,富士施乐在当地一个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存在行贿舞弊行为。

  1月14日上午,笔者赶到天津。据这一客户称,尽管该仲裁案去年11月已经结案,但富士施乐在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嫌行贿舞弊的行为让人感到气愤。笔者随后在这一客户的电脑中观看了一段录像。录像中,本案某仲裁员正与陈振伟、张德才在天津美都大酒店一间名为“松茂”的包房里就餐,桌上已经摆上了好几盆菜。

  录像显示,当时某仲裁员坐在正对门的方向,张德才和陈振伟分别坐在某仲裁员的左边和右边。当录像人员开门进入包房时,3人正坐着说话。当发现有人录像时,陈振伟下意识地欲用手挡住自己的脸;张德才伸头向门口张望;某仲裁员反应强烈,用手指着录像人员,恕气冲冲地责问:“别照相。哎!你们是哪里的?干嘛?”

  据该客户介绍,这段短短25秒的录像摄于2005年7月6日晚。当日,天津仲裁委就富士施乐与天津一客户的合同争议仲裁案进行第5次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这一客户发现,“仲裁员们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气氛不对。”

  “我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问题。”这位客户说:“当时我们就做了打算,让司机在楼下等着。下午4点多庭审结束后,我们跟随陈振伟、张德才到了天津滨江万丽大酒店。10几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换了便装下来,打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出租车,我们也跟随着出了酒店。”

  让这位客户感到惊奇的是,陈振伟和张德才乘坐的出租车走出一段路后,司机下车将顶灯卸了下来。“他们一卸顶灯,我们就更觉得有问题了,也更确信我们的跟踪是有意义的。如果是正常的商务行为,没有必要卸顶灯呀,肯定是不想让对方知道你是打车来的。”这位客户对笔者说:“后来一直跟到天津美都大酒店,到了门口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没下车,一直在打电话。20多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下车进了酒店。”

  “又过了半个多小时,没见人下来。当时已经是晚上7点多,我说不行,他们肯定在里面吃饭了。”这位客户告诉笔者:“我们就到了酒店的餐厅,问服务员有一个关着门的包房里是不是3个人,服务员说‘是’。又问是不是有一个年级比较大的,服务员也说‘是’。等到服务员进去送菜时,我在外面一眼就看到了坐在对门的正是某仲裁员。”

  随后,这位客户带的几个人就在大厅里点了几个菜吃饭,等待拍摄时机。“我们打电话请示领导后,决定马上进去拍摄。”这位客户告诉笔者:“我们拿着摄像机站在门边拍摄时,当时某仲裁员的反应很强烈,怒气冲冲地责问我们‘别照相。哎!你们是哪里的?干嘛?’,当时陈振伟和张德才分别坐在某仲裁员的两边。拍的时间很短,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拍摄经验,但3个人都拍到了,画面也很清晰。”

  8月30日,再次开庭,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陈振伟当众问案件客户方的代理人:“某仲裁员身体不太好,被申请人礼节性地去看望了一下,你们有没有意见?”客户方的代理人回答说:“如果是礼节性的看望,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更深一步的交往,我们是不同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规定,律师不得与任何仲裁员私下接触。该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据录像中的某仲裁员称:“7月6日,天非常热,我们开了一整天的庭。下午4点多结束后,我就回美都酒店了。”这位仲裁员说:“刚回房不到半个小时,张德才就来电话了,说要过来看看我。我说不方便,而且按规定也不允许。”这位仲裁员还说,由于需要在家里照顾患病的妻子,同时我个人的意见与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有些不一致,已经决定辞去本案的仲裁员一职。

  不过,在张德才和陈振伟的执意要求下,该仲裁员还是同意见一面。最后决定就在酒店的餐厅就餐。“我们吃饭的时候什么都没谈。”

  “快吃完的时候,有人进来摄像了。”这位仲裁员说:“我当时责问摄像的人员是谁?”

  第二天,该仲裁员回北京。“回北京后,我给天津仲裁委员会写了情况汇报,讲到了家庭的困难,也讲到了曾经与富士施乐方面的人员见面的事,觉得不适合再做本案的仲裁员。”昨天上午,该仲裁员向笔者展示了一份来自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回函,上面有“关于请辞本案仲裁员的请求已经报告领导,很可惜就本案无法再与您合作。”的字句,落款人是“秘书 张闽煊”,发函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

  不过,天津仲裁委员会最后还是动员该仲裁员参加了8月30日的开庭。

  昨日中午,笔者拨通了张德才的手机。张德才承认7月6日晚在天津美都大酒店吃饭时,曾经有人在门口摄像,当时富士施乐的陈振伟和某仲裁员都在场。

  “当天晚上是我打电话找某仲裁员的,本想让他和我们一起坐车回北京。”张德才说:“由于天太热,双方就选择在酒店的餐厅里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某仲裁员对我们说,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我个人建议你们通过调解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果这样下去,将来恐怕很难有很好的裁决结果,你们不要抱乐观的心态。”张德才承认,“吃饭的时候,他谈了他的很多看法和观点。”

  当笔者询问为何在半路将出租车顶灯卸下时,张德才称:“我还真不知道这个细节。不过,我们乘坐的确实是一辆帕萨特出租车。”

  昨日中午,笔者拨打陈振伟的电话,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总机小姐将电话转到陈振伟的坐机上,但一直无人接听。

  昨日,某仲裁员和张德才均向笔者承认,在本案审理期间私自会面并在一起吃饭、讨论案子,确属违规行为。

  “我很清楚这样的行为与仲裁员行为规范不符。”某仲裁员对笔者说:“当时主要是考虑自己不准备干了,况且他们(张德才和陈振伟)已经跑到楼下,盛情难却,也就答应一起吃个饭。”

  张德才向笔者表示,“案子仲裁期间,我们与仲裁员见面是不合适的。当时,我们也是考虑这位仲裁员要离职了,基于这一点,我们决定见个面吧。其实,这种事也是很正常的,本案的前任仲裁员也是坐过我们的车回北京的。”

  “在案件仲裁期间,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肯定是不允许的。”昨日下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部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如果发生私自见面、吃请的情况,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有权对相关仲裁员进行查处。

  据了解,各地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本案仲裁员也是天津仲裁委员会聘任的。

  而根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2004年6月1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会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作出裁决前,私自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就案件发表任何意见;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富士施乐为何在案件仲裁期间,公然约请本案仲裁员吃饭,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昨日下午,本案富士施乐的天津客户对笔者说。

  截至发稿时,笔者一直未能与陈振伟联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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