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费指向KTV经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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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14: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版权费指向KTV经营者 卡拉OK版权费纠纷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日前发表声明,对为唱片公司打侵权官司的版权代理组织敲响警钟。而代理组织的浮出水面则终于把版权纠纷的矛盾从唱片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引向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之间。 业内专家尖锐地指出,过往消费者支付的唱K费里实际已包含了应该支付给唱片公司的版权费,只是经营者将之据为己有。而之前经营者称新的版权费将转嫁消费者,实际上是“偷换概念”。本报记者 周思详 国家版权局:依法处理变相版权代理组织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发表声明称,一些公司以获得多家唱片公司专有授权为由,向卡拉OK厅、网站等音像作品使用者广泛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这些行为构成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征。对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将依法加以处理。业界普遍评论这是自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后,国家版权局针对国内市场上数量众多的版权代理机构所发表的第一次措辞严厉的警告。 那么国家版权局所称的“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代理组织”到底是谁呢?事实上,从2004年3月开始,国内外50家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针对近2万家KTV企业所进行的版权诉讼,虽然律师函上所具名的来源统一为国际版权协会,但实际上,在做具体诉讼事宜的正是一些唱片公司的代理组织。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版权管理机关批准,其向使用者收费的标准必须通过审查并公告。而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两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换言之,上述唱片公司的代理组织或公司都在“违反条例”的范围内存在着。 业内专家:消费者之前实际已支付版权费 业内专家W先生指出,之前KTV经营者对于收取版权费的应对办法,都提出要“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实际上有些偷换概念。“现在每天都有人去卡拉OK消费,消费者唱卡拉OK难道没有掏钱吗?既然掏了该掏的钱,那就要问:凭什么要把版权费的问题想成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呢?” W先生认为,卡拉OK的经营者主要靠消费者点唱卡拉OK制品盈利,他们赚到了点唱歌曲的钱,却没有把另一部分属于版权费的部分交给版权方。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经营商经营卡拉OK厅该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卡拉OK制品的版权使用费,如果不交纳卡拉OK音像制品的版权使用费,就已经是侵犯了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过往被经营者“截流”的应该支付的版权费已经无法追回,但现在KTV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费用已经没有理由继续让消费者“埋单”了。 相关影响:广州 维权系统北上沟通国家版权局的警告也让人很自然地想到了广州市于去年底推出的“声响亚洲”卡拉OK维权系统。 本报记者从内部人士处获悉,本月,广州市版权局等单位将由有关负责人带队北上与国家版权局进行相关沟通,澄清“声响亚洲”卡拉OK维权系统并非一个代理组织。 这位人士指出,“声响亚洲”卡拉OK维权系统不是一个商业机构,与上述代理组织的区别在于系统是非盈利的,它行使的其实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和集体使用之间的有效连接职能。 而事实上,由于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国内音乐词曲以及表演作者数量上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数量显然偏少。“广州‘声响亚洲’卡拉OK维权系统实际上填补了这一空白。”广州版权局有关人士认为。但无论代表唱片公司收取版权费的机构是谁,收费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但“维权最大的阻力还在于KTV本身”。 |